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和有關規範性文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NPC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條規定,基本稅收制度只能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稅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權範圍內普遍適用,具有僅次於憲法的法律效力。目前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稅收實體法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下簡稱《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以下簡稱《車船稅法》);稅收程序法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作出的規範性決議和決定,以及NPC常務委員會的法律解釋,與其制定的法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例如,2月NPC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的《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適用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暫行條例的決定》193。
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和有關規範性文件。
我國現行稅法多為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和規範性文件。歸納起來,有以下幾種類型:
首先是稅收的基本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九條,基本稅收制度尚未制定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權授權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比如現在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車輛購置稅、土地增值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契稅、資源稅、噸位稅、印花稅、城市維護建設稅、煙草稅、關稅等很多稅種,都是國務院制定的稅收條例。
二是法律的實施條例或實施細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個人所得稅法、企業所得稅法、車船稅法和稅收征管法,由國務院實施。
第三是稅收的非基本制度。國務院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制定的規範性文件,包括國務院辦公廳或國務院發布的通知和決定。例如,2006年5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住房供應結構穩定住房價格的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37號)中關於房地產交易營業稅政策的規定。
四是稅收行政法規具體規定的說明。比如2004年2月國務院辦公廳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國辦函[2004]23號)第五條的批復。
五是國務院所屬部門發布並經國務院批準的規範性文件視為國務院文件。例如,2006年3月,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經國務院批準發布了《關於調整完善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33號)。
三、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制定的規章和規範性文件。
國務院財稅主管部門主要包括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和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其職權範圍內發布有關稅收事項的規章和規範性文件,包括命令、通知、公告等文件。
具體來說,壹是根據行政法規的授權,制定行政法規實施細則。二是在稅收法律或行政法規的具體適用過程中,作出具體規定,進壹步明確界限或補充內容。三是在本部門權限範圍內發布稅收政策和稅收征管方面的規章和規範性文件。
4.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和有關規範性文件,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政府規章和有關規範性文件。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及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法律和國務院行政法規制定規章。
按照我國現行立法體制,無論是中央稅、中央和地方享有的稅種還是地方稅,稅收的立法權都集中在中央,地方政府只能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授權,制定地方性稅收法律、法規或規範性文件,對某些稅收要素進行調整。比如《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規定,稅額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規定的幅度內確定。再如,《民族區域自治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在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機關(省人民代表大會和省人民政府)可以對屬於地方財政收入的某些需要在稅收上給予照顧和鼓勵的稅目予以減征或者免征,自治州、縣必須報省或者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
五、省級以下稅務機關制定的規範性文件
指省級以下稅務機關在其權限範圍內制定的、適用於本轄區的具體稅收規定。通常,關於稅收征管的規定在特定地區生效。本規範性文件依據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上級稅務機關的規範性文件制定。
六、中國政府與外國政府(地區)簽訂的稅收協定。
稅收協定是兩個或兩個以上主權國家為協調處理跨國納稅人稅收及其他涉稅事項,根據國際關系準則簽訂的協議或條約。稅收協定屬於國際法中“條約法”的範疇,是劃分國際稅收管轄權的重要法律依據,對有關國家具有與國內法同等的法律約束力。中國從20世紀80年代初開始與外國談判簽署稅收協定,截至2010年底,已與外國談判簽署稅收協定96個,其中94個已經生效,還與香港和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簽署了稅收安排。這些協定和安排在避免雙重征稅、吸引外資、推動實施“走出去”戰略、維護國家稅收權益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同外國締結的稅收條約、協定有不同規定的,依照條約、協定的規定辦理。
目前,中央人民政府不在特別行政區征稅,特別行政區實行獨立的稅制。參照以前在香港、澳門實行的稅收政策,中央人民政府自行立法規定稅種、稅率、免稅等稅收事項。立法會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其稅法在特別行政區的法律效力僅次於基本法。特區法律須報NPC常務委員會備案,但備案不影響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