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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用電的管理規定有哪些?

安全用電管理規定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安全用電管理,保障電力設施安全運行,保障電網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設施保護條例》、《電力監管條例》、《用電檢查管理辦法》等國家電力行業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用電管理。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供電企業(以下簡稱供電企業)和電力用戶(以下簡稱用戶)以及與供用電有關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用電管理工作,各級電力管理部門和安全監管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門。

第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檢舉和制止危害用電安全的行為。

第二章安全用電管理職責第五條電力管理部門的安全用電管理職責(壹)宣傳普及電力法律法規和安全用電常識。

(二)監督國家供用電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堅持安全第壹、預防為主,監督供電企業和用戶制定和完善安全用電的各項規章制度,落實安全責任制。

(三)檢查用戶安全,加強用電設備安全使用管理,督促用戶消除用電不安全因素,提高安全用電水平。

(四)依法查處危害電力安全的違法行為和事故隱患,並作出行政處罰或者限期整改。

(壹)貫徹執行國家和電力管理部門頒布的電力法律、法規和政策,以及電力技術規程和行業管理標準中有關安全用電的規定。

(二)接受電力行政主管部門對安全用電的監督管理。協助電力管理部門制定安全用電規章制度,宣傳普及安全用電知識。

(三)依法開展安全檢查工作,限期整改事故隱患。

(四)建立健全基礎信息、用戶檔案和工作制度,確保安全用電。

(壹)貫徹執行國家和電力管理部門的電力法律、法規和政策,以及電力技術規程、行業管理標準和有關安全用電的規定。

(二)接受並配合電力管理部門對安全用電的監督管理,接受並配合供電企業對電力設施的安裝、檢修和試驗進行用電檢查和驗收。

(三)做好事故預防工作,制定並落實反事故措施。如果發生事故,必須保護事故現場,協調事故的調查處理。

(四)在用戶受電裝置或輸電裝置上從事電氣安裝、測試、維修和操作的人員,必須取得國家規定的相關證書。

(五)用戶應當加強電氣設備的安全管理,嚴格按照安全用電的有關規定進行設計、安裝、試驗、維護和運行管理,確保用電安全。

第三章電氣化工程的安全和質量管理第八條本章所稱電氣化工程,是指用戶自行投資建設並與電力系統直接相連的電力設施工程。

第九條新安裝、增容、改建的用戶,必須向供電企業提出申請,按規定辦理手續,經審批後方可組織施工,經中間檢查和竣工驗收合格後方可接入配電網。

第十條供電企業的供電設計和安裝應報供電企業審批。用戶委托設計安裝受電工程的單位應當具備規定的等級資質,設計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的電力工程設計資質證書,安裝單位應當具有電力設施安裝(修)許可證和安全生產許可證。受用戶委托,承(修、試)裝單位在辦理項目委托時,應當將相關資料交供電企業核查。

第十壹條用戶申請新裝,涉及新建建築物、臨時用電的,應當提交項目批準文件、規劃部門出具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環保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等證明;正式用電的,應當提交規劃部門出具的項目批準文件和建設工程竣工規劃驗收通知書。

第十二條住宅小區配電網規劃應當符合城市規劃,並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經批準後,不得隨意改變線路走向和供電設施位置。確需變更的,應當報原批準機關審批並公示。嚴禁將臨時基礎設施用電轉移給居民用電用戶。為防止出現爛尾樓轉供電現象,應同時實施住宅小區臨時基礎設施供電方案和永久供電方案,嚴格管理臨時基礎設施用電,供電企業可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停止轉供電。

第十三條受電設備和裝置應當符合國家和行業產品技術標準,滿足電網發展和用戶用電需求,選擇技術先進、質量可靠、維護方便、經濟適用、節能的設備和產品,不得采用國家明令淘汰的設備和產品。

為確保安全生產,受電工程的技術標準和設備選型應符合江門供電營業區電網運行的要求和規劃、建設、消防、環保部門的要求。根據江門實際,受電工程設計標準不應低於省電力行業協會制定的典型設計標準。

用戶應完善受電設備管理制度,制定運行管理規程,包括現場操作規程、設備日常巡檢規程、設備運行維護檢修規程等。定期檢查、維護和消除電氣設備的缺陷,以確保設備的健康。

第十四條在供電企業所有或維護管理的電氣設施(設備)上進行作業,應按國家規定辦理工作票和操作票(工作票簽發人和工作負責人由供電企業確認),嚴禁無票作業。

第十五條電力工程施工單位應有施工組織方案(包括組織措施和安全措施),施工過程中應按市政要求設置圍欄和警示標誌,必須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安全操作。

第十六條供電企業檢查人員應當隨時對受電項目工作現場進行抽查。檢查中發現有事故隱患、無證作業或不按規程作業的,檢查人員應及時向電力管理部門報告,並要求施工單位改正。

所有隱蔽工程必須進行中間檢查,中間檢查合格後才能進行後續工程。否則,供電企業將不會檢查已完成的項目。

受電工程建設和試驗完成後,用戶應當向供電企業提交工程竣工報告,報告內容除規定外,還應當包括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的驗收證明、試驗單位的試驗資質、試驗人員的資格證明和試驗設備的年檢證明;現場操作人員的崗位證書;承包(修、試)單位與業主簽訂的工程保修合同;工程監理資料。不符合要求的,修正後重新檢驗,直至合格。

檢查時,根據規劃、建設、環保和消防部門的要求進行全面檢查。

第十七條供電單位應當統籌安排電力項目並網的時間,減少停電對廣大用戶的影響。安裝電表的用電業務由供電企業的用電業務機構統壹辦理。

第四章電力設施的保護和安全運行第十八條壹切行政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應當增強社會公德和法制觀念,提高安全意識,共同維護本市電力設施,確保安全運行。

第十九條電力設施產權單位應當采取安全保護措施,防止人身觸電事故和外界對電力設施的破壞。

第二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保障電力線路暢通,不得規劃庭院、修建房屋、種植危害電力設施安全運行的樹木,堆放谷物、草料、垃圾、易燃易爆物品,傾倒酸、堿、鹽等影響安全供電的物品,燒窯、焚燒廢棄物。

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導線水平和垂直於地面橫向延伸形成的兩個平行平面內的區域。總的來說,各級電壓導線的延伸距離為:1-10KV 5m,35-110KV 10m,220kV 65438+。

第二十壹條單位和個人在施工中挖掘道路的,應當事先告知供電企業,並采取安全措施,確保地下電纜和管線不受損壞。

第二十二條輸(配)線附近的施工現場應當嚴格做好安全監控,在導線側附近安裝嚴密的防護設施,並懸掛警示標誌,防止觸碰導線和桿塔發生事故。

大型車輛、起重機、吊車從線路下通過或在線路附近進行搬運作業時,應嚴格執行操作規程,采取安全防範措施,防止觸碰電線、桿塔造成事故。

第二十三條船舶在江河中行駛,應當嚴格按照航道行駛,避免觸碰過河架空電力線路,不得在江面用過江電纜錨泊。船舶通過跨江電力線時,應盡快放下桅桿和欄桿。機動車在野外行駛或作業時,不準碰撞電桿和拉線。

第二十四條相關管理機構或者經營單位應當對其所屬機構或者單位在高壓電力線路經過的道路兩側設置的各類廣告牌進行安全檢查,避免倒塌、損壞電力線路。不要用廣告牌等裝修材料覆蓋低壓電力線。

第二十五條高壓電線附近的蔬菜、植物等覆蓋物和薄膜物品應當捆紮牢固,防止脫落後被風卷到電線上造成事故。

第二十六條廣播線路、電信網絡線路、電視天線等。不得同桿架設或與電力線路混接。為避免人身觸電、財產損失等事故,已架設在同壹電桿上的應拆除。通信線、廣播線、電源線進家門要分清楚。

第二十七條為保障電力設施安全運行,嚴禁下列行為: (壹)在輸電線路附近放風箏、放模型;在輸電線路附近賣、飄氫氣球或懸掛彩帶,可能危及線路安全。

(二)向電力線路設施射擊或投擲物體。

(三)電力設施周圍水平距離500米以內進行爆破作業。

(四)在電桿附近挖坑或取土,以及在電桿上栓牲畜。

(5)在電力線路上晾衣服。

(六)攀爬、跨越電力設施防護欄或圍欄。擅自攀登桿塔或者在桿塔上架設電力線、通信線、廣播線或者安裝廣播喇叭。

(七)利用桿塔、拉線作為重型牽引錨。

(八)在桿塔(不含桿塔與桿塔之間)或桿塔與拉線之間修建道路。

第二十八條禁止盜竊和破壞電力設施,危害電力安全運行和公眾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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