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壹)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
(三)出資證明書的編號。
股東名冊記載的股東可以根據股東名冊行使權利。
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股東姓名;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第三十三條規定,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董事會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
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的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理由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並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要求之日起15日內書面答復股東,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檢查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檢查。
第三十五條規定,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回出資。
第四十壹條規定: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同意的除外。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四十三條規定,股東大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股東會對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四十四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條另有規定的除外。
兩個以上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其他國有投資者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職工代表;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的其他成員可以包括公司職工代表。
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形式的民主選舉產生。
董事會設董事長壹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擴展數據:
我國有限責任公司中小股東權利保護的現狀
小股東被排除在決策和管理之外,被剝奪了“知情權”和救濟權。
根據《公司法》的立法意圖,公司治理結構應由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組成。他們的職能是:
股東會是由有限公司全體股東組成的最高權力機構。公司的壹切重大事項,包括但不限於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選舉和更換董事、審議批準董事會報告和公司利潤分配方案等,均由股東大會決定。
董事會作為公司的常設領導機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作為股東會的執行機構,負責公司的經營決策和管理活動。
監事會作為監督機構,可以檢查公司財務,對公司董事、經理的行為和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的合法性提出糾正意見。經理負責日常業務活動。
但《公司法》第41條規定:“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所以,董事會的組成雖然不是強制性的,但基本都是由大股東組成,小股東不能進入董事會。
而且董事會有權決定公司?經營計劃和投資計劃;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公司經理的任免等決定公司生死的權力,必然導致董事會成為事實上的最高權力機構,而真正的股東會則被架空。
甚至股東、董事、經理三位壹體。按照規定,監事會還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職工代表(實踐中民營企業很少這樣做)。既然是股東代表,大股東自然要代理。所以往往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都是大股東或者被大股東“玩弄於股掌之中”。
根據英國法律委員會對1995至1996的股東訴訟調查,約67%的案件是由於原告被排擠出管理層而引起的。
在小股東不能直接進入公司決策層和管理層的前提下,小股東只能退而求其次,即需要了解公司的運營情況。
但是,由於小股東不直接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又由於有限公司的封閉性,股東在獲得預期利益的過程中處於信息不對稱的弱勢地位,其利益的實現必然會陷入極大的風險之中。
股東只有準確及時地了解公司或董事的經營信息,即擁有充分的“知情權”,才能防止董事會對股東的損害,並在事後及時采取必要的救濟措施,從而保證其預期利益的實現。
《公司法》在這方面的立法缺陷不能保證中小股東的權利得到充分保護。
現行《公司法》僅在第三十二條規定“股東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和第176條第壹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公司章程規定的期限內將財務會計報告送交全體股東。
事實上,《公司法》的立法中並沒有“知情權”的概念。我們可以認為,法律賦予股東通過查閱公司的財務報告、會計賬簿以及其他與公司經營、決策和管理有關的資料,以及提出與上述有關的問題,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經營活動的權利。
股東知情權應包括:查閱財務會計報告的權利、查閱賬簿的權利和要求選擇檢查人員的權利。
但根據我國現行《公司法》第175條第二款規定,可供股東使用的財務會計報告僅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財務狀況變動表、財務狀況表和利潤分配表。實踐中,大部分人民法院也只在前述範圍內責令原告查閱會計資料。
從世界範圍來看,英國公司法1985規定,財務會計報告包括年度賬目(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董事會報告和審計師報告;
美國修改後的《公司法範本》規定,公司應向股東提供年度財務報表和關聯公司的交易記錄。由於財務會計報告是由董事會編制供股東參考的,而不是原始賬簿,股東僅通過查閱財務會計報告很難判斷董事是否存在不正當經營行為,因此股東有必要擁有賬簿查閱權。
會計賬簿查閱權是指股東查閱公司制作財務會計報告所需的基礎資料(包括會計賬簿、會計資料和有關記錄)的權利。可以說,可查閱的賬簿範圍越廣,股東就能獲得越充分、越真實的公司經營信息。
因此,所有會計賬簿和生產核算(包括原始會計憑證、傳票、合同、納稅申報表、電報等。),能夠反映公司財務和經營管理狀況,還應包括董事會會議記錄和董事會會議紀要。
賬簿所依賴的各種會計資料、會計原始憑證等相關會計記錄,不僅對股東的投資策略有影響,也便於股東監督公司的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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