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物的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和其他財產權利(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換言之,是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動產或動產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權。不動產是指土地及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動產是指不動產以外的東西。物權法的制定對於明確物的歸屬,充分發揮物的效力,維護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物權行為是什麽意思?
物權行為是指以物權的設立、轉移、變更和消滅為目的的法律行為。
妳買了壹輛車,買了衣服,買了蔬菜,買了家具,改變產權的行為就是產權行為。現實生活中無處不在,從買壹瓶水到買房子買土地。.....
民法中的獨立物權和從屬物權分別是什麽意思?
獨立財產權是指獨立於其他權利而存在的財產權,如傳統民法中的地上權、永佃權、用益物權、典權等所有權和用益物權。這些物權的取得和存在與主體享有的其他民事權利無關,或者是根據主體的設定行為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法律事實而取得的。從物權是指以主體享有的地役權、附隨骨架等其他民事權利的存在為存在基礎的物權。從屬財產權通常受到利益的限制。居住權不以其他權利的存在為基礎,而是由主體自由設定或依法取得,是壹種獨立的東西。
物權的排他性是什麽意思?請舉例說明。
第壹,兩個或兩個以上內容相同的物權不能從壹個物上合並。第壹,財產權具有排除他人侵犯、幹涉和阻撓的性質。王有私房,其他任何人有義務不妨礙其行使所有權,是物權排他效力的表現。
有哪些不動產權利?妳說的房地產權利是什麽意思?
兩種分類:
1.房屋所有權、土地使用權、租賃權、抵押權、地役權和其他權利(采光、通風、交通)。
2.占有、使用、收入和處置。
什麽是“他物權”?
壹樓的回答比較復雜,有些地方寫的不流暢。我的回答是:
物權可以分為自物權和他物權。
簡單來說,物權就是權利人對自己的財產享有排他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他人財產權是指權利人根據合同或者法律對不屬於自己的東西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他物權壹般不包括處分權。因為只有享有所有權的人才能合法行使處分權。他的物權往往不是排他性的。
常見的用益物權包括地役權、地上權、典權等。除了這些用益權之外,所有擔保權也是用益權。
至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宅基地使用權,都是地役權。只是我們國家之前對地役權這個概念不太熟悉,所以用了這樣的詞。因此,第壹層的答案混合了地役權、地上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宅基地使用權,由此可見其理論體系的混亂。
物權概念
物權是權利主體對物的權利。物權法是調整財產控制關系的法律,是財產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最基本準則,是我國民法典的重要組成部分。
總的來說,物權法主要回答三個問題:壹是誰是物的主體,誰是物的所有者;第二,人對事物享有什麽權利,他人有什麽義務;第三,如何保護財產權,侵犯財產權應承擔哪些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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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物權?物權法包括哪些內容?
物權,顧名思義,就是權利人對物享有的權利。從法律上講,物權是權利人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直接支配物並排除他人幹涉的物權。民法上的東西和現實生活中的東西不壹樣。民法上的物是指事實上和法律上人們可以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物質實體和自然力。
物權法是民法典的基本內容之壹,是民法典最重要的組成部分之壹,是民法典中關於財產所有權和使用權的法律制度。
物權法的基本內容是以下幾個部分:
第壹部分規定了物權法的壹般原則,即物權法的壹般問題,並對物權法的基本問題作了基本規定。第二部分規定了所有權,對所有權作了具體規定。這部分主要解決財產歸屬問題,當然也有利用問題。
第三部分是用益物權,主要規定財產的使用,即合法使用他人財產創造財富,即在他人財產上設立財產用益物權。第四部分提供擔保權益。擔保物權也是對財產的利用,但與用益物權相比,利用的方式和方法不同,主要是利用財產來擔保債權。
第五部分,占有。
什麽是物權的設立?
物權的設立是取得物權的方式,主要分為以下兩種:
第壹,法律行為的成立。這是最常見的取得物權的原因,如買賣、互惠、贈與和遺贈,以及通過財產所有權人和他人的設定行為為他人提供抵押、質押等物權。
二、因法律行為以外的原因而設立的財產權,主要包括:
(壹)因取得時效而取得物權的;
(二)因公共征收或者沒收而取得財產權的;
(三)因拾得遺失物或者發現埋藏物而取得所有權的;
(四)因附著/混合或者加工取得財產權的;
(五)通過繼承取得物權;
(六)依照法律規定取得物權;
(七)孳息所有權的取得。
物權的種類和內容是法定的,那麽具體是什麽意思呢?
妳好。
物權法定原則是指物權(即權力)的種類和內容應由法律直接規定,而不應由當事人基於自由意誌通過協商創設或確定。
具體含義:
1物權的種類是法定的,當事人不得隨意創設。該理論被稱為“類型強制”。
現有的物權類型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權(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此外,不允許當事人創設新的產權類型。
物權的內容是法定的,禁止當事人設定與物權法定內容相違背的物權。該理論被稱為“固定型”。
當事人不得超越法律規定的物權內容的界限,變更法律明確規定的物權內容,如約定永久限制所有權人處分其財產的權利。既然所有權是所有權人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對其所有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那麽無論是用益物權還是擔保物權的設定,都不可能對財產所有權人的處分權設定永久的期限,否則所有權就形同虛設。
物權的效力是法定的,當事人不得通過協議變更。
物權是絕對的權利,是對世界的權利。因此,法律應當明確規定物權的排他性、優先性和追索權,不得允許當事人通過協議隨意變更。比如,根據我國《擔保法》規定,抵押權人對抵押物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如果雙方通過協議設定了沒有優先權的抵押,本協議無效。
物權公示的方式合法,當事人不得隨意確定。
關於物權變動的公示方式,動產公示原則為交付(占有),登記為例外;不動產通過登記進行公示。未經公示,當事人不得協商轉讓所有權。比如房屋買賣中,當事人約定不經登記就轉移房屋所有權,這是無效的,因為違反了不動產物權變動的公示要求。
請接受它作為壹個滿意的回答。謝謝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