贍養義務的主體
贍養義務是基於當事人之間特定的相對地位依法產生的。《民法》第26條第2款規定,“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父母的義務”。第1067條從確立父母對贍養費的主張的角度進壹步做出了規定。第二款規定“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其成年子女支付贍養費的權利”。
承擔撫養義務的成年子女,應當與父母具有法律上的親子關系。無論是理論還是立法案例,都將父母子女關系分為兩類:壹類是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它建立在子女出生的基礎上,包括父母與婚生子女的關系和父母與非婚生子女的關系。二是提出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它是基於法律上的承認而人為設定的,主要是通過收養或再婚等法律行為形成的,包括養父母與子女的關系和養父母與子女的關系。我國《民法典》第1071條規定,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第1072條第2款規定,繼父母與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之間存在法律上的親子關系。第111條明確規定收養有可見,民法典第二十六條中的“成年子女”具體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繼父母撫養教育的繼子女四類。
孫子女是我國民法典確立的承擔贍養義務的另壹類主體。《民法典》第1074條第二款規定“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對於子女死亡或者子女無力撫養的祖父母,有撫養的義務”。可見,孫輩是第二位的支持者。這壹段沒有明確,這裏的“孫兒”是指年滿18歲的成年孫兒。但基於法理和前後法律規定的邏輯關系,可以推斷承擔贍養祖父母義務的孫子女應為成年人。
祖孫是下壹代的直系血親,也是除父母子女之外的最親的血親。為了適應人口老齡化的需要,充分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我國從1980婚姻法開始,就確立了孫子女在壹定條件下有贍養祖父母的義務。法律確定孫子女也是贍養義務人,既能保障家庭中“弱者”的基本生存,強化家庭的養老功能,又能彌補社會保障的不足。《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14條規定“被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和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與民事立法進行了有效銜接。
贍養義務的內容
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親屬贍養已經從過去只註重經濟上的贍養,轉變為註重對長輩直系血親的生活贍養和精神慰藉。《民法典》和《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的原則和詳細規定的有機結合,凸顯了相對贍養在新的發展階段社會保障制度中的獨特價值。
因此,扶養義務可分為狹義和廣義。狹義的支持是指經濟支持。其依據是《民法典》第1067條第二款,具體體現為贍養義務人向權利人支付壹定數額的贍養費。廣義的贍養,是指《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14條規定的“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贍養、生活上照顧、精神上慰藉的義務”。這壹規定將贍養義務的內容從物質層面擴展到日常生活照顧和精神慰藉層面。我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將“常回家看看”等精神贍養的內容上升為法律義務,是法律順應人口老齡化發展趨勢、強化親屬贍養、實現保障老年人生存權目的的體現。這種司法判決雖然不能強制執行,但體現了中國法律所秉持的價值觀,具有督促義務人履行義務的功能。
維護義務的履行
成年子女和孫子女對父母和祖父母的贍養義務是個人的,也是法定的。在贍養關系期間,雖然法律允許幾個贍養義務人經老年人同意,通過協議履行各自的贍養義務,但不能通過協議免除贍養義務,也不能因被贍養人婚姻狀況的變化(離婚、再婚、喪偶)而解除。而且贍養義務的履行是強制性的,不能附加任何條件。義務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
從《民法典》第1067條第2款和第1074條第2款的規定可以看出,成年子女贍養父母、孫子女贍養祖父母是有條件的。
成年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必須符合兩個條件:壹是父母必須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有困難。所謂“無勞動能力”,是指父母因年老、疾病、殘疾等原因,不能從事體力或腦力勞動,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所謂“生活困難”,是指父母無法以自己的收入或財產養活自己。父母只需要滿足其中壹個條件,即符合法律對權利人贍養的要求。因此,對於生活不困難但缺乏勞動能力的父母,子女仍應依法履行贍養費支付義務。第二,成年子女有撫養能力。這就要求成年子女不僅要有經濟承受能力,還要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孫子女作為第二位的贍養義務人,只有在贍養權利人的成年子女不合格的情況下,才能對祖父母履行贍養義務。因此,“子女已經死亡或者子女無力撫養”是孫子女成為贍養義務人的首要條件。其次,爺爺奶奶有被贍養的需求。雖然《民法典》第1074條第二款對此沒有明文規定,但考慮到成年子女贍養父母的條件,可以推導出這壹條件。最後,孫輩應該是身體健全的成年人。所謂“負擔能力”,是指成年孫子女在滿足自己和以前的法定贍養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合理的生活、教育、醫療等需求後,具有贍養祖父母的經濟能力。幾個孫子女都有能力負擔的,作為同壹等級的贍養義務人,應當根據各自的經濟條件,分擔對祖父母的贍養義務。
大陸法系國家和地區的立法例中主要有兩種贍養方式:壹是同命贍養。即贍養義務人與贍養權利人* * *共同生活,直接贍養。二是贍養義務人不與權利人共同生活,而是通過定期支付贍養費或實物、定期探望、輪流照顧等方式贍養權利人。中國民法典沒有規定扶養方式。司法實踐中,法官通常根據當事人的訴求,將上述兩種維護方式結合起來,對案件進行裁判。隨著中國家庭結構的變化,成年的兒孫不和父母祖父母住在壹起是很正常的。對他們來說,贍養父母和祖父母最直接的方式就是定期支付贍養費。贍養費的範圍不限於被贍養人的生活費,還包括醫療費、護理費和其他費用。贍養義務人應當照顧生活不能自理的父母、祖父母。生活不能自理的,可以根據老年人意願委托他人或者養老機構照顧。
成年兒孫贍養父母、祖父母,既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也是他們依法應盡的義務。我國現行的贍養制度是以憲法為基礎,以民法典為核心,以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為補充。隨著社會的發展和人口老齡化的加深,未來民法中的贍養制度應與老年人福利制度和社會保障制度齊頭並進,在保障老年人生活方面發揮協同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