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地圖管理條例
第十五條國家實行地圖審核制度。
向社會公開的地圖,應當報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但景點、街區、地鐵路線等內容簡單的地圖除外。
地圖審核不得收費。
第十六條地圖出版,由出版單位提交;展示或者出版不屬於出版物的地圖的,應當提交展覽者或者出版者審核;進口非出版物的地圖或者帶有地圖圖形的產品的,進口商應當交驗;進口屬於出版物的地圖,按照《出版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出口不屬於出版物或者附有地圖圖形的產品的地圖,應當交驗出口商;生產有地圖、圖形的產品,應當提交生產者審查。
審查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壹)地圖審查申請表;
(2)地圖樣本或需要審核的樣本;
(三)測繪單位的測繪資質證書。
進口非出版物和附有地圖圖形產品的地圖的,只需提交前款第壹項、第二項規定的材料。使用涉及國家秘密的測繪成果編制地圖的,還應當提交保密技術處理證明。
第十七條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核下列地圖:
(壹)全國地圖和主要表示兩個以上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的地圖;
(二)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省地區地圖;
(三)世界地圖和主要表示外國的地圖;
(4)歷史地圖。
第十八條省、自治區、直轄市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主要表現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地圖。其中,主要展示在設區的市行政區域內且不涉及國界的地圖,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審核。
第十九條具有審核權的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地圖審核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核決定。
對時效性要求高的時政宣傳地圖、圖書報刊附有地圖的,應當自受理地圖審核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核決定。
應急保障等特殊情況需要使用地圖的,應當立即送審。
第二十條涉及專業內容的地圖,應當按照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的審核依據進行審核。沒有明確審核依據的,有審核權的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征求相關部門的意見,相關部門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征求意見時間不計入地圖審核時限。
世界地圖、歷史地圖、時事宣傳地圖沒有明確審核依據的,由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商外交部審核。
第二十壹條送審地圖符合下列要求的,具有審核權的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出具地圖審核批準文件,並標明審核編號:
(壹)符合國家有關地圖編制標準,並充分代表中國人民和國家版圖;
(2)國界、界線、歷史邊界、行政區域界線或者範圍、重要地理信息數據、地名等。符合國家關於地圖內容表示的規定;
(三)不包含地圖上無法表達的內容。
地圖審批文件和地圖審核編號應當在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網站或者其他新聞媒體上及時公布。
第二十二條經審查批準的地圖,應當在地圖或者附有地圖圖形的產品的適當位置標註批準文號。其中,屬於出版物的,應當在版權頁上標註圖樣批準號。
第二十三條民族中小學教學地圖,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行政部門、外交部組織審定;地方中小學教學地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會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審核。
第二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出版、展示、出版、銷售、進口或者出口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的地圖,不得攜帶、郵寄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的地圖進出境。進口或者出口地圖時,應當向海關提交地圖審批文件和地圖審核號。
第二十五條經審核批準的地圖,提交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有審批權的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免費寄送樣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