我今天演講的題目稍微大壹點,是關於中國法制建設的現狀和前景。我在去年的演講中提到了非典、孫誌剛案等事件,來說明當時應該如何制約公權力,包括公權力的責任機制和透明機制。壹年過去了,現在看來,去年下半年發生的壹些事情,尤其是征地和城市房屋拆遷過程中的公權與私權的暴力沖突,在這壹年有所增加。換句話說,2004年我們法制的壹大特點就是公權和私權的碰撞。我們可以預見的是,這種現象明年可能還會繼續。至於這種碰撞會更激烈還是更緩和,恐怕就要看我們如何處理公權和私權這個非常重要的矛盾了。
壹旦公權和私權發生矛盾,私權遭遇強大公權的幹擾和碰撞,私權如何得到很好的保障,是當今中國面臨的壹個非常現實的問題。更何況,從法律的任何角度來看,法律的壹個重要理念就是維護弱勢階層。有些人過度把市場經濟當成無序,把國家幹預當成秩序,這在某種意義上是正確的,因為每個人的私權考慮的都是個人利益,可能對國家整體利益了解不多。從這個意義上說,我們可以用公權來解決私權的無序狀態,但同時也要看到,無序中包含著有序,有序中隱含著無序。雖然市場看似以私權為主導,私權看似無序,但私權的行使仍然受到市場規律的制約。如果妳過度迷信公權,那麽公權也可能包含無序,因為公權的行使包含了決策者的個人意誌;換句話說,沒有壹個程序規範的公權行使可能會造成無序,地方保護主義也可能造成無序;如果再加上尋租現象,更容易造成公權力行使的無序,所以如何解決公權力與私權利的矛盾和沖突就很重要了。
最近,中央財經大學舉辦了壹次關於市場經濟和宏觀調控的研討會。當時邀請我和吳敬璉教授作為經濟學家和法學家,從兩個不同的角度來探討這個問題。我表達了三個觀點。第壹個問題是,當公權和私權發生沖突時,首先要認識到私權是基礎,甚至是目的。應該說,私權主體只要依法享有權利,就應該得到充分、充分的保障。我覺得這個前提應該是私權本身是合法取得的。現在有時候壹個批文或者壹個文件往往可以剝奪壹個市場經濟主體合法獲得的所有權利。如果私權被公權力如此任意剝奪,那麽就很難說有市場經濟的法制。
新頒布的《行政許可法》的立法目的是:政府的審批權限,能夠由市場主體自己意願解決的,應當自行解決,國家不予幹預;如果私人解決不好,盡量用社會力量解決;只有在當事人自身解決不了,社會力量也解決不了的情況下,國家才能實行審批,國家才能實行許可制度。但在實踐中,尤其是壹些地方政府,順序顛倒,政府調控的手段為先,政府調控不足以使私了。而我國社會調節的力量往往很弱。
第二個問題是,各國市場經濟法律制度中有壹個重要原則,只有在法律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才能限制和剝奪私權。既然私權是合法取得的,又怎麽能在沒有違法行為的情況下隨便限制和剝奪呢?我國《立法法》明確規定,如果要剝奪非國有財產,只有在法律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才能進行征用。當然,現在的法律並不完善,但現有法律中至少有壹點是明確的,那就是只有在社會利益需要的情況下,才能限制私權。從法律上界定社會利益是非常困難的。我們現在正在制定物權法,將在明年3月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上討論。《物權法》制定過程中討論這壹條時,很多人建議將社會利益的事項列為條文,但立法者很難下筆。什麽是公共利益的需要?在這個問題上我們應該有壹個更明確的規定,這樣私權才能得到法律的適當保護。
第三個問題現在看來很重要。公共權力在實施國家宏觀調控和具體行政幹預時,必須納入程序軌道。法治在某種意義上是程序性的,法治觀念是隨著程序而產生的。沒有程序,完全按照個人的指示,只按照領導的決定來行使公權力,不是正常的渠道。我們國家的法律法規已經有了很大的完善,但是還缺少壹部行政程序法,規定什麽樣的行政決定必須由壹個人或者壹個委員會做出。沒有程序,決定可能會變得情緒化,這違反了法治原則。同時,還應規定對私權利的救濟方式。當私權受到公權力侵犯時,只能向法院行政庭提起具體行政行為訴訟,依據行政訴訟法進行處理。但現在大多數行政行為都是抽象行政行為,是壹般規範,當私權受到侵害時,沒有司法審查制度的保障。所以現在很多學者都希望在行政訴訟法修改的時候,將政府機關的行政訴訟範圍擴大到抽象行政行為的訴訟,這樣對私權利的保護才能落到實處。進壹步來說,如果侵權違憲,是否有違憲審查和憲法保障制度在我國更是空白,需要壹個補充制度。在去年的憲法討論中,很多人呼籲盡快完善違憲審查制度。
中國法律體系的問題與完善
我從公權與私權沖突的角度,就如何完善我國的法律制度及存在的問題,簡單談談自己的看法。在提出法制建設25年後,我們也發現了壹個問題。正如錢穎壹教授和吳敬璉教授所說,有好的市場經濟和壞的市場經濟之分,也有好的和壞的法律,或者說我們今天應該承認有好的法律和壞的法律。
2003年2月上海法律與經濟研究院年會時,吳敬璉教授在開幕詞中語重心長地說了壹句話:我們經濟學家和市場經濟人在改革開放初期有壹種幼稚的想法,似乎用市場經濟就解決了壹切問題。但是20多年過去了,我們看到市場經濟有好有壞。我在閉幕式上做了回應:我們法律從業者在1978年和1979年也有過幼稚的想法。以前是法律虛無主義。後來我們以為只要有法律,就走上了法治國家的軌道。25年後,我們發現法律本身有好有壞。但我們還缺少的是真正的法治精神和理念。在這個意義上,我們可以說今天的法律有好有壞。比如低價征收農民土地的法律能說是好法嗎?當然,對於善惡,有的是從權利制約的角度,有的是從經濟發展的角度。我們的公司法在過去10年裏發揮了很大的作用,但是公司法中的很多規定已經落後了,阻礙了經濟的發展。所以今天修改公司法的目的就是修改惡的部分,讓它逐漸好起來。很遺憾,我們國家的法律修訂還不夠及時,尤其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有些法律制定的時候是不合理的,有時候制定的時候是合理的,但是過了壹定時間就變得不合理了。這樣的規則如何及時改變?我們必須承認,有些法律已經滯後於經濟發展和改革,有些實際上是人們不滿意的法律。
我想說的第二個問題是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法。中國的法律程序既包括自上而下的推動,也包括自下而上的推動。憲法的修改,包括市場經濟法律的完善,都離不開上層的決策,所以誰也不能忽視,推動中國法制建設的最終決策權還是在上層。中國的壹些法律建設是由下層階級推動的,比如去年的農民土地補償和城市房屋拆遷。其中很多都是法律工作者和媒體不斷呼籲的,希望能更好的完善法律體系。因此,法制建設在每壹個具體事件中都離不開輿論的呼籲和自下而上的推動。
第三,我們也應該看到,中國法制建設過程中的壹個很大的問題是立法和執法之間的差距。立法和執法之間的差距是可想而知的。有人問我為什麽法律規定不執行?我說,如果法律都可以這麽容易實施,還要法律工作者幹什麽?連法律都不壹定要規定。我們不得不承認完全遵守法律是困難的。法律是由人來執行的。中國有幾千年的人治傳統,人們自身的非法治行為和非法治觀念會造成執法變形。我國頒布了依法行政十年綱要,這是壹個劃時代的事情。如果公共權力能夠按照依法行政十年綱要來實施,應該說我們國家政府的權力會有很大的改變。在中國法制完善的過程中,不僅要解決政府的職能轉變,而且要提高執政黨的主導作用,使法制完善的過程更好地在法治的理念和軌道上進行。如果這個問題不解決,中國的法律體系還會遇到很多障礙。
第四個問題,如果我們回顧壹下中國從1978到現在26年的法制建設,也可以看到進步是巨大的。回過頭來看,當時既沒有任何法律可循,也沒有這樣的法治機制,更談不上憲法上的法治。這26年並不是壹條筆直的道路。我們甚至可以說,進了兩步退了壹步,有時退了三步,有時退了兩步。我覺得這也符合中國建設的進程。從這個意義上說,市場經濟的建設不是壹帆風順的,法治的進程也不是壹帆風順的。正如我們承認法律有良法和惡法壹樣,我們也應該承認法制建設的進程有時前進,有時後退。但是,我們需要看到我們在哪些方面取得了進展,在哪些方面出現了倒退。在司法獨立或其他領域,我們是進步了還是退步了?首先,中國的法制建設是曲折的。第二,中國的法制建設往往是進步的,也是倒退的。但是,從歷史的長河來看,這26年的法制建設雖然經歷了風風雨雨,但是我們的進步還是很大的。我們也相信,未來法制建設的進程,會跟隨著今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