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生態文明先行示範區建設,是指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浙江省湖州市生態文明先行示範區建設方案,以及綠色發展先行區、生態宜居示範區、合作交流先行區、制度創新實驗區的戰略定位,以推進本市行政區域生態文明建設,發揮示範引領作用,形成空間格局, 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的產業結構、生產方式和生活方式,以及可復制、可推廣的生態文明建設模式。 第三條市人民政府領導全市首個生態文明示範區的建設。縣(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生態文明示範區建設。
市、縣(區)人民政府設立生態文明建設協調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態文明示範區建設的指導、協調、監督、考核等工作。
市、縣(區)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財政、統計、審計、環境保護、國土資源、水利、農業、林業、科技、建設、城鄉規劃等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生態文明先行示範區建設的相關工作。第四條鼓勵和引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與生態文明先行示範區建設,保障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的義務,並有權舉報破壞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的行為。第五條每年8月15日為全市生態文明日。第二章規劃建設第六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生態文明先行示範區建設指標體系,確定具體目標和完成時間。指標體系應當符合生態文明先行示範區建設方案的要求,綜合反映經濟發展質量、資源節約利用、生態環境保護、生態文化和制度建設水平。
森林覆蓋率、森林蓄積量、耕地、單位國內生產總值能耗、單位國內生產總值二氧化碳排放量、單位國內生產總值用水量、主要汙染物排放總量、空氣質量優良率和水質達標率等生態文明建設主要指標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第七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生態文明先行示範區建設年度推進計劃,明確工作目標、任務和要求。第八條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和省標準化主管部門的委托,制定生態文明先行示範區建設的技術要求,建立生態文明先行示範區標準化體系。第九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上級主體功能區劃要求,結合當地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現有開發強度和發展潛力,科學合理確定生產空間、生活空間和生態空間的規模、結構和布局。
市縣(區)生態空間布局要重點保護西苕溪上遊丘陵山區、東苕溪中上遊丘陵山區、河西上遊丘陵山區生態涵養區和南太湖濕地富集區。第十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編制環境功能區劃,確定自然生態紅線區、生態功能保護區、農產品安全保護區、人居環境保護區、環境優化準入區和環境重點準入區的範圍和功能定位,建立分級控制、分區管理、分類指導的環境管理制度。
在自然生態紅線區內,禁止新建、改建、擴建工業項目;已建的工業項目要限期關閉搬遷,並依法給予補償。第十壹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推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環境功能區劃等重要規劃相互銜接,形成多規劃融合的規劃體系。
市、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統籌各類空間規劃,形成市、縣空間規劃。第十二條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旅遊度假村的總體定位和體現湖濱、生態、文化區域特色的要求,制定南太湖湖濱地區壹體化發展規劃,並制定規劃、建設和管理的實施意見。第十三條市人民政府應當編制太湖港口保護和利用專項規劃,劃定保護範圍,明確保護責任和措施。
禁止擅自占用、掩埋、堵塞、挖掘太湖港口河道。第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綠色生態城鎮建設的要求,加強城市防洪排澇、雨水收集利用、綜合交通網絡、城鄉綠道系統等環境衛生和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建設公交優先的城市綜合交通體系,推進綠色市政、綠色社區、綠色建築和綠色出行。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海綿城市建設的要求,建立區域雨水排放管理制度,明確區域排放總量。雨水年徑流總量控制率應作為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以及道路、綠地、水體等相關專項規劃的剛性控制指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