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業收集員工個人信息是否存在法律風險?
企業依法收集、使用、處理、傳輸個人信息當然不違法。所謂法律,是指企業依據勞動合同法,有權了解員工的基本信息、健康狀況、知識技能、學歷、職業資格、工作經歷、家庭住址、家庭成員等與勞動合同履行相關的信息。
在職階段,企業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建立員工花名冊備查,花名冊包括員工姓名、性別、身份證號、戶籍地址、現住址、聯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開始時間、勞動合同期限等內容。
企業獲得這些信息後,應妥善保管,確保信息安全。
2.企業享有知識產權的事項有哪些?
文字作品、工程設計圖紙、產品設計圖紙、計算機軟件等。企業生產的屬於作品範疇,還有各種發明專利、商業秘密等。,企業依法享有知識產權。
3.員工以虛假信息錄用是否必然導致勞動合同無效?
實踐中,員工提供的虛假信息不壹定導致勞動合同無效,或者不壹定屬於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通常需要考慮員工提供的虛假信息和資料是否對就業、勞動合同的履行和工作內容產生實質性影響和不利因素。
如果這些虛假信息和資料對勞動合同的履行、工作內容等沒有實質性影響。,通常無法支持認定勞動合同無效或終止。
4.員工可以主張撤銷已提交的離職申請,或者協商簽訂解除(賠償)協議嗎?
在實踐中,通常有以下三種情況:
(1)員工提交辭職申請後,聲稱懷孕、患病或因工負傷,要求撤銷辭職申請;
(2)勞動者協商簽訂《解除(賠償)協議》後,因懷孕、患病、工傷等原因主張協議無效的;
(3)合同到期,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員工因懷孕、患病主張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這就涉及到對“重大誤解”的理解和適用,即是否懷孕、患病等。構成重大誤解,導致行為被法院撤銷。
5.員工通過說謊訂立的勞動合同是否有效?
實踐中,員工的行為是否構成“欺詐”需要具備以下四個條件:
主觀上是員工故意欺騙,故意誘導企業做出簽訂勞動合同的錯誤決定;欺詐是客觀存在的,可以是隱瞞真相,也可以是捏造事實;因為詐騙陷入錯誤認識;企業基於自己的錯誤理解,違背了真實的內在意思表達。
如果員工隱瞞與就業歧視有關的信息,或者與簽訂勞動合同無關的信息,或者與企業招聘條件無關的信息,通常不認為是欺詐。
容易構成詐騙的案件有編造、偽造工作經歷、學歷、職業資格等。如果企業不把這些信息作為求職和訂立勞動合同的前提條件,就不能構成欺詐。
6.員工如何應對自殺自殘和跳樓的威脅?
實踐中,員工提交辭職申請或簽訂各種協議後,通常會以被企業脅迫為由主張無效並要求解除,但成功的概率很低,證明企業存在脅迫行為本身就是壹個難題。
當然,以跳樓或自殺自殘的方式要求企業續簽勞動合同、簽訂補償協議、申請辭職或解除已簽訂的協議,都是可撤銷的。
所以在實踐中,遇到上述情況,企業應該通過錄音、錄像、報警等方式取證,然後通過法律途徑要求撤銷。
7.我們和人事部門有合同關系。給第三方造成的損失誰來承擔?
8.公司利用員工不懂法而訂立的勞動合同是否有效?
協商簽訂解除(賠償)協議時,應向職工說明賠償的法律依據、標準和計算方法。如果利用員工對相關法律知識的無知或缺乏判斷能力而達成相關協議,則可以撤銷協議。
9.電子勞動合同和郵寄簽訂的勞動合同都是書面形式嗎?
可以通過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有形地表達內容的數據電文。,並且可以隨時檢索,都被視為書面形式。
總之,電子勞動合同屬於法律認可的書面形式,但由於電子數據本身的脆弱性和易更改性,安全性和穩定性成為使用電子勞動合同時首先要考慮的選擇。
10.如何妥善處理失蹤員工的勞動關系?
企業明知員工下落不明,按曠工處理。我們知道存在合規風險。
穩妥的辦法是根據勞動合同中止履行。停職期間可以停發工資、社保、公積金,停職期間的時間不算工作年限。
如果員工下落不明,失蹤兩年後,企業可以向法院申請宣告其失蹤。如果法院作出裁定宣告他失蹤,將依法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十條自然人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為失蹤人。
第壹百壹十壹條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信息的,應當依法獲取並保證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處理、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泄露他人個人信息。
第壹百二十三條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是權利人對下列客體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
(壹)作品;
(二)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三)商標;
(四)地理標誌;
(五)商業秘密;
(六)集成電路的布圖設計;
(七)植物新品種;
(八)法律規定的其他客體。
第壹百四十六條行為人和相對人出於虛假意思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以虛假意思表示隱匿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壹百四十七條因重大誤解而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壹百四十八條壹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壹百五十條當事人壹方或者第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脅迫對方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被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壹百五十壹條當事人壹方乘人之危,缺乏判斷力,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四百六十九條當事人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訂立合同。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信件、電報、電傳、傳真以及其他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可以通過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有形地表達內容的數據電文。,並且可以隨時檢索,都被視為書面形式。
第壹百壹十九條承攬人完成工作造成第三人或者本人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定作方在定作、指示或者挑選上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