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有哪些內容?

《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有哪些內容?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規範銀行業金融機構流動資金貸款業務經營行為,加強流動資金貸款審慎管理,促進流動資金貸款業務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在中國境內設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貸款機構)經營流動資金貸款,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流動資金貸款,是指貸款人向國家規定可作為借款人的企業(機構)法人或其他組織發放的用於借款人日常生產經營周轉的本外幣貸款。

第四條貸款人開展流動資金貸款業務,應當遵循依法合規、審慎經營、平等自願、公平誠信的原則。

第五條貸款人應完善內控機制,對貸款實施全過程管理,充分了解客戶信息,建立流動性貸款風險管理體系和有效的崗位制衡機制,將貸款管理各環節的責任落實到具體部門和崗位,並建立崗位考核和問責機制。

第六條貸款人應合理測算借款人的流動資金需求,審慎確定借款人的流動資金授信總額和具體貸款金額,不得發放超出借款人實際需求的流動資金貸款。

貸款人應根據借款人生產經營的規模和周期特點,合理設定流動資金貸款的業務品種和期限,以滿足借款人生產經營的資金需求,實現對貸款資金提取的有效控制。

第七條貸款人應將流動資金貸款納入借款人及其集團客戶的統壹授信管理,並按地區、行業、貸款品種等維度建立風險限額管理制度。

第八條貸款人應根據經濟運行、行業發展規律和借款人有效信貸需求,合理確定內部績效考核指標,不得設定不合理的貸款規模指標、惡性競爭和突擊放貸。

第九條貸款人應與借款人約定明確、合法的貸款用途。

流動資金貸款不得用於固定資產、股權等投資,不得用於國家禁止生產經營的領域和用途。

流動資金貸款不得挪用,貸款人應按合同規定檢查和監督流動資金貸款的使用。

第十條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照本辦法對流動資金貸款業務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受理和調查

第十壹條申請流動資金貸款應具備以下條件:

(1)借款人依法成立;

(2)貸款用途明確、合法;

(3)借款人的生產經營合法合規;

(四)借款人具有持續經營能力並有合法還款來源;

(5)借款人信用狀況良好,無重大不良信用記錄;

(6)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貸款人應對流動資金貸款申請材料的方式和具體內容提出要求,要求借款人遵循誠實守信的原則,承諾所提供的材料真實、完整、有效。

第十三條貸款人應通過現場和非現場方式進行盡職調查,形成書面報告,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負責。盡職調查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1)借款人法定代表人和管理團隊的組織結構、公司治理、內部控制和資信情況;

(二)借款人在貸款期間的經營範圍、核心業務、生產經營、業務規劃和重大投資計劃;

(3)借款人的行業狀況;

(四)借款人的應收賬款、應付賬款、存貨等真實財務狀況;

(五)借款人的總營運資金需求和現有融資負債;

(六)借款人的關聯方及關聯交易;

(七)貸款的具體用途及與貸款用途相關的交易對手資金占用情況;

(八)還款來源,包括現金流、綜合收益和生產經營產生的其他合法收入;

(九)對於有擔保的流動資金貸款,需要調查抵押物的所有權、價值和變現難易程度,或者擔保人的擔保資格和能力。

第三章風險評估和審批

第十四條貸款人應建立健全風險評估機制,明確具體責任部門和崗位,全面評估流動資金貸款的風險因素。

第十五條貸款人應建立健全內部評級體系,采用科學合理的評級授信方法,對客戶進行信用評級,建立客戶信用記錄。

第十六條貸款人應根據其業務規模、業務特點、應收賬款、存貨、應付賬款、資金周期等因素計算借款人的營運資金需求(計算方法見附件),並綜合考慮借款人的現金流、負債、還款能力、擔保等因素,合理確定貸款結構,包括金額、期限、利率、擔保和還款方式。

第十七條貸款人應按照貸款評估與分級審批分離的原則,建立規範的流動資金貸款評估體系和流程,確保風險評估和授信審批的獨立性。

貸款人應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授權和轉授權機制。審批人員應當在授權範圍內,按照規定程序審批貸款,不得超越權限審批貸款。

第四章合同的簽訂

第十八條貸款人應與借款人及其他相關當事人簽訂書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關協議,需要擔保的,應同時簽訂擔保合同。

第十九條貸款人應與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明確約定流動資金貸款的金額、期限、利率、用途、支付和還款方式。

第二十條前條所稱付款方式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壹)貸款資金的支付方式和貸款人委托金額的標準;

(2)支付方式的變化和觸發變化的條件;

(三)對貸款資金支付的限制和禁止;

(4)借款人應及時提供的貸款資金使用記錄和資料。

第二十壹條貸款人應在借款合同中約定借款人承擔以下事項:

(1)向貸款人提供真實、完整、有效的資料;

(2)配合貸款人進行貸款支付管理、貸後管理及相關檢查;

(3)在對外投資、大幅增加債務融資、進行合並、分立、股權轉讓等重大事項前,應征得貸款人同意;

(四)貸款人有權根據借款人提款情況提前收回貸款;

(5)發生影響償付能力的重大不利事件時,及時通知貸款人。

第二十二條貸款人應在借款合同中約定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借款人應承擔的違約責任及貸款人可以采取的措施:

(壹)未按約定用途使用貸款;

(二)未按約定方式支付貸款資金;

(三)未遵守承諾的;

(4)突破約定的財務指標;

(五)發生重大交叉違約事件;

(六)違反借款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發行與支付

第二十三條貸款人應設立獨立的責任部門或崗位,負責流動資金貸款的發放和支付審核。

第二十四條貸款人在發放貸款前,應確認借款人符合本合同約定的提款條件,通過貸款人委托支付或借款人根據本合同自主支付的方式對貸款資金的支付進行管理和控制,並監督貸款資金按約定用途使用。

貸款人委托支付是指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提款申請和支付委托,將貸款通過借款人賬戶支付給符合本合同約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對象。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提款申請,將貸款資金支付至借款人賬戶後,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給符合合同約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對象。

第二十五條貸款人應根據借款人的行業特點、經營規模、管理水平、信用狀況等因素和貸款業務類型,合理約定貸款資金支付方式和貸款人委托額度標準。

第二十六條流動資金貸款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原則上應由貸款人委托支付:

(1)與借款人新建立信貸業務關系,且借款人信用狀況壹般;

(二)支付對象明確且單筆支付金額較大;

(3)貸款人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條貸款人委托支付的,貸款人應根據約定的貸款用途,核對借款人提供的支付申請書中所列支付對象、支付金額等信息是否與相應的業務合同及其他證明材料壹致。經審核同意後,貸款人將貸款資金通過借款人賬戶支付給借款人的交易對象。

第二十八條借款人自行支付的,貸款人應要求借款人根據借款合同定期匯總報告貸款資金支付情況,通過賬戶分析、憑證檢查或現場調查等方式檢查貸款支付是否符合約定目的。

第二十九條在貸款發放過程中,如借款人信用狀況下降、主營業務盈利能力不強、貸款資金使用異常,貸款人應與借款人協商補充貸款發放和支付條件,或根據合同約定變更貸款發放方式、停止貸款資金發放和支付。

第六章貸後管理

第三十條貸款人應加強貸款資金發放後的管理,根據借款人所處行業和經營特點,通過定期和不定期的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測,分析借款人的經營、財務、信用、支付、擔保和融資數量及渠道變化,掌握影響借款人償債能力的各類風險因素。

第三十壹條貸款人應通過借款合同要求借款人指定專用資金提款賬戶,並及時提供該賬戶資金的進出信息。

根據借款人的信用狀況、融資情況等。,貸款人可與借款人協商簽訂賬戶管理協議,明確約定從指定賬戶提取資金的管理。出借人應當關註大額和異常資金的流入流出,加強對資金回籠賬戶的監控。

第三十二條貸款人應動態關註借款人的經營、管理、財務、資金流等重大預警信號,根據合同約定及時采取提前收貸、追加擔保等有效措施防範和化解貸款風險。

第三十三條貸款人應評估貸款品種、金額和期限與借款人經營狀況和還款能力的匹配程度,作為與借款人後續合作的依據,必要時及時調整與借款人合作的策略和內容。

第三十四條貸款人應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借款合同的約定,參與借款人的大額融資、資產出售、合並、分立、股份制改造、破產清算等活動,維護貸款人的債權。

第三十五條流動資金貸款需要展期的,貸款人應當審查貸款對應的資產轉換周期發生變化的原因和實際需要,決定是否展期,合理確定貸款展期期限,加強展期後貸款的後續管理。

第三十六條流動資金貸款形成不良的,貸款人應對其進行專項管理,並及時制定清收處置計劃。借款人因暫時經營困難不能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貸款人可與其協商重組。

第三十七條對確實無法收回的不良貸款,貸款人應在按照有關規定核銷後,繼續向債務人追償或進行市場化處置。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貸款人經營流動資金貸款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可以采取《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監管措施:

(壹)流動資金貸款業務流程存在缺陷;

(二)未將貸款管理各方面的責任落實到具體部門和崗位;

(三)未在貸款調查、風險評估和貸後管理中盡職盡責;

(四)對借款人的違約行為應發現而未發現,或發現但未能及時采取有效措施。

第三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除依照本辦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采取監管措施外,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對貸款人進行處罰:

(壹)降低信貸條件或超過借款人實際資金需求發放貸款;

(二)未按照本辦法規定簽訂借款合同的;

(三)與借款人串通,違反規定發放貸款;

(4)允許借款人將流動資金貸款用於固定資產投資、股權投資和國家禁止生產經營的領域和用途;

(五)超越或變相超越權限審批貸款的;

(六)未按照本辦法規定管理和控制貸款資金支付的;

(七)嚴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審慎經營規則的其他情形。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條貸款人應根據本辦法制定流動資金貸款管理細則和操作流程。

第四十壹條本辦法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流動資金貸款需求計算參考。

計算流動資金貸款需求的參考

流動資金貸款需求應根據借款人日常生產經營所需的流動資金與現有流動資金的差額(即流動資金缺口)確定。壹般來說,影響流動性需求的關鍵因素是庫存(原材料、半成品和產成品)、現金、應收賬款和應付賬款。同時還會受到借款人所處行業、業務規模、發展階段、談判狀況等重要因素的影響。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根據借款人當期財務報告和業務發展預測,通過以下方法計算其流動資金貸款需求:

(壹)估算借款人的營運資金數額。

借款人營運資金的影響因素主要包括現金、存貨、應收賬款、應付賬款、預收賬款和預收賬款。在調查的基礎上,預測各種資金周轉次數的變化,合理估計借款人的流動資金。在實際計算中,借款人的流動資金需求可參考以下公式:

流動資金=上年銷售收入×(1-上年銷售利潤率)×(1+預計年銷售收入增長率)/流動資金周轉次數。

其中:流動資金周轉次數=360/(存貨周轉天數+平均收款期-應付賬款周轉天數+預付賬款周轉天數-預付賬款周轉天數)。

周轉天數=360/周轉次數

應收賬款周轉次數=銷售收入/平均應收賬款余額

預收賬款周轉次數=銷售收入/預收賬款平均余額

庫存周轉次數=銷售成本/平均庫存余額

預付款周轉次數=銷售成本/平均預付款余額

應付賬款周轉次數=銷售成本/平均應付賬款余額

二、估算新增流動資金貸款額

從借款人自有資金、現有流動資金貸款和其他融資中扣除借款人預計的流動資金需求後,可以預計新增流動資金貸款金額。

新增流動資金貸款額=流動資金-借款人自有資金-現有流動資金貸款-其他渠道提供的流動資金。

三、其他需要考慮的因素

(壹)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根據實際情況和未來發展(如借款人所處行業、規模、發展階段、談判狀況等)合理預測借款人應收賬款、存貨、應付賬款的周轉天數。),並且可能會考慮壹定的保險因素。

(II)對於本集團的關聯客戶,合並報表可用於估計流動資金貸款的金額。納入合並報表的成員企業流動資金貸款總額原則上不能超過預計值。

(3)對於小企業融資、訂單融資、預付租金或臨時性大額債務融資等。,在交易真實性的基礎上,可根據實際交易需求確定流動資金的數額,同時保證對使用和償還的有效控制。

(4)對於季節性生產借款人,可按年度連續生產期為計算周期估算流動資金需求,並根據還款周期合理確定貸款期限。

本文內容來源於中國法律出版社《中華人民共和國金融法典:應用版》。

  • 上一篇:根據憲法,中國人民和國家公民的年齡是多少歲?
  • 下一篇:生產食品並在網上銷售的程序是什麽?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