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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調整對象來看,我國婚姻法有哪些特點?

從婚姻法的調整對象來看,婚姻法具有以下特點:

第壹,婚姻法是壹部適用範圍非常廣的法律。婚姻家庭是普遍的社會關系,所有社會成員都是現實和未來婚姻家庭的主體;

第二,婚姻法在內容上具有鮮明的倫理性。中國法律與社會主義道德的壹致性在婚姻法中尤為明顯;

第三,婚姻法中的規定大多是強制性規範。當某些法律事實出現時,就引起相應的法律後果。婚姻法中的身份行為不同於壹般的民事法律行為,不能附加任何條件或期限。

婚姻法調整的對象:《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1條規定:“本法是婚姻家庭關系的基本準則。”本文是關於婚姻法調整對象的立法限制。

婚姻法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婚姻法是調整夫妻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的法律;廣義的婚姻法不僅調整夫妻之間的人身和財產關系,還調整因婚姻而產生的父母子女的權利義務等家庭關系。我國現行婚姻法是廣義的婚姻法。因此,婚姻法的調整主要包括:

第壹,婚姻法不僅規範婚姻關系,也規範家庭關系。

以永遠生活在壹起為目的,以夫妻之間的權利義務為內容的婚姻中的男女結合,是人類性別結合的社會形式,其基本內涵包括:

婚姻是男人和女人的結合。這是婚姻的自然含義,即婚姻雙方必須是異性,同性結合不算婚姻。男女之間的差異和人固有的性本能和需求是構成婚姻的自然因素,是婚姻的原始動力和自然條件。這種自然屬性是婚姻家庭關系區別於其他社會關系的重要特征。

(2)婚姻是以永遠生活在壹起為目的的夫妻權利義務的結合。這是婚姻的內在特征。男女通奸同居的目的不是為了永遠生活在壹起。

(3)婚姻是男女結合的社會形式。這就是婚姻的社會屬性的意義,也就是兩性的結合。要成為婚姻關系,必須得到當時社會制度的認可,才稱之為婚姻。

(4)婚姻必須是男女的合法結合。婚姻具有明顯的法律屬性。

家庭是指因婚姻、血緣和法律擬制而產生權利和義務的壹定範圍的親屬。家庭關系是法律規定的家庭成員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從這個意義上說,家庭包含四個特征:

(1)壹個家庭由壹定範圍的親屬組成,正常嚴格意義上至少有兩個人。壹般情況下,家人也是親人,但親人不等於家人。

(2)組成家庭的親屬壹般有三個來源,即婚姻、血緣和法律擬制。婚姻是家庭的基礎和前提之壹,家庭是婚姻的必然結果。

(3)法律承認和保護的家庭是以權利和義務為實質內容的,即法律上作為家庭成員的親屬之間存在明確的關系。

(4)家庭作為壹種特定的社會關系形式,既是由人組成的社會統壹體,也是建立在壹定財產基礎上的財產集合體。

婚姻關系和家庭關系是兩種既有聯系又有區別的社會關系。婚姻是家庭的前提,家庭是婚姻的結果,是婚姻的結構。婚姻的當事人組成最初的家庭,然後是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家庭關系。壹般來說,家庭關系包括婚姻,家庭成員的權利義務包括夫妻的權利義務。

二、婚姻法不僅調整家庭中的人身關系,而且調整婚姻家庭中的財產關系。

本法調整對象的內容包括婚姻家庭中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其中,私人關系是起決定作用的主要方面;財產關系處於從屬地位,不能脫離人身關系獨立存在。

婚姻家庭中的人身關系是指存在於具有特定親屬地位的主體之間,沒有經濟內容的社會關系,如夫妻之間、父母與子女之間、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間、兄弟姐妹之間的人格權、人身自由權、姓名權等。婚姻家庭中的個人關系有以下特點:

(1)婚姻家庭主體具有特定的親屬關系地位。根據法律規定,這種人身關系只能因某些法律事實而發生,如結婚、生育、收養等。因某些法律事實而終止,如死亡、離婚和解除收養。夫妻人身關系只能存在於具有配偶地位的男女之間,其他家庭成員的人身關系只能存在於具有父母、子女、祖父母、兄弟姐妹等壹定範圍的親屬之間。婚姻法中權利義務的享有和承擔是以特定的親屬身份為基礎的。其他法律規範的個人關系則不然。

(2)婚姻家庭主體之間的人身關系不直接反映經濟內容。出生事件形成的個人關系就不用說了;婚姻、收養等行為形成的人身關系,本質上不是為了經濟目的而產生的。

婚姻家庭中的財產關系以人身關系為基礎,是因人身關系的產生、變更和終止而產生的相應法律後果。婚姻家庭中的財產關系有以下特點:

(壹)婚姻家庭中的財產關系反映了共同生活的親屬的要求,是實現家庭經濟功能的要求;它具有強烈的道德和倫理屬性,旨在維護家庭的穩定與和諧。

(二)婚姻家庭中的財產關系僅限於特定身份的親屬,即作為婚姻家庭主體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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