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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市土地儲備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盤活現有土地資產,加強政府對城市土地供應的宏觀調控,優化土地資源配置,合理利用土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土地儲備管理。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土地儲備,是指土地儲備機構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將通過收購取得的土地和政府依法收回、征用的土地納入政府土地儲備,進行前期開發整理,合理配置土地資源的行為。第四條土地儲備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年度土地供應計劃以及土地市場供求狀況,統壹規劃、安排和供應。第五條市人民政府設立市土地資產管理委員會,負責土地儲備供應的統籌、協調和重大問題的決策。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土地儲備工作的監督管理。

市計劃、經濟、建設、財政、物價、規劃、房產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土地儲備工作。第六條市土地整理儲備供應中心具體承擔江岸、江漢、橋口、漢陽、武昌、青山、洪山區土地儲備供應的日常工作。

東西湖、漢南、蔡甸、江夏、黃陂、新洲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的土地儲備機構具體承擔本轄區土地儲備供應的日常工作,並接受市土地整理儲備供應中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第二章土地儲備第七條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年度土地供應計劃以及土地市場供求狀況,制定土地儲備計劃,經市土地資產管理委員會批準後,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由市土地整理儲備供應中心具體組織實施。

(壹)為公共利益需要由政府依法收回的土地;

(二)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後依法收回的國有土地,土地使用者在規定時間內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

(三)依法收回的荒蕪和閑置土地;

(四)依法沒收的土地;

(五)改變原批準的商業、旅遊、娛樂、商品房等經營性項目用地的;

(六)原劃撥國有土地因搬遷、解散、撤銷、破產、產業結構調整或其他原因被征用的;

(七)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後,無力繼續開發且不具備出讓條件,土地使用者向政府申請返還的;

(八)政府為實施城市規劃而購買的土地;

(九)依法征用商業、旅遊、娛樂、商品房等經營性項目的新增建設用地;

(十)轉讓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政府行使優先購買權購買土地的;

(十壹)無主土地;

(十二)其他需要儲備的國有土地。第九條土地儲備實行預測制度。國有土地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儲備條件的,用地單位或其主管部門應當事先向土地儲備機構申報。第十條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土地被政府依法收回、收購、征用後,土地儲備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本辦法的規定,對土地進行有償使用並辦理相關手續後,方可進行儲備。第十壹條征地補償按下列方式確定:

(壹)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根據土地剩余使用年限和土地使用者的實際投入,給予適當補償;

(二)涉及城市房屋拆遷的,按城市房屋拆遷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補償;

(三)政府行使優先購買權購買的土地,按土地出讓申報價格給予補償。第十二條土地儲備機構收購土地,按下列程序進行:

(壹)申請收購:土地使用權人向土地儲備機構申請收購符合收購條件的國有土地;

(2)權屬核實:土地儲備機構對申請人提供的土地進行實地調查核實。

(3)規劃條件的確定: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批準的城市規劃方案,提出儲備土地的具體規劃使用條件;

(4)方案審批:土地儲備機構根據土地權屬和規劃使用條件,提出征地方案,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其中,涉及重大儲備項目資金投入的,須報市土地資產管理委員會討論決定;

(五)簽訂協議:收購方案批準後,土地儲備機構與原土地使用權人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收購協議;

(六)收購協議:土地儲備機構應當按照《國有土地使用權收購協議》約定的金額、期限和方式,向原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收購補償費。實施土地置換、價款結算;

(七)權屬變更:土地儲備機構與原土地使用權人應當按照規定辦理土地、房地產權屬變更或者註銷手續,原土地使用權人應當將土地及地上建(構)築物交付土地儲備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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