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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民法中的人格權是什麽?

人格權不等於人格尊嚴,人身權只是人格權的壹部分。

壹般人格權是指民事主體包羅萬象的權力,主要包括人格尊嚴權、自由權和平等權。

人格尊嚴權是指公民享有的知曉自身價值、由他人和社會評價自身資格的不可侵犯的權利。(人格尊嚴權不是名譽權,名譽權是指民事主體獲得社會對其個人表現的客觀評價,並在不受侵害的情況下獲得評價的權利。兩者的對象範圍不同)

人格權具體包括: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人身自由權、隱私權、名譽權、榮譽權、姓名權、姓名權、肖像權、身份權、配偶權等。

這是羅馬法中的壹個重要概念。它是指自然人作為法律主體享有權利能力的資格,由三種身份權構成:自由權、公民權和家庭權。其中,自由是三者中最高的,如果三者缺壹個,那麽就會出現人格退化。

人格權

人格權是最基本、最重要的壹種民事權利,因為人格權直接關系到權利人(權利主體)的存在和發展。人格權的侵害是對權利人本人的侵害。所以應該放在民權體系的第壹位。

人格權是以權利人的人格利益為客體(保護對象)的民事權利。隨著時代的發展,對人格利益的認定逐漸深入,人格利益的範圍日益擴大,人格權的內容也日益豐富。

關於人格權,經常提到的是個人人格權(特殊人格權)和壹般人格權,在德國民法中,尤其是德國判例中均有使用。這種說法說明了人格權在德國的發展,不能作為我們談人格權時的人格權分類。所以我們不要這兩個概念。

我國《民法通則》在“人身權”標題下規定,人格權包括生命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婚姻自主權(第98條至103條)。榮譽權是否屬於民事權利值得研究。[2]婚姻自主權被列為自由權之後,就沒有獨立的必要了。

我國學者所說的人格權,除了民法通則的規定外,還包括隱私權和貞操權。[3]有學者主張單壹的“身體權”。[4]

人格權的內容非常復雜。隨著社會的發展,人權觀念日益增強,受法律保護(或應受法律保護)的人格利益範圍日益擴大,以人格權為名的各種權利幾乎層出不窮。這可以通過研究人格權的歷史來理解。今天,人格權可以分為兩類。壹種直接以權利人的人身為客體,包括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壹種是基於權利人的其他人格利益(精神的、心理的、作為獨立人格存在的),包括姓名權、自由權、名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個人秘密)、人格尊嚴權、個人信息權。這並沒有涵蓋所有的人格權,新的人格權隨時都有可能出現,比如所謂的安息權。還有從人格權發展而來的環境權和家庭安寧權。在得到承認之前,生命權被稱為人格權,因為“人身”壹詞的含義過於狹窄,無法概括上述第二類,所以應稱為“人格權”。

人格權的特征如下:(1)人格權是壹種原始權利,是與生俱來的。此時,人格權與權利能力壹樣,始於出生,止於死亡。就人格權而言,權利的取得無關緊要。在姓名權中,權利人對某壹姓名取得姓名權,也許是從命名時起,也可能是從使用時起,但還是要說他從出生起就有使用某壹特殊姓名的權利。(2)人格權是獨占權,或者說是專有權。人格權是權利人專有的,不得轉讓和繼承。它和權利能力壹樣,不能被他人放棄或代位行使。(3)人格權是壹種絕對的權利,具有排他性,與世界相關。人格權可以對抗所有人。人格權受到侵害時,與財產權受到侵害時壹樣,有各種各樣的請求權。

根據這些觀點,人格權可以與其他權利區分開來。曾幾何時,還有人認可所謂的“作品人格權”(著作人身權)。只要根據上述第壹個特征,我們就知道作品的人格權(或人身權)與人格權是完全不同的,不應該使用“作品人格權”這個詞。[5]

關於人格權有幾個值得研究的問題:(1)不是所有的“人格利益”都可以升級為“人格權”。在什麽情況下應該保護個人利益,要看具體情況。(2)死者的“人格利益”能否作為死者的人格權得到保護。這個問題在名譽權中最為常見。(3)人格權受到侵害時,是否存在非經濟損害(精神損害),是否可以或者應當以金錢賠償作為救濟手段?這些都是熱點問題。

法人人格權的範圍如何確定也要研究。

隨著科學技術的進步,出現了壹些與人格權有關的新問題,也應該加以研究。如出售或捐獻捐獻者的器官(人體的壹部分)、婦女出租或出借子宮為他人撫養胎兒、匿名精子所生的孩子是否應該知道自己的親生父親是誰、某些人格權是否可以放棄、遠距離攝像機和竊聽器的使用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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