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加強工程咨詢行業管理,規範執業行為,保證工程咨詢服務質量,促進投資決策科學化、實施規範化,充分發揮投資在優化供給結構中的關鍵作用,根據《國務院中央關於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的意見》(鐘發[2016]18號)和《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規定》
第二條工程咨詢是遵循獨立、公正、科學的原則,綜合運用多學科知識、工程實踐經驗、現代科學和管理方法,在國內外投資建設項目的經濟社會發展和決策實施活動中,為投資者和政府部門提供階段性或全過程的咨詢和管理智力服務。
第三條工程咨詢單位是指在中國境內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從事工程咨詢業務的企業或者機構。
工程咨詢單位及其從業人員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行業規範和職業道德,積極參與和接受行業自律管理。
第四條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指導和規範全國工程咨詢行業發展,制定工程咨詢單位執業規則和標準,組織對工程咨詢單位及其人員執業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地方各級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指導和規範本行政區域內工程咨詢行業的發展,對工程咨詢單位及其人員的執業行為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各級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對工程咨詢行業協會等行業組織進行政策和業務指導,並依法加強監管。
第二章工程咨詢單位管理
第六條工程咨詢單位實行告知備案管理。工程咨詢單位應當通過全國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以下簡稱在線平臺)記錄以下信息:
(1)基本情況,包括企業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在職人員和技術力量、工程咨詢業務年限、聯系方式等。;
(二)從事工程咨詢的專業和服務範圍;
(三)專業領域的專業技術人員備案;
(四)非保密咨詢成果簡介。
工程咨詢單位應保證歸檔的資料真實、準確、完整。備案信息發生變化的,工程咨詢單位應當及時通過網上平臺告知。
工程咨詢單位基本信息由國家發展改革委通過網絡平臺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工程咨詢業務按以下專業劃分:
(壹)農業和林業;
(2)水利水電;
(3)電力(包括火電、水電、核電和新能源);
(4)煤炭;
(五)石油和天然氣;
(六)公路;
(7)鐵路和城市軌道交通;
(八)民用航空;
(九)水運(包括港口河海工程);
(十)電子與信息工程(含通信、廣播電視、信息技術);
(十壹)冶金(包括鋼鐵和有色金屬);
(12)石油化工、化學和制藥工業;
(十三)核工業;
(十四)機械(含智能制造);
(十五)輕工業和紡織業;
(十六)建築材料;
(17)建築;
(十八)市政公共工程;
(十九)生態建設和環境工程;
(20)水文地質、工程勘察和巖土工程;
(二十壹)其他(以實際專業為準)。
第八條工程咨詢服務包括:
(壹)規劃咨詢:包括總體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和行業規劃的編制;
(2)項目咨詢:包括編制項目機會研究、投融資規劃、項目建議書(預可行性研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申請報告和資金申請報告、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咨詢等。
(三)評估咨詢:對規劃、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申請報告、資金申請報告、PPP項目實施方案及初步設計進行評估,對規劃和項目進行中期評估和後評估,對項目預決算進行審核,履行投資管理職能所需的其他專業技術服務;
(4)全過程工程咨詢:采用多種服務模式的組合,持續為項目決策、實施和運營提供局部或整體的解決方案和管理服務。與工程設計、工程造價、工程監理相關的資質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認定。
第九條工程咨詢單位訂立服務合同和開展相應的咨詢業務,應當與備案的專業和服務範圍相壹致。
第十條工程咨詢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咨詢質量管理制度,建立並落實咨詢成果質量責任制和成果文件審核制度。
第十壹條工程咨詢單位應當與委托方訂立書面合同,約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並共同遵守。咨詢活動形成的知識產權歸屬應在合同中明確。
第十二條工程咨詢實行有償服務。工程咨詢服務價格由雙方協商確定,提倡優質優價,禁止價格壟斷和惡意低價競爭。
第十三條編制咨詢文件應當以法律法規、相關開發建設規劃、技術標準、產業政策和政府部門發布的標準為依據。
第十四條咨詢文件應加蓋工程咨詢單位公章和咨詢工程師(投資)專用章。
工程咨詢單位對咨詢質量全面負責。咨詢業務負責人主要對咨詢成果文件的質量負直接責任,參與人員對其撰寫的章節內容負責。
實行咨詢成果質量終身負責制。工程咨詢單位在開展工程咨詢業務時,應當在咨詢文件中符合本辦法第十三條的要求,並遵循獨立、公正、科學的原則做出信用承諾。在項目設計使用期內,項目單位因工程咨詢質量遭受重大損失的,按5果質量責任追究,並按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三十壹條處理,形成工程咨詢結果質量追溯機制。
第十五條工程咨詢單位應當建立聘用檔案制度,將委托合同和咨詢文件存檔備查。
第十六條承擔編制任務的工程咨詢單位不得就同壹事項承擔評估咨詢任務。
承擔評估咨詢任務的工程咨詢單位不得與同壹事項的編制單位、項目業主單位有重大控股、管理或負責人為同壹人的關系。
第三章員工管理
第十七條國家建立工程咨詢(投資)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制度。
通過咨詢工程師(投資)職業資格考試並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表明其具有從事工程咨詢(投資)專業技術崗位工作的專業能力和水平。
取得咨詢工程師(投資)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工程咨詢工作,應當只選擇壹個工程咨詢單位作為其執業單位,進行執業註冊並取得註冊證書。
第十八條咨詢工程師(投資)是工程咨詢行業的核心技術力量。工程咨詢單位應配備壹定數量的咨詢工程師(投資)。
第十九條國家發展改革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負責對工程咨詢(投資)專業人員職業資格制度的實施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
中國工程咨詢協會具體承擔咨詢工程師(投資)管理工作,開展考試、執業註冊、繼續教育、執業檢查等管理事務。
第二十條執業登記分為初始登記、變更登記、延續登記和註銷登記四類。
申請註冊的,應當選擇通過網上平臺備案的工程咨詢單位,並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申請註冊。申請人最多可以申請兩個專業。
第二十壹條申請人經註冊合格,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咨詢工程師(投資)註冊證書》和執業專用章,註冊證書和執業專用章為咨詢工程師(投資)執業證書。註冊有效期為3年。
第四章行業自律和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工程咨詢單位應具有良好的信譽和相應的能力。國家發展改革委推進工程咨詢單位信用管理體系建設,指導和監督行業組織開展信用評價,為委托單位選擇工程咨詢單位和政府部門實施重點監管提供參考。
第二十三條工程咨詢單位信用等級主要以壹定時期內的合同履約、守法信用記錄和專業技術實力為依據,分為A 7級和b級,具體標準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制定。
第二十四條甲級信用工程咨詢單位評價工作,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指導相關行業組織開展。
乙級信用工程咨詢單位的評價工作由省發展改革委指導相關行業組織進行。
第二十五條對工程咨詢單位進行信用評價的行業組織應當依據本辦法和信用評價標準進行信用評價,並向獲得信用評價的工程咨詢單位頒發信用評價等級證書。
第二十六條工程咨詢單位信用評價結果,由國家和省發展改革委通過網上平臺和“信用中國”網站向社會公布。
行業自律信用評級僅作為委托咨詢業務的參考。任何單位不得對信用評價的機構數量設置限制,對各類工程咨詢單位設置地區和行業從業限制,對未參加或未取得信用評價的工程咨詢單位設置執業限制。
第二十七條國家和省發展改革委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本辦法及有關規定,制定工程咨詢單位監督檢查計劃,按照壹定比例進行抽查,並及時公布抽查結果。監督檢查的內容主要包括:
(壹)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
(2)信息備案;
(三)建立咨詢質量管理體系;
(四)咨詢結果的質量;
(五)建立咨詢成果檔案;
(六)其他應當檢查的內容。
第二十八條中國工程咨詢協會對咨詢工程師(投資)執業進行檢查。檢查內容包括:
(壹)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
(二)註冊申請材料的真實性;
(三)遵守職業道德,誠實執業;
(四)權利和義務的行使;
(五)接受繼續教育;
(六)其他應當檢查的情形。
第二十九條國家和省發展改革委應當對實行行業自律管理的工程咨詢行業組織進行年度評估,提出加強和改進自律管理的建議。評估中發現的問題,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二條處理。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工程咨詢單位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發展改革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予以警告,並從記錄名單中除名;已取得信用等級的,由實施信用等級評定的機構取消評定等級。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壹)備案信息有欺詐性或與實際情況不符的;
(二)違反獨立、公正原則,幫助委托單位騙取批準文件和國家資金的;
(三)弄虛作假,泄露委托方的商業秘密,采取不正當競爭手段損害其他工程咨詢單位的利益;
(四)咨詢結果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的;
(五)未建立完整的咨詢文件檔案的;
(六)偽造、塗改、出租、出借或者轉讓信用評級證書。
(七)弄虛作假,提供虛假材料申請信用評價的;
(八)弄虛作假,幫助他人申請咨詢工程師(投資)註冊的;
(九)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對直接責任人員,由發展改革部門責令改正或者給予警告處分;涉及咨詢工程師(投資)的,按第三十壹條規定辦理。
第三十壹條咨詢工程師(投資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中國工程咨詢協會將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通報批評、註銷註冊證書、收回執業專用章。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壹)在註冊中弄虛作假的;
(二)允許他人以自己的名義執業;
(三)塗改、轉讓註冊證書和執業專用章的;
(四)接受任何影響公正執業的報酬。
第三十二條行業組織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國家或省發展改革委責令改正或停止相關行業自律管理;情節嚴重的,對行業組織和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分。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壹)無故拒絕工程咨詢單位信用評價申請的;
(二)無故拒絕申請人申請咨詢工程師(投資)註冊的;
(三)未按規定標準開展信用評價的;
(四)未按規定進行咨詢工程師(投資)註冊的;
(五)與申請人串通或者申請人弄虛作假的;
(六)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三十三條工程咨詢行業有關單位、組織和人員的違法信息應當納入不良記錄,並及時通過網絡平臺和“信用中國”網站向社會公布,建立違法失信聯合懲戒機制。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所稱省級發展改革委是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自2007年2月6日起施行。《工程咨詢單位資質認定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2005年第29號令)、《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適用工程咨詢單位資質認定辦法有關規定的通知》(發展改革委發[2009]620號)、《咨詢工程師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2013號令)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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