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刑事案件的具體處理流程是:
1,報案;
2.公安初查;
3.立案,案件進入偵查階段;
4.采取強制措施;
5.偵查結束後,公安機關提出起訴意見,案件進入審查起訴階段;
6、審查起訴順序;
7.檢察院提起公訴,進入庭審階段。
二、刑事案件的立案標準如下:
1,有犯罪事實,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觸犯刑法,構成犯罪;
2、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犯罪嫌疑人需要依法懲處的;
3、屬於自己管轄的,公安機關只能依法管轄屬於自己管轄的案件。
總之,刑事案件的移交不是幾天就能完成的。原則上公安機關花不到三個月不違法。因為法律上沒有規定,只要已經批捕,就必須在短時間內移送案件,批捕後會有漫長的調查。
三。向檢察院移交案件的程序
根據刑事訴訟法,檢察機關應當對公安機關移交的證據進行審查,並作出是否起訴或者補充偵查的決定。然後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院審查起訴的內容:
1.犯罪事實和情節不清,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查明犯罪事實和情節是正確定罪量刑的前提,查明證據是否確實、充分是正確定罪量刑的基礎和依據。應當在查清犯罪事實,取得可靠、充分證據的基礎上,認定犯罪性質,認定犯罪是否適當。犯罪的性質與指控密切相關。如果只認定犯罪性質,而不認定具體罪名,就很難定性。因為在同壹性質的犯罪中,法律規定了數罪。可見,對犯罪性質的審查和對具體罪名的審查應當同時進行。
2、沒有遺漏犯罪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人民檢察院應當客觀全面地追究犯罪。因此,在審查起訴時,應當註意審查是否存在遺漏犯罪嫌疑人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的犯罪行為。為了查清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實,就必須查清犯罪嫌疑人的全部罪行,抓住同壹罪行的全部實施者。例如,在審查盜竊、詐騙和走私案件時,應註意追查出售贓物的罪犯和窩藏或隱瞞贓物的人。對於已經構成窩藏罪、銷贓罪的,也要壹並起訴。審查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時,要註意審查是否有教唆犯;在審查個別刑事案件時,要註意發現團夥犯罪活動;在審查團夥犯罪時,更要註意審查是否存在對其他犯罪成員的漏控。
3、是否屬於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保護無辜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是人民檢察院的職責之壹。因此,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案件時,必須查明犯罪嫌疑人是否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刑事訴訟法》第16條明確規定了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4.是否有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遭受物質損失的,有權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制度對於充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保護國家和集體的利益以及公民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因此,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時,首先應當審查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是否給被害人造成了經濟損失;被害人是否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如果已經提起,受害人的權利應該得到保護。如果沒有提起訴訟,應告知受害者有權提起訴訟。其次,還需要查明國家或集體財產是否因犯罪而遭受損失。造成損失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5.調查活動是否合法。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過程也是對偵查進行法律監督的過程。因此,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案件時,應當註意偵查人員的偵查活動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法定程序是否完備。特別是要查明在訊問犯罪嫌疑人、證人過程中,是否存在刑訊逼供和以威脅、誘惑、欺騙等非法方法收集證據的情況。
四、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的條件
實體條件有兩個:壹是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第二,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所謂犯罪事實已經查清,是指檢察機關已經查實以下事實:
(1)犯罪嫌疑人實施的行為是犯罪的事實,而不是法律行為或壹般違法行為;
(2)認定被告人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事實,而不是不承擔刑事責任或者免除刑事責任,如犯罪嫌疑人的年齡、精神狀態等;
(三)認定犯罪嫌疑人實施某壹種或者幾種犯罪的事實;
(4)認定犯罪嫌疑人應當或者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加重處罰的事實。查明上述事實,符合犯罪嫌疑人的事實已經查明的條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二條* * *人民檢察院對於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壹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簡易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內作出決定,可能判處壹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