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實證研究方法。即從實踐的角度,用實驗的方法研究民商法。實證研究的特點是不僅從法律規範本身來考察壹個民事法律規範是否符合公平正義原則,而且從社會公眾的法律評價來考察壹個民事法律規範是否符合這些原則。這種方法其實就是法社會學的研究方法,有人稱之為實驗法學的方法。這種研究方法具有廣泛的功能,在民商法研究中具有重要價值。在實證研究的範圍內,人們可以首先考察民商法的社會意識,以及立法者以外的人對民商法各種制度的各種評價,即他們對立法者應該制定的民商法的期望和他們對現實民商法的價值評價,他們在現實中的實施情況,以及民商法實施的原因。因為民商法歸根到底是實踐法,必須在社會中實施,社會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都要納入自己預先設計的軌道,所以社會中人的民商法觀念對民商法的實施具有至關重要的意義。實證研究也可以采取“試驗田”的方式,比如在局部地區或部分行業進行壹些民商法制度實驗,以獲得這壹制度的推廣價值。顯然,對民商法在社會中作用的實證考察,對於科學民商法的制定及其實施是非常重要的。民商法實證研究需要大量的社會調查和統計,調查本身有其獨特的技術要求,如如何科學準確地對被調查者進行抽樣,對研究的結論有決定性的影響。法律的實證研究是實驗科學的產物之壹。將這種方法引入民商法研究,將極大地促進民商法的發展。
3.階級分析法。即從階級和階級鬥爭的角度分析和研究民商法的方法。這種方法不僅是馬克思主義法學的創造,也是馬克思主義法學的主要特征。馬克思主義認為,法律是階級和階級鬥爭的產物和表現,民商法也是如此;民商法中的各種制度,尤其是所有權制度,反映了社會中統治階級利用國家意誌形成的法律來維持其統治地位的需要。馬克思主義法律觀認為,以往的民商法研究只是研究了法律或法律規範本身,但這種研究只是對表面正義和公平的研究,而人類社會本身並沒有普遍的正義和公平,只有階級正義和公平。所以,傳統的法學研究,包括民商法的研究,都沒能抓住法律的這壹本質,或者像過去人們常說的,是以前的統治階級法學家有意識地掩蓋了民商法。法律的階級分析的特點是:將民商法等具體法律置於生產力和生產關系的矛盾運動中,置於經濟基礎和上層建築的矛盾運動中。從法律規定的階級和階級鬥爭的背景出發,考察立法者的階級屬性和民商法在階級鬥爭中的實際作用,確定民商法的歷史形態和本質;同時,基於法的階級性,馬克思主義認為包括民商法在內的社會主義法是法的最高階段,也是法的最後階段。因為這種研究方法的特點是對法律進行定性分析,是揭示民商法本質的非常有效的方法,是揭示和批判歷史上包括資產階級在內的剝削階級的非常銳利的武器。而對法律本身的技術內容,即法律規範和由具體法律規範構成的具體制度的研究,基本上沒有涉及。這種研究方法顯然與以往的法學研究方法大相徑庭。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運用這種分析方法,對民商法整個體系的本質和民事權利的本質作出了許多有價值的評論。
近年來,在民商法研究中,有壹種研究方法似乎偏離了階級分析的方法,但從研究方法上看卻屬於同類。因為這種研究成果和階級分析法壹樣,在分析現實生活中的壹些法律制度時,表現為缺乏具體的從法律技術層面的規範性研究和制度性研究,善於從“制度本位”的層面對某壹制度進行定性分析。比如,壹個制度可以歸結為市場經濟制度,也可以歸結為計劃經濟制度。這種研究方法得出的結果往往屬於“大理論”,即非常原則性、宏觀性的理論,對初學者往往有震撼效果,但這些理論與實踐的要求相差甚遠。
4.經濟分析方法。這種研究方法的內容比較廣泛。在民商法研究中,主要表現在從立法成本和司法成本的角度分析民商法。這是近年來發展起來的壹種新的法學研究方法,其創始人曾獲得諾貝爾經濟學獎。與上述研究方法壹樣,經濟分析方法不僅適用於民商法的研究,而且無疑是對民商法最有意義的方法之壹。因為,作為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民商法的立法和實施必須考慮法律的經濟成本。但在過去,人們似乎只關註法律的所謂“正義”和“公平”價值,基本上忽略了法律的經濟成本。但是,法律尤其是民商法在社會上制定和實施時,必然會有成本。因此,人們應該比較和權衡法律實施的效果和成本之間的收益。這是這種研究方法取得成就的壹個方面。法律的經濟分析的另壹個顯著結果是分析法律制定和實施時的各種成本,即法律在什麽情況下會有最低的成本和最佳的收益。這壹領域的研究取得了非常有價值的成果。例如,根據法律的經濟分析方法得出的結論,降低法律成本的最佳途徑是法律必須具有威信,必須制定完善的法律,提高法律的立法質量,使法律在實施時具有最小的成本。顯然,這些結論對我國民商法的完善很有指導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