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了加強對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的管理,提高工程造價咨詢質量,維護建築市場秩序和公眾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國務院關於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活動,對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實施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是指接受委托,為建設項目投資和工程造價的確定與控制提供專業咨詢服務的企業。
第四條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應當依法取得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活動。
第五條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活動,應當遵循獨立、客觀、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損害社會公眾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幹預依法開展的工程造價咨詢活動。
第六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的統壹監督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的監督管理。
相關專業部門負責對專業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的監督管理。
第七條工程造價咨詢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管理。
鼓勵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加入工程造價咨詢行業組織。
第二章資質等級和標準
第八條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等級分為甲級和乙級..
第九條甲級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標準如下:
(壹)取得乙級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證書滿3年;
(2)企業投資者中,註冊造價工程師人數不得低於投資者總數的60%,出資額不得低於企業註冊資本總額的60%;
(三)技術負責人取得造價工程師註冊證書,具有工程或工程經濟高級職稱,從事工程造價專業工作15年以上;
(四)從事工程造價專業工作的專職人員(以下簡稱專職人員)不少於20人,其中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中級以上職稱人員不少於16人;不少於10人取得造價工程師註冊證書,其他人員具有工程造價專業工作經驗;
(五)企業已與專職專業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專職專業人員符合國家規定的職業年齡(出資人除外);
(六)專職專業人員的人事檔案關系由國家認可的人事代理機構管理;
(七)企業註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654.38+0萬元;
(八)企業近三年累計營業收入不低於500萬元人民幣;
(九)具有固定的辦公場所,人均辦公建築面積不低於10平方米;
(十)技術檔案管理制度、質量控制制度和財務管理制度齊全;
(十壹)企業為本單位專職人員辦理的基本社會養老保險手續齊全;
(十二)申請資質等級核準之日前三年內沒有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禁止的行為。
第十條乙級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標準如下:
(壹)企業投資者中,註冊造價工程師人數不得低於投資者總數的60%,其出資額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總額的60%;
(二)技術負責人取得造價工程師註冊證書,具有工程或工程經濟高級職稱,從事工程造價專業工作10年以上;
(3)專職專業人員不少於12人,其中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中級以上職稱人員不少於8人;不少於6人取得造價工程師註冊證書,其他人員具有從事工程造價專業工作的經歷;
(四)企業已與專職專業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專職專業人員符合國家規定的職業年齡(出資人除外);
(五)專職專業人員的人事檔案關系由國家認可的人事代理機構管理;
(六)企業註冊資本不低於50萬元人民幣;
(七)具有固定的辦公場所,人均辦公建築面積不低於10平方米;
(八)技術檔案管理制度、質量控制制度和財務管理制度齊全;
(九)企業為本單位專職人員辦理的基本社會養老保險手續齊全;
(10)工程造價咨詢臨時期間累計營業收入不低於50萬元人民幣;
(十壹)在申請資質等級核準之日前沒有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禁止的行為。
第三章資質許可
第十壹條申請甲級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應當向工商註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有關專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有關專業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20日內完成審查,並將初審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
第十二條申請乙級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審批。其中,申請相關專業乙級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商同級相關專業部門審核決定。
乙級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許可的實施程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依法確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30日內,將準予資質許可的決定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申請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應當同時提交和網上申報下列材料:
(1)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等級申請表;
(二)專職專業人員(包括技術負責人)的造價工程師註冊證書、造價資格證書、專業技術職稱證書和身份證;
(三)專職專業人員(含技術負責人)的人事代理合同和本年度企業繳納社會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證明;
(四)企業章程、股東出資協議、工商部門出具的股東出資證明書;
(五)企業支付營業收入的營業稅發票或稅務部門出具的支付工程造價咨詢營業收入的營業稅完稅證明;企業的業務收入包括其他業務收入的,還需出具工程造價咨詢業務收入的財務審計報告;
(六)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證書;
(七)企業營業執照;
(八)固定辦公場所的租賃合同或產權證明;
(九)有關企業技術檔案管理、質量控制、財務管理等制度的文件;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申請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無需提交前款第(五)、(六)項所列材料。
第十四條新申請人申請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的,其資質等級按照本辦法第十條第(壹)至第(九)項所列資質標準核定為乙級,暫定壹年。
臨時期限屆滿後需要繼續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活動的,應當在臨時期限屆滿30日前向資質許可機關申請換發資質證書。符合乙級資質要求的,由資質許可機關予以續聘。
第十五條準予資質許可的,資質許可機關應當向申請人頒發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證書。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證書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統壹印制,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遺失資質證書的,應當在公共媒體上聲明作廢後,向資質許可機關申請補發。
第十六條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有效期為3年。
資質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活動的,應當在資質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資質許可機關提出資質延續申請。資質許可機關應當根據申請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準予延期的,資質有效期延長3年。
第十七條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的名稱、住所、組織形式、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註冊資本等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成立之日起30日內,到資質許可機關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
第十八條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合並,合並後現有的或者新設立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可以繼承合並前各方中較高的資質等級,但應當符合相應的資質等級條件。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分立的,分立後只有壹方可以繼承原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的資質,但應當符合原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的資質等級條件。
第四章工程造價咨詢管理
第十九條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依法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活動,不受行政區域限制。
甲級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可以從事各類建設項目的工程造價咨詢業務。
乙級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可從事工程造價5000萬元以下各類建設項目的工程造價咨詢業務。
第二十條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範圍包括:
(壹)建設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投資估算、項目經濟評價報告的編制和審核;
(二)編制和審核建設工程預算,配合設計方案比選、優化設計、限額設計等工作,分析和控制工程造價;
(三)建設工程合同價款的確定(包括招標工程工程量清單和標底的編制和審查);合同價款的簽訂和調整(包括工程變更、工程談判和索賠費用的計算)、工程款支付、工程結算和竣工結算報告的編制和審核等。;
(4)工程造價經濟糾紛的鑒定和仲裁咨詢;
(5)提供工程造價信息服務等。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可以對建設項目的組織實施進行全過程或分幾個階段的管理和服務。
第二十壹條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在承接各類建設項目的工程造價咨詢業務時,應當與委托人訂立書面工程造價咨詢合同。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與委托人可以參照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示範文本)訂立合同。
第二十二條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業務,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的要求出具工程造價文件。
工程造價成果文件應當由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加蓋企業名稱、資質等級和證書編號的執業印章,由執行咨詢業務的註冊造價工程師簽字並加蓋執業印章。
第二十三條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自取得分支機構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向工商登記的分支機構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壹)分支機構營業執照復印件;
(二)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證書復印件;
(三)不少於3名擬在分支機構執業的註冊造價工程師的註冊證書復印件;
(四)分支機構固定辦公場所的租賃合同或產權證明。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備案之日起20日內,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分公司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的,由設立分公司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負責承辦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簽訂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出具工程造價成果文件。
分支機構不得以自己的名義承接工程造價咨詢業務,訂立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出具工程造價成果文件。
第二十五條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承接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的,應當自承接業務之日起30日內,到建設項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六條工程造價咨詢費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由當事人在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中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