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效期限為2年。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依法受理,並在受理之日立案調查: (壹)違反勞動保障法律行為發生在2年內的;(二)有明確的用人單位,投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的侵害。《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若幹規定》第十八條對符合下列條件的投訴,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依法受理,並在受理之日立案調查: (壹)違反勞動保障法律行為發生在2年內的;(二)有明確的用人單位,投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的侵害;(三)屬於勞動保障監察範圍,由受理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不符合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投訴決定不予受理,並書面通知投訴人。對不符合第壹款第(二)項規定的投訴,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應當告知投訴人補足投訴材料。對於不符合第壹款第(三)項規定的投訴,即不屬於勞動保障監察範圍的投訴,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應當告知投訴人;對屬於勞動保障監察範圍但不屬於受理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的投訴,應當告知投訴人向有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立案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違反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行為的調查;情況復雜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30個工作日。
法律客觀性:
最新勞動監察程序如下:1。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采取日常檢查、專項檢查和年度審查。2、執行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公務應當由兩名以上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人員* * *共同進行,出示執法證件,並告知被檢查單位監察的內容、要求和法律依據。3.現場監察應當制作筆錄,由勞動保障監察人員和被檢查單位有關負責人簽名蓋章。被檢查者拒絕簽名蓋章的,勞動保障監察人員應當說明拒絕的理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向被檢查單位發出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詢問通知書,被檢查單位應當在十日內作出書面答復。4.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投訴、舉報或者監察中發現的問題,應當按照下列情況處理:(1)對投訴、舉報或者監察中發現的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問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並通知投訴人或者舉報人;(二)違法事實不成立的,應當終止檢查,並及時告知被檢查單位;(三)違法行為輕微,依法不予處罰的,應當向被檢查單位發出限期改正指令,被檢查單位應當在規定時間內改正,並將改正情況書面報告;(四)違反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的程序立案並給予行政處罰;(五)對勞動爭議,告知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或者提起訴訟;(六)屬於其他行政管理部門職責範圍的案件,應當及時移送有權處理的部門,依法查處;(七)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5.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立案之日起30日內結案;特別復雜的案件,經上級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6.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在查處使用童工、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案件時,發現有關單位和個人有轉移財產或者逃匿跡象的,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拍賣等值的財產,以支付勞動者的工資、經濟補償、賠償金和抵充罰款。7、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規定實施勞動和社會保障年度審查時,應當提前公告,被審查單位應當自覺接受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