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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憲法的解釋權屬於哪裏?

在中國,立法是指由特定的主體,按照壹定的權限和程序,運用壹定的技術,制定、批準和改變法律這壹特定的社會規範的活動。

我國現行立法體制是中央統壹領導和壹定程度分權、多層次並存、多類別相結合的立法權限劃分體制。

中國的立法包括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國務院及其部門立法、壹般地方立法、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經濟特區和特別行政區立法。

(壹)立法體系

立法制度是立法活動和立法過程中必須遵循的各種實體規範的總稱,是國家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立法體系是整個國家法律體系的前提和基礎部分。沒有好的立法體系,就很難有好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文件,所以再好的執法和司法體系也無法發揮應有的作用,實現法治或者建設現代法治國家就沒有起碼的條件。

立法系統的狀況是法律系統狀況的更直接和明顯的標誌。從結構上看,是否有健全的立法體系,直接反映了壹個國家法律體系的健全程度。從民主的角度來看,立法權是否屬於人民,立法機關是否由民意產生,立法程序或過程是否民主透明,直接而明顯地反映了壹個國家法制的民主化程度。從特征上看,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在國家法源體系中占據何種地位,其他國家機關在法源中發揮作用的程度,是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壹條重要分界線。

立法系統有兩種形式:成文和不成文。成文立法制度是以法律形式確定的在立法活動和立法過程中必須遵循的各種規範。不成文的立法制度是立法活動和立法過程實際上必須遵循的,但沒有以法律形式確定下來的各種規範。壹個國家立法制度的文化程度,壹般與該國整個法制和法治的發達程度成正比。現代立法制度主要是成文制度。許多國家不僅在憲法和憲法性法律中規定了立法制度,而且在立法制度上也有專門的立法。目前,中國的立法體系正處於不斷完善的過程中。憲法對立法制度的有關方面作出了原則性規定,最近實施的立法法對我國現行立法制度的有關方面作出了更加具體的規定。

現代立法體系主要由以下幾個系統組成。第壹,立法體系的體系。第二,立法主體制度。第三,立法權制度。第四,立法運作制度。第五,立法監督制度。第六,立法與相關當事人的關系制度。

在所有這些立法制度中,立法制度,尤其是立法權限的劃分,是壹個比較全局性的制度。

(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立法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立法是我國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制定和變更效力能夠達到我國完全主權的規範性法律文件的活動的總稱。

人大立法是中國的國家立法,是中國中央立法的主要組成部分。在中國的立法體系中,它具有最高性、基礎性、完整性和獨立性的特點。

第壹,人大立法至上。第壹,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國家機構體系中的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與西方不同,中國的國家機構是壹個塔形體系。全國人民代表大會(NPC)是這壹制度的最高級別和中心。政府和司法機關都由NPC產生並對其負責。人大、政府和司法的關系不同於西方國家的議會與政府和司法的獨立制衡關系。它們並不處於大致平行的位置。第二,全國人大行使最高立法權,包括憲法權、制定和變更法律權、立法監督權。這些立法權是立法權體系中最重要的權力,是國家立法權的主要組成部分。第三,全國人大產生的憲法和法律,在中國主權範圍內具有整體被遵循的效力,在整個法律體系和法的淵源中占據最高地位,這也是最重要的。

第二,人大立法是根本。第壹,人大立法在內容上調整整個國家、社會和公民生活的根本性、全局性關系,解決特別重要的問題;從形式上看,是憲法、基本法和其他重要法律產生了國家的根本法。第二,人大立法是立法體系的核心,其他立法壹般應以其為依據或者不與之相抵觸。除了全國人大常委會(NPC)的國家立法權之外,其他立法權的行使,要麽是為了實施憲法、法律和它所產生的其他規範性法律文件,要麽是為了補充它的不足,解決它所不能解決的問題。

第三,NPC的立法是最完備的。第壹,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具有完全的制定權、修改權、補充權和廢止權,以及建議權、審議權、表決權和宣布決定權。第二,全國人大既有立法權,也有監督權,監督整個國家的立法活動是否合憲。第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自行立法,也有權授權其他國家機關立法。第四,人大立法廣泛完整。無論是憲法、行政法、刑法、民法、經濟法、教育、文化、衛生法、勞動法和社會福利法、軍法,以及其他可能的部門法,全國人大都可以立法;法律體系中所有的部門法都需要由全國人大制定,作為基礎和骨幹。其他立法不具備或不完全具備這種高度的完整性。

第四,人大立法最獨立。第壹,因為全國人大的立法權居於最高地位,所以不存在其制定的法律不得與其他法律相抵觸的問題,也不存在被其他國家機關撤銷的問題,不需要報其他國家機關批準或備案。雖然全國人大常委會可以對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進行補充和修改,但這壹權力的行使在時間、外延和內涵三個方面受到限制,補充和修改是通過作出修改決定進行的,而憲法規定全國人大有權改變或撤銷全國人大常委會不適當的決定。總統可以公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但憲法規定,這種公布應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進行。總統無權獨立決定是否公布法律。如果總統違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不公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就違反了憲法,要承擔違憲的責任。人大也有權罷免他。有些地方,特別是民族自治地方,可以靈活執行人大的法律,但靈活性是有限制的。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可能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法律不壹致,但這種不壹致是合法的,因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憲法允許這種情況存在,這種不壹致的存在也受到限制。二是因為全國人大的國家立法權是最完整的,可以由全國人大獨立行使。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其他有關國家機關可以在某些方面參與全國人大的立法活動。例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年度會議應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國務院、中央軍委、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議案。但是,全國人大每壹項立法權的行使,都要經過全國人大審議和表決的關鍵程序。

人大立法在我國立法體系中,具有最高性、根本性、完整性和獨立性,有其深刻的根源。中國是國家壹切權力屬於人民的國家,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最高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所以全國人大的國家立法自然應該是最高立法。同時,壹個國家的立法權是壹個綜合的權力體系,由不同層次、不同類別的立法權構成。毫無疑問,地位、操守、獨立性是有區別的。在中國這個憲法規定壹切權力屬於人民的國家,全國人大的立法權在整個立法權體系中占據最高的位置,是最完整、最獨立的,也是題中應有之義。

(III)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立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是我國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常設機關,是制定和變更具有全國效力的規範性法律文件活動的總稱。

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立法構成了中國國家立法的整體,是中國中央立法的非常重要的方面。在我國立法體系中,它的特點是地位高、範圍廣、任務重、具有規範性、相當的完整性和獨立性。

第壹,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地位僅次於全國人大。第壹,全國人大常委會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也行使國家立法權,制定和變更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其立法地位自然高於除全國人大以外的所有其他立法主體。其立法權高於我國除全國人大立法權以外的任何其他立法主體。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法律效力可以達到全國,中國主權範圍內的任何社會組織和個人都必須遵守。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外,其他立法主體未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其法律必須以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法律為依據,否則不得與之相抵觸,否則無效。

二是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範圍最廣,任務繁重,處於正規化狀態。第壹,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除了制定和改變法律之外,還有權解釋憲法,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補充和修改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部分法律,解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自己制定的法律,撤銷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省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如此廣泛的立法權,在中國的立法體系中是絕無僅有的。第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調整的是國家、社會和公民生活的基本和重大事項,調整的對象比NPC立法更具體和廣泛。第三,全國人大常委會作為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常設機關,比全國人大行使更多的國家立法權。第四,由於這些原因,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任務比全國人大要重得多。全國人大常委會通常每兩個月召開壹次會議,每次會議都可以有立法議程,從而使國家立法處於常規狀態。

第三,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相當完整和獨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權制定、修改、補充和廢除其法律,並有權提出、審議、表決和宣布決定;不僅有權自行立法,而且有權監督其他相關立法主體的立法,也有權授權其他國家機關立法;其立法無需相關立法主體備案或批準。這些都是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完整性和獨立性的具體體現。另壹方面,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也受到壹定的限制:無權制定和修改憲法,無權制定基本法。它對全國人大法律的補充和修改權,是以不與正在修改的基本法律相抵觸為前提的,全國人大有權撤銷其不適當的決定和法律。完整性和獨立性都是有限的,這使得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呈現出相當的完整性和獨立性的特點。

㈣國務院的立法

國務院立法是指中央政府作為我國最高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制定和變更行政法規,參與國家立法活動和從事其他立法活動。

國務院立法有以下特點:

第壹,國務院立法既是從屬的,又是主導的。國務院不是很多西方國家與議會平行的中央政府,而是作為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的中央政府,存在於國家機構體系中。這就決定了國務院的立法從屬於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立法。國務院立法應當以實施憲法、法律和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其他規範性法律文件為基本任務或職能,國務院立法應當以憲法和法律為依據,不得與之相抵觸。另壹方面,國務院作為最高國家行政機關,負責統壹領導和管理我國的行政工作,因此在國家行政工作中起著主導作用。相應地,國務院立法在地方立法中,特別是在制定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的立法活動中起主導作用。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不能與國務院行政法規相抵觸。

二是國務院立法範圍特別廣,任務特別重。作為壹個6543.8+0.2億多人口的泱泱大國的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其行政管理範圍極其廣泛。相應地,國務院立法調整的範圍遠遠超出了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和地方立法的立法調整範圍,立法任務十分繁重。同時,國務院立法的使命是實施憲法和法律,向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提交議案,隨時接受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授予的完成具體立法任務的立法權限,為地方立法提供立法依據。這些都使國務院立法成為中國立法體系中最艱巨的任務。

第三,國務院立法具有多樣性、主動性和約束性。壹是國務院制定和修改行政法規,參與國家立法,即向國家立法機關提交法律案,完成國家立法機關授權的立法任務,監督行政法規的適當性。這是中國立法體系中最多元化的立法。其次,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在壹定程度上是為了積累經驗,為將來制定相關法律準備條件。在走向法治的過程中,往往很難區分有些事項應該由行政法規調整還是由法律調整。在這些事項上,行政法規往往成為法律的先導或前身,通過行政法規的首次出現,為日後就這些事項制定法律奠定基礎。今後,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與國務院的界限進壹步明確後,有些事項仍可由法律、行政法規調整。為了使針對這些事項制定的法律更加成熟可靠,在制定法律之前先制定行政法規不失為壹個好措施。而且國務院在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授權下制定規範性法律文件,既可以代表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解決壹些權宜之計或具體問題,也可以為授權制定法律的人解決這些問題積累經驗、準備條件。第三,國務院立法的限制性更加明顯。國務院作為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其立法活動應當對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負責並受其制約。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應當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沒有後者,就沒有前者。國務院有權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但議案能否通過取決於接受議案的機關。國務院在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授權下進行的立法活動,由於權力來自被授權人,自然受到被授權人的制約。國務院立法的壹個重要目的是貫徹和執行憲法和法律,這也是它受到限制的壹個原因。

(5)地方立法

1.地方立法的含義

地方立法是指特定的地方國家權力機關制定和變更其效力不超出本行政區域範圍的規範性法律文件的活動。

這裏所說的具體的地方國家機關,在我國現階段是指憲法和立法法確定的可以制定規範性法律文件的地方國家機關,以及根據授權可以立法的地方國家機關。依法,是指憲法、法律、法規和授權決定規定的立法權限、程序和其他要求。效果不超出行政區域範圍,不等同於“在行政區域範圍內”。前者可以指效力在本行政區域的所有地區有效,也可以指效力在本行政區域的部分地區有效;後者可能被誤解為任何法律在整個行政區都有效。因為事實上並不是每壹部法律在行政區域的所有領域都有效,前者比後者更準確。規範性法律文件是各種形式的地方立法的總稱。目前,在中國,它們包括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自治條例、單行條例、特別行政區法律和其他規範性法律文件,以及由授權主體制定的、適用於某壹地方行政區的具有效力的規範性法律文件。

地方立法是相對於中央立法而言的立法,是整個國家立法的重要方面。許多國家的地方立法本身就是壹個體系,由多類別、多層次的立法組成。目前,中國的地方立法包括壹般地方立法、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和特區地方立法。特區立法包括經濟特區立法和特別行政區立法。在壹般地方立法和民族自治地方立法中,有不同的層次。

對於我國地方立法的含義,還存在壹些常見的誤解。壹是對地方立法的主體作了狹義或廣義的理解,把地方立法僅僅當作國家權力機關進行的壹項活動,或者把地方立法的主體擴大到全部或過多的地方國家機關。二是對地方立法的形式作了狹義或廣義的理解,把地方立法僅僅看作是產生和變更地方性法規的活動,或者認為地方國家機關的所有規範性文件都是地方立法的形式。第三,我們對地方立法的行政區域範圍和法律的有效範圍作了狹隘或過於寬泛的理解,要麽局限於省級,要麽擴展到縣級。為了正確理解地方立法的含義,應該消除這些誤解。

2.地方立法的特點

第壹,地方立法是地方性的。地方立法的主體只能是地方國家機關。中央國家機關不能成為地方立法的主體。即使中央國家機關制定解決地方問題的法規,如全國人大制定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這種立法活動也不屬於地方立法的範圍。地方立法的任務是解決地方問題,特別是解決應該由立法解決而中央立法不能或不能解決的問題。地方立法可以或者應該具有鮮明的地方特色,其基本原則之壹就是從地方實際出發,保持地方特色。地方立法的有效範圍僅限於本行政區域。

第二,地方立法比較復雜。壹般來說,地方立法比中央立法復雜。首先,地方立法要處理的關系比較多。在我國,制定地方性法規至少要處理好六個關系:與憲法和法律的關系;與行政法規的關系;與部門規章的關系;與當地政府法規的關系;上下級地方政府及其常設機構與地方性法規的關系;民族自治地方制定地方性法規也要處理好與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關系。其次,地方立法調整的社會關系更加具體,籠統規定的事項更多。很多不適合中央立法的問題,由地方立法解決,也增加了它的復雜性。再次,各地經濟、政治、文化的不平衡發展,不僅使地方立法多姿多彩,而且使之復雜化。當然,地方立法更復雜,從地方立法的整體情況來看,不是任何壹種地方立法,而是比中央立法更復雜。

第三,地方立法具有從屬和自治的二重性。壹方面,與中央立法相比,地方立法處於相對次要的地位,壹般以中央法規為依據,或者不能與之相抵觸。就立法職能而言,地方立法壹般負責執行中央的法律法規。在中國,地方立法也有補充中央法規、為中央立法提前積累經驗的任務。壹個國家法制統壹的原則還要求地方立法的體制、法律的形式或淵源以及其他有關方面都要與中央立法相協調。另壹方面,地方立法作為壹個國家立法體系的組成部分,也具有相對獨立的地位。地方立法存在的主要原因之壹是以地方立法的形式調整地方社會關系,解決地方問題。可以獨立立法,在不違反中央法律法規的前提下,積極解決本應由自己解決的問題。地方政府也可以因地制宜,在堅持或兼顧法制統壹的前提下,在法制、法律形式或淵源等方面獨立形成自己的風格。在壹些國家,地方立法的從屬性質更為重要;在其他國家,自治是更重要的屬性;在其他國家,這兩種屬性平分秋色。在我國現階段,地方立法從屬於中央立法,地方立法從屬於上級地方立法是更重要的屬性。要認識到地方立法從屬性和自治屬性的二重性,必須防止兩種片面性:壹是只看到地方立法對中央立法從屬性的壹面,把地方立法簡單地看成是為中央立法實施、補充和積累經驗,視野狹隘,認識保守,地方立法缺乏應有的主動性和積極性。壹是過分強調地方的特殊性,把地方立法視為可以脫離國家法制大局的純地方活動,陷入狹隘的地方主義泥坑。

第四,城市立法在地方立法中逐漸占據重要地位。城市,尤其是重要城市在現代生活中的重要地位,決定了它們應該行使地方立法權。壹個城市的發展是社會文明發展的標誌。在現代社會,城市承擔著比壹般地方沈重得多、復雜得多的組織和管理經濟、文化等事務的責任,日益成為整個政治、經濟、法制、科學、文化、教育和居住的中心。城鄉壹體化的過程,消除城鄉差別的過程,主要是更多村莊城市化的過程。美國約三分之二的人口和英國五分之四的人口居住在城市。這些條件,加上城市本身人口密度大、社會分工細、生活節奏快、矛盾多、問題復雜等特點,決定了要註意賦予城市特別是重要城市地方立法權。西方國家的市議會壹般都有地方立法權。中國雖然自古以農立國,但今天城市的發展速度也是相當可觀的。城市(含市縣)居住人口近4億,工農業總產值占全國的85%以上。城市在中國社會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特別是近年來,城市經濟體制改革的狀況逐漸成為整個改革成敗的關鍵。因此,城市地方立法也非常必要和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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