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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清末變法修律引起的禮法之爭中,法家的法律思想和特點

光緒二十八年(1902)三月十壹日,清政府頒布法令修法,隨後下令建立修法博物館,任命法務部大臣。時任左刑部侍郎的沈家本被任命為修法大臣,主持修法事務,並派熟悉歐美法律的美國國務卿吳協助修法。在沈家本的主持下,清廷派員赴歐美、日本考察法制。沈家本說:“我奉命修法,目的是明確合法權利的暢通無阻的實施,特別是考慮事物,擇其善。”。.....在考察了日本法律改革的開端後,他多次派人到法國、英國、德國,采納了西歐法學界的優良理論,輸入到日本,然後召集所有的領導人編纂了整部法典。”在這種認識下,以“博采中外、博采古今”、“模範大國”、“5”為宗旨的法家原則也基本確立。光緒三十二年(1906),修法大臣沈家本、吳在修法中制定了第壹部法律,這也是中國歷史上第壹部單行訴訟法。《刑事民事訴訟法》雖以“刑民結合”編撰,但與傳統舊法有著嚴格的區別。該法提交清廷後,清廷命令各省督撫“觀察情況,仔細研究其中是否有偏差,即分析文章,據實發揮。“然而立法者萬萬沒想到,該法壹出,幾乎遭到各地諸侯將軍的壹致反駁。如廣西巡撫林少年說:“廣西編新的刑事、民事訴訟法,仍有困難。掩護庸俗頑固的人,依靠法律控制行車,聞其不意以示恩寵。如果新法頒布,那就誇張了,不夠外治,壹開始就不會內鬥,下壹個部門就知道了。”(7)直隸總督袁世凱說:“新編的刑事、民事訴訟法有幾條,請重新考慮。“⑻·張之洞是對新法最猛烈的駁斥,他完全否定了新法草案中的刑事和民事訴訟法。比如父子不同富,男女平等,律師制度,陪審團制度,比較法的廢除,申訴時限的規定,都被壹壹反駁,然後這個新法被清政府廢除。這也是“禮法之辯”的開始。可以說,清末修律從壹開始就伴隨著“禮法之辯”。對《刑事民事訴訟法》的批駁,直接促成了清末法制改革中倫理和法家兩大流派的形成,從而引發了長期的“禮法之爭”。雖然《刑事民事訴訟法》還沒公布就胎死腹中,但另壹部影響較大的法典《大清新刑法》頒布了。由於新刑法體現了法律與倫理分離的精神,這壹法典不可避免地遭到了以張之洞為首的倫理學派的抨擊,“倫理與法律之爭”進入了高潮階段。雙方爭論的焦點在於是否需要確定“無夫通奸”和“兒孫違反宗教秩序”是否構成犯罪,“名義犯罪”的規定是保留還是廢除,“包養親屬”是否納入刑法,兒孫能否對長輩行使正當防衛權。以沈家本、吳、楊度為代表的法家與以張之洞、勞乃宣為代表的儒家發生了激烈的爭論。1.儒家對新刑法進行了批判。儒家學派認為:“中國歷來重視規律性,所以立法因名不正言不順而尤為嚴重。“所以,‘名為實行,義為罪’條款大於禮教,是傳統倫理的根源,所以在新刑法中不能忽視。至於“養親”,儒家認為這是宣揚“仁政”、鼓勵孝道的重要方式,不能排除在新法之外。對於“無夫之奸”和“親屬之奸”的問題,儒家認為“親屬之奸”是壹個“在倫理上犯了大罪,故舊法定罪極重”的問題(10)新刑法不僅不應作出反應,還應作出特別規定。至於“兒孫違教令”,儒家主張“兒孫受罰權在祖父母、父母,實為孝之昌軌”。⑾關於兒孫能否對長輩行使自衛權的問題,儒家認為,按照中國的傳統倫理,“天下皆有父母”,兒孫可以像舜帝那樣“大棒必去,小棒必收”,懲罰父母和祖父母,不存在所謂的“自衛”。2.法律學派對儒家批評的回應。以沈家本為代表的法家對儒家的批判和批評進行了堅決的反駁。沈家本在《關於新刑法草案學書學勞的說明》中說:“這所講的,在編判決書筆錄時,應在誣告罪中說明,不必另作文章。" "(罪留養親)古代養養無辜人的法律...值得在這裏討論和探討。這個法律如果不納入草案,似乎並不違反道德規範。“(相對強奸)這種動物,固大可愛的倫理,但是,對於個人的罪惡,對於社會的危害,舊法太嚴厲了。.....三級有期徒刑大致相當於舊法中的流刑,但似乎過寬。應該在判決書中寫明,不需要單列壹條。“⑿”(子子孫孫違反教令)出家庭,這都是教育的問題,所以要辦工讀學校之類的,用宏觀教育,沒什麽犯罪的,也不壹定要在刑法裏規定。“”(無夫奸)無夫之婦犯強奸罪,歐洲法律沒有罪。.....這件事和腐敗有關,不要想辦法教育,不用放到刑法裏。子曰:‘以刑制氣’與‘以禮治氣’是兩回事。在黎齊,有許多設施可以被限制,除非他們在空氣中公布。後人不談教育,懲罰是壹種服務。聖人不就是這個意思嗎!”[13]由此可見,兩派爭論的核心是要不要秉承舊法“禮法結合,禮長刑重,明刑外”的傳統精神?或者采用以西方資產階級人文主義為核心,以自由、權利、平等、人權為價值取向的西法精神。各省地方大臣壹致反對將西法精神融入新法,導致禮儀精神喪失。他們認為“三綱五常”是中國幾千年的立國之本,不應輕易拋棄。”倫理可以廢除,新法可行,倫理不可廢除,新法不可行。是非不能共存,禮法必須壹致。”[14]儒家壹直死抱著“禮法”不放,不斷向法家施壓,要求清廷重寫《大清新刑法》。在清廷中央的幹預下,法家被迫讓步,沈家本辭去修律大臣,失去了清廷的信任。“禮法之爭”以法家的失敗而告終。有學者認為,這種失敗是註定的,因為法家接受了西方的理論,只是簡單地“采用”了西方的法律價值觀,積極地進行法律的改革和修改,企圖壹夜之間完善立法,沒有對法律文化進行本土化改造。筆者認為這種觀點還是值得商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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