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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格爾的法哲學原理

《法哲學原理》是德國哲學家黑格爾創作的哲學著作,正式出版於1821。《法哲學原理》從哲學的角度分析法律,用辯證的思維探索法律、道德和倫理之間的奧秘,從而走向自由意誌。

法哲學原理包含三個部分:抽象法、道德和倫理。其中,倫理部分包括家庭、市民社會和國家三個環節。[1]《法哲學原理》是黑格爾的經典哲學著作之壹。該書系統地反映了黑格爾關於法律、道德、倫理和國家的觀點,也是人們研究黑格爾晚年政治思想的重要依據之壹。[2]

作品名稱

法哲學原理

外國名字

法律哲學

作者

德黑格爾

種類

哲學著作

初版時間

18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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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目錄的創作背景、作品思想、作品對作品評價的影響、作者簡介

內容簡介

引言。本文主要分析了法哲學的概念以及法律與自由意誌的關系。黑格爾認為,法本質上是精神性的東西,出發點應該是意誌,意誌是自由的。因此,自由是法的實體和規定。

第壹章,抽象方法。即抽象權利是自由意誌借助於外物(主要是財產)的實現。本文還包括所有權(包括取得、占有、使用和轉讓)、合同(包括贈與、交換和擔保)、違法性(包括無意識違法、欺詐和犯罪)三章。

第二章,道德。黑格爾認為道德是自由意誌的內在實現,所以道德是具體的內在規律。本文還包括三章:意向與責任、意向與福利、善與良知。

第三章,倫理。黑格爾認為,倫理意味著自由意誌既可以通過外在的東西,也可以通過內在的感情得到充分的實現。本文分為家庭(包括婚姻、家庭財富、子女教育和家庭解體)、市民社會(包括需要和滿足、勞動方式和財富三要素)和國家(包括國家法、國際法和世界史)。[3]

作品目錄

前言

介紹

第二節司法行政

介紹

第壹章意圖和責任

作為法律的法律

法哲學的概念

第二章意向與福利

法律的定義是

意誌、自由和法律的概念

第三章善良與良知

法院

全部展開

創作背景

《法哲學原理》產生於19世紀上半葉,當時德國資產階級的革命性遠不如英法。面對國內外強大的封建勢力,弱小的德國資產階級表現出典型的兩面性:壹方面有反封建的革命訴求,另壹方面又屈服於封建勢力的壓力,使其革命行為呈現改良色彩。以黑格爾為代表的資產階級思想家在這壹時期發表的著作典型地反映了這種雙重性。壹方面,他深受啟蒙思想家尤其是盧梭的影響,不同程度地接受了自然人權、社會契約、自由平等、代議制和分權理論等革命思想;另壹方面,反對用革命手段改變現實,幻想用理性和道德改善社會。[3]

黑格爾在1820年寫《法哲學原理》這本書的時候,德國正在進行壹場激烈的爭論,其中涉及到拿破侖突然崩潰後德國應該采取什麽樣的政治制度,以及改革派和反改革派的沖突。其實這本書裏的基本思想和主題至少在黑格爾到達海德堡的時候就已經大體成型了,而且這本書的主旨早在他在耶拿的講座和紐倫堡中學寫的講義裏就已經顯露出來了。[5]

作品思想

在本書中,黑格爾的法治思想主要體現在對法的含義的深刻分析和基於法的本質的立法理論和精辟的司法思想的構建上。

法律——自由意誌的決定

在黑格爾的精神哲學中,精神分為主觀精神、客觀精神和絕對精神。主觀精神包括人類學、現象學和心理學。客觀精神包括法律、道德和倫理;絕對精神包括藝術、宗教和哲學。《法哲學原理》基本上是黑格爾精神哲學中客觀精神部分的發展、進步和補充。“自由意誌”這條主線貫穿了黑格爾的整個法哲學體系。黑格爾認為,“任何固著,只要是自由意誌的固著,都叫做實踐。所以壹般來說,法律是作為理念的自由。”自由和法律是不可分割的。法律是壹種意誌和精神。意誌和精神的本質是自由,所以自由也是法律的規定性。“法律的基礎壹般是精神性的東西,其確定的位置和出發點是意誌。意誌是自由的,所以自由構成了法律的實體和規定性。”在這裏,盡管黑格爾的觀點是唯心主義的,但他對法律與自由之間的依賴關系的強調值得關註。

可見,“法”在黑格爾的《法哲學原理》中具有特殊的意義。它是“自由意誌的存在”。不是我們通常所說的法律意義上的法(即法律),而是哲學意義上的壹種法。黑格爾認為,除了法律,道德和倫理也是法律。道德是主觀意誌的規律,倫理是主觀善與客觀善的統壹規律。

法律——理性的產物

黑格爾認為“法律分為兩類,即自然法和法則。自然法則簡單明了,照原樣有效。.....這些規律的尺度在我們之外,我們的知識對它們沒有任何增益或長期作用。我們對它們的了解可以擴大我們的知識領域,等等。對法律的理解壹方面與此相同,另壹方面又與此不同。我們也確切地了解存在的法律。.....但是,在法律方面,不同的是它們喚起了調查精神。.....法律是設定的東西,起源於人類。.....人不僅僅停留在世界上,還主張自己身上有度量的尺度。當然,他必須服從外在權威的必然性和支配性,但這與他服從自然的必然性完全不同,因為他的內心常常告訴他事物應該是什麽樣子,他在自己身上找到對有效事物的確認或否定。自然界有普遍規律,這是最高真理。至於法律,並不是因為事物的存在而有效。相反,每個人都要求事物符合他獨特的標準。

由此可見,黑格爾把法上升到了法學的高度。他認為自然規律是客觀存在的,而法律是受主觀因素影響的。“法”是人們認識和設定的法律,而自由是被認可的法律,所以遵守法律才能獲得自由。”法律保護的是自由能做的;法律禁止的,是自由不能涉足的。法學界設定了自由的範圍,所以法律是自由的尺度。“法律是設定的,可以和人內心的要求壹致,也可以不壹致。人們要求在自身中有壹個法的尺度,這將導致客觀存在的觀念與人們的任性之間的矛盾。所以,法律最根本的功能就是爭取理性的實現,讓人們從理性中認識法律。[6]

抽象法和實在法

抽象法是客觀法,是自由法,是人自然享有的普遍權利。實在法是作為法的法,“即原本自由的法,現在變成了法。”實在法是自足的法律,是國家以法律形式承認的法律權利。

抽象法和實在法具有內在的壹致性。抽象法轉化為實在法的前提是市民社會的出現。黑格爾認為,市民社會有各種各樣的需要,通過個人的勞動和所有其他人的勞動和需要的滿足,可以調解需要,實現個人的滿足。這就是需要的系統。在這種制度下,個人的權利受到司法的保護,於是實在法產生了。實在法必須反映和符合抽象法,否則就不是真正的法。

法院適用實在法。

黑格爾認為實在法應該由法院來適用。“在特殊場合以這種方式認識和實現法律,而沒有出於特殊利益的主觀感受,這是公權力即法院的事情。”在抽象法階段,違法行為侵害個人權利,處理違法的方式是報復,即以暴制暴;在實在法階段,個人所有權和人格已經得到法律的承認,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因此,任何犯罪行為不僅侵犯了個人權利,也侵犯了整個社會的利益,因此具有社會危險性。懲罰犯罪不再是個人的事情,而是公共權力的對象。當攝影法制定成為法律時,“公民社會成員有權利向法院起訴,但也有義務出庭;當對他的權利有爭議時,只能由法院解決。"

法律應該公開。

黑格爾主張公開審判。他認為“根據誠信常識,可以看出審判的公開是正當的、正確的。.....公民對法律的信任應該屬於法律的壹部分,正是這壹方面要求審判公開。公開權的基礎在於:首先,法院的目的是法律,作為壹種普遍性,應當讓老百姓知道;其次,通過審判的公開,讓公民確信法院的判決確實表達了法律。“由此可見,黑格爾認為,雖然法院審理的案件就其特殊內容而言只涉及當事人的利益,但其適用的法律與每個人都有利害關系,因此需要公開審理。這樣,壹方面讓大家知道了這件事;另壹方面,只有公開審判,才能讓公民確信法院的判決真正保護了人民的合法權利。總之,實在法旨在確保人們的普遍權利。

黑格爾也主張法律本身的公共性。他認為“從自我意識權利的角度來看,法律必須廣為人知,然後才會有約束力。”“法律應當公布是壹種主觀權利”。既然個人有權打官司,他也必須懂得法律,否則這種權力對他毫無益處。[6]

司法獨立

黑格爾的思想也體現了司法獨立的觀點。他認為“正義既應被視為公權力的義務,也應被視為公權力的權利,因此它不是建立在個人的授權和某個權威的任性之上的。”這只有在現代社會才能做到。“在封建制度下,有權有勢的人往往不應該被朝廷傳喚,鄙視朝廷,認為朝廷傳喚有權有勢的人上庭是違法的。但是封建國家是與朝廷的觀念相違背的。到了現代,國王必須承認朝廷在私人事務上對自己有管轄權,在自由國家國王敗訴是常事。”可見黑格爾反對和否定主觀任性,認為司法應該獨立。

黑格爾的國際法思想

國際法是從獨立國家之間的關系中產生的調整國家間關系的法律。黑格爾指出,國際法有以下重要原則:第壹,主權原則。壹個國家是主權的,是獨立於其他國家的,所以它有權利首先並且絕對地成為壹個主權國家,也就是被其他國家承認。第二是堅守契約的原則。國與國之間的關系是由條約決定的。國際法的基本原則是,條約作為國與國之間義務的基礎,應該得到遵守。然而,這壹原則受到主權原則的限制。如果壹個主權國家不遵守條約,就沒有超國家權力來實施制裁。國家之間的爭端只能通過戰爭來解決。在戰爭中,國與國之間的關系主要基於國際慣例。超國家權力的缺乏不可避免地導致戰爭。為了避免戰爭,我們需要世界精神。作為壹個世界法庭,這種精神在世界歷史上具有壓倒壹切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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