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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必須遵守哪些原則?

行政處罰的原則包括法定原則、公開、公正、公平原則、違法行為相適應原則、壹事不再罰原則、教育結合原則、適用民事刑事責任原則、申訴與賠償原則、處罰時效原則。

壹.法定原則

處罰法定原則是行政合法性原則在行政處罰中的集中體現。主要內容有:

1.處罰依據合法;

2.處罰主體合法;

3.處罰權限合法;

4.處罰程序合法。

第二,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

處罰公開原則是指行政處罰的依據和處罰的相關內容必須公開。

公正處罰原則要求公正的程序不能違反。

公正處罰原則要求行政主體在行政處罰中必須依法判斷,公正地處罰違法者。我們既不能在同壹種情況下給予不同的懲罰,也不能在不同的情況下給予相同的懲罰。

第三,違法行為相適應原則

實施行政處罰必須與被處罰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相適應,即行政處罰的種類、輕重和救濟方式應當與違法行為相適應。

四、壹事不再罰原則

壹罪不罰原則應在四個層面上實施。

(1)壹個行為不再被忽略。當行政主體對行為人的第壹次處理尚未失去效力時,不能基於相同的事實和理由給予第二次處理,除非第二次處理是對第壹次處理的補充、更正或者糾正。第壹次處理違法、不當的,應當先撤銷行政主體,再重新處理。第壹次處理合法正確但未達到行政目的的,行政主體應當充分考慮信賴保護原則,如果必須撤銷,應當依法賠償相對人遭受的損失。

(2)壹個行為不再受到懲罰。行政主體應當嚴格遵守壹行為壹罰原則,但法律有明確規定或者根據基本法理和法律規則合理推斷的除外,如數罪並罰、壹物多罰、壹物多罰、壹物多行為。

(3)壹種行為不再受到同樣的懲罰。對於行為人的同壹違法行為,行政主體不能給予兩次以上同類處罰。這主要是指壹個違法行為違反幾個法律規定的情況,即法理上的法律規定或規範的競合。在規範競合的情況下,應當允許各種法律規定對應的相關行政主體以不同的理由作出處罰。但是,為了體現相對的公平和正義,每個行政主體不能對行為人實施同壹種處罰。

(4)壹項行為不應被罰款兩次以上。對於行為人的同壹違法行為,無論違反多少條法律規定,構成幾個處罰理由,幾個行政主體實施處罰的,只能處以壹個罰款。如果幾個行政主體都有權對所涉及的違法行為進行罰款,根據效力優先的原則,應該先被罰款的壹方有效。

當然,壹種行為不再受到懲罰並不是壹個不變的法律原則。它有以下例外:

(1)合並處罰。在法定數罪並罰的情況下,由於可以合並的刑種很可能在程序上,特別是在期限上不壹致,所以可以先將幾種刑種合並後,采取幾種不同的處罰決定。

(2)壹物多罰。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法的,行政主體可以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以及直接責任人員采取不同的處罰決定。

(3)為了壹件事懲罰很多人。幾個違法行為人共同違法的,行政主體可以對每個違法行為人分別作出不同的處罰決定。

(4)多壹事。當壹個違法事件涵蓋多個違法行為時,每個違法行為性質不同的,在法律上應當構成不同的處罰理由,行政主體可以分別處罰該違法行為;每壹違法行為性質相同的,構成法律上的連續行為,行政主體只能對壹個違法行為作出壹次處罰。

五、教育結合原則

行政處罰是法律制裁的壹種形式,但它不僅僅是壹種制裁,還具有懲罰和教育的雙重功能。懲罰不是目的,而是通過懲罰達到教育目的的手段。行政機關在適用行政處罰時,應當始終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

六、民事刑事責任的適用原則

民事刑事適用原則是指不免除民事責任、不代替刑事責任的原則。行政相對人因違法受到行政處罰,其違法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違法行為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得因受到行政處罰而免除民事責任或刑事責任。因為行政制裁在性質和對象上不同於民事制裁和刑事制裁。

七。上訴和賠償原則

相對人對行政主體給予的行政處罰依法享有陳述權和申辯權;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有權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因行政處罰違法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權要求賠償。行政處罰必須提供充分的救濟,才能真正保護相對人的權利。

八、刑罰時效原則。

自違法行為終止之日起,兩年內未被追究責任的,不再處罰。單行條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八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其違法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

第九條行政處罰的種類:

(壹)警告、通報批評;

(二)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和沒收非法財物;

(三)暫扣許可證、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的;

(四)限制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就業;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第十條法律可以設定各種行政處罰。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

第十七條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

第二十三條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機關管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九條對當事人的同壹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同壹違法行為違反多個法律規範應當罰款的,按照高額罰款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必須查明事實;違法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第四十二條行政處罰應當由具有行政執法資格的執法人員實施。執法人員的人數不得少於兩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執法人員應當文明執法,尊重和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四條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內容、事實、理由和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的權利。

第四十五條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審查;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采納。

行政機關不得對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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