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監察面臨的問題及其對策從行政監察領域存在的問題來看,要實現依法治國的目標,我們還有壹條非常艱難的路要走。1.抽象行政行為的過程和結果是司法監督的死角。依法行政是指國家政府機關和政府機關公職人員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履行管理國家行政事務的職責。依法行政至少有三層含義:壹是政府的壹切行政行為都要依法依規;二是政府壹旦作出違法行政行為,可以依法糾正;第三,政府不作為的失職,政府要負責,法律能及時制裁,追究責任。依法行政強調法律在約束行政行為中的至高無上的地位。法律的嚴肅性和權威性不僅體現在政府行為的依據上,還體現在糾正偏差的行政行為的能力上。政府作出的行政行為要有法律依據,受法律監督,政府違法要追究。由於抽象行政行為是政府的行政行為,其產生的過程和結果都有壹個法律認定的問題。如是否符合法定權限和程序,是否經過論證、規劃、起草、協商、討論、協調、審核、批準、備案、公布等。,應該受到法律的監督。2.司法權和立法權對行政權的監督滯後。依法行政的“法”,是指由人民意誌和根本利益形成的全社會必須普遍遵循的行為規範。值得研究的是,行政機關自己制定規範,自己執行,裁決規範執行中產生的糾紛。這種以命令-服從為特征的行政管理模式,決定了權力持有者可以被管理者以國家的名義強制服從,政府官員所進行的行政行為擁有控制社會財富的權利。以及“壹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壹種從來都不容易的體驗”,以及“要防止權力濫用,必須以權力來約束權力”。(孟德斯鳩。論法的精神[M]。北京:商務印書館,1961.154。)3.公眾監督的權力沒有被置於最高的法律地位。公共監督權是私人個體對政府行為進行監督的權力,不具有國家強制力,在監督效果上不能直接懲罰被監督對象的違法後果。由於政府的行政權力具有強制性和不可控性,司法和執法部門容易出現利益驅動的腐敗,公眾的監督權非常容易流於形式。此外,在行使公共監督權時,在公共權力受到侵犯後,在事後監督中受到追究和懲罰。在權力行使前的預防階段和行使過程中的控制階段,公權力的擁有者不願意被監督,公民個人在不了解情況的情況下無法監督。知情人看到監管風險太大就無法監管,其他社會監督機構也無法協同監管。4.行政權力的過度集中為政府官員的腐敗埋下了禍根。行政權力的運行采取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機制,權力運行中的“家長主義”現象十分嚴重。權力運行的異化在於權力運用過程:壹是權力授予過程中存在暗箱政務;第二,在權力使用上,信息錯位。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行政權力主動幹預社會資源分配的做法導致了企業行為的扭曲。當政府掌握著資源配置的生殺大權時,試圖謀求某種私利或特權的企業或個人的首要任務,就不再是通過提高自身競爭力在市場上取勝,而是拉攏那些通過各種手段控制資源,通過走捷徑獲取利益的政府官員和部門。5.行政監察機關的權力行為不受人民司法的監督。我國行政監察機關設在政府系統內,隸屬於各級人民政府,獨立行使行政監察權。它們的監督職能是:維護職能,從權力運行機制內部規範和約束被監督人的行為;預防功能,防止公共權力的濫用;控制功能,及時制止越軌行為;揭露懲戒職能,依法對違法行為進行制裁;威懾和良好的保護功能,維護、保護和促進誠實和正直。然而,人民法院在沒有司法監督的情況下行使監督權的獨立性削弱了這些功能。我國《行政訴訟法》第12條第4項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依法作出的最終決定的具體行政行為,不能提起行政訴訟。《行政監察法》第41條和《行政訴訟法》第12條第3項規定,即使由此產生行政爭議,也只能由上級監察機關或監察部以審查決定的形式最終解決,而不能由人民法院通過司法監督解決。也就是說,行政監察機關永遠不能成為行政訴訟的被告。即使行政權力相對人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終局裁決”,也無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6.行政權力運行的監督機制不健全。我國行政監察法雖然對監察機關的職責權限、監察程序、法律責任等作了嚴格的法律規定,但其規定並沒有解決壹級政府組織權力的主要行使者受到監督的問題。《行政監察法》規定,監察機關的職能只能對同級政府任命的公務員進行監督,同級政府的領導由上級監察機關監督,形成了權力行使單位的主要領導在同級監察機關眼中是垂直上級,無權行使監察權,只能接受上級監察部門的監督。但他們的上級對知情程度和監督力度沒有硬性規定。這種監督的後果就是給行政權力的濫用留下了空間。我國現行的行政監督體系由外部監督和內部監督兩部分組成。有外部監督、司法監督、黨內監督和民主黨派監督,也有內部的群眾監督和輿論監督。這些打折的原因:壹是專門的監督機構受制於監督對象,缺乏相對獨立的、能與同級或上級組織抗衡的權力和權限;第二,監督權是事後行使,沒有進入行使權力的程序;三是監督主體自身評價機制不健全,上級行政監督機關缺乏對下級行政監督機關的評價機制,壹級行政機關存在違法行政。不清楚該級行政監察機關應追究何種失職行為。7.行政權力缺乏問責的法律規定。就我國權力運行的過程而言,壹個突出的弊端就是權責分離。對於權力邊界的範圍,權力行使主體如何為自己的權力行為承擔責任和義務,都沒有明確的規定。鄧小平指出:“在各地的企業事業單位中,在黨和國家的各級機關中,壹個很大的問題是沒有人負責。集體負責的名義實際上等於沒人負責。壹項工作分配後,沒人管它執行與否,也沒人管結果好壞。所以迫切需要建立嚴格的責任制。”(《鄧小平選集》第2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150。)缺乏負責任的權力運行機制,容易導致權力濫用和腐敗。在廉政建設中,對腐敗的追究基本上只針對當事人,而幾乎從不追究當事人的領導責任。只強調領導幹部要廉潔自律,而忽略了對組織領導的問責。在用人方面,對違反幹部政策,不按規定辦事的人,沒有法律依據追究責任。在推薦、考核、任用中犯錯誤的人,很難依法懲處。在項目投資方面,資金批準了,收不回來,很難依法追究批準人的責任。8.行政權行使程序違法的現象尚未引起足夠的重視。“我國行政程序建設的壹大特點是制度化、法治化特征不清,亂行政、亂行政現象嚴重。”(張,韓大元。比較行政法[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8.599-600。)行政程序是指行政機關行使行政權力、開展行政活動時必須遵循的法定方式、步驟、順序和時限的規則。行政機關和行政相對人對行政程序的認可和遵守是衡量壹個國家行政法治的基本尺度,嚴格遵循程序是依法行政的最低要求。違反法定行政程序的用權行為本身就是違法行為,其行為為濫用權力留下了空間。目前我國沒有統壹的行政代碼,程序五花八門。我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具體行政行為違反法定程序的,應當撤銷或者部分撤銷人民法院的判決,可以判決被告重新履行具體行政行為。這是現行立法形式明確將違反法定程序作為認定行政程序違法的標準和依據。但14年《行政訴訟法》頒布以來的相關數據顯示,從未出現過法院以違反法定程序為由對行政行為取消審理的案件。沒有這樣的案例,並不意味著各級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符合程序規則。相反,行政機關違反程序的情況並不少見。既然違法且無法糾正,原因就在於缺乏行政程序違法的實體認定標準和法定標準。9.透明行政的法律法規滯後。中國《憲法》第27條規定,壹切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必須取得人民的支持,經常同人民保持聯系,聽取人民的意見和建議。憲法的規定為行政公開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據。人民賦予了政府管理國家事務的權力,當然有權知道政府行使權力的質量和過程。現實是民眾知情權缺乏法律保障,政府侵犯公民知情權的法律界定不明確。行政監督面臨的問題很多,不僅僅表現在這九個方面。要實現依法行政,這九個方面值得我們認真思考,深入思考,研究相關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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