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江蘇省徐州市雲龍區人民法院未成年人刑事審判庭在審判工作中充分體現“教育與審判相結合”的審判特色,逐步探索出壹套適應未成年人心理、生理特點的審判方法。他們堅持庭前強調“調查”、庭中強調“教導”、庭後強調“幫助”的做法,把“尋找緩刑點、喚醒緩刑心”的主題貫穿於審判活動的全過程,為未成年人提供全面的司法保護,切實保護他們的合法權益,努力挽救每壹個失足少年。江蘇省徐州市雲龍區人民法院少年刑事法庭(以下簡稱“少年法庭”)在多年的審判實踐中,不斷探索和運用所學。在強化執法理念的同時,認真學習、深刻領會了以“教育、感化、挽救”為主要內容和目的的未成年人刑事政策要求,有效保護了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權益,使弱勢未成年被告人在法律範圍內得到最真實的關懷和保護,實現了法律的教育功能。他們堅持以全新的司法理念詮釋懲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並以此為目的開展少年司法,為未成年人提供全面的司法保護,使他們不會因為犯罪而悲觀失望,毀了自己的未來,教育將貫穿整個少年司法工作,防止每壹個未成年人再次犯罪,與直接造福社會和千千千家萬戶息息相關。從1987到2003年底,* *共審結未成年人刑事案件65438件(包括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刑事案件),判處未成年被告人1208人。經過回訪,他們沒有壹個人再次犯罪,取得了積極的社會和法律效果。少年法庭在審判工作中充分體現“教育與審判相結合”的審判特點,逐步探索出壹套適應未成年人心理和生理特點的審判方法。他們把“尋找感化點,喚醒感化心”的工作主題貫穿於審判活動的全過程,將審判後的教育工作延伸開來,努力挽救每壹個失足少年。壹、註重審前“調查”,做好審前教育準備。壹是案件受理後,要求填寫“兩張表”。即要求每個未成年被告人填寫未成年人個人情況測試表,要求其父母填寫未成年人家庭情況問卷,以了解被告人的成長經歷、心理狀態、成長環境、過往表現、犯罪原因等。,以便於法庭審判教育方案的研究。二是邀請未成年被告人的父母作為法定代理人參加訴訟。部分未成年人犯罪,父母思想波動較大。他們有的恨鐵不成鋼,有的不問,有的與公檢法辦案人員產生抵觸情緒,與辦案人員發生爭吵。法官總是耐心地做他們的思想工作,爭取他們的配合,從而達到教育未成年被告人的目的。三是為未成年被告人推薦好的辯護人,保障其訴訟權利。由於年齡和智力的限制,未成年被告人在訴訟中處於不利地位,因此法官推薦有實踐經驗、擅長與青少年打交道的律師作為辯護人。對於部分父母在外地,因經濟困難無法出庭或聘請不起辯護人的被告人,法院將依法為其指定辯護人。四是實行未成年人案件“司法專家門診”審判方式。針對未成年被告人這壹特殊群體,少年法庭在審判機制上建立了專門機構,在審判方式上有了專門突破,著力解決難點。與檢察機關和相關律師事務所協商,分別成立未成年人案件檢察組和未成年人案件辯護組,充分發揮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整體功能。五是召開“審前咨詢會”。對於壹些惡習較深或罪行嚴重的未成年被告人,由審判長或獨任審判員負責召開“庭前協商會”。目的是分析犯罪原因,研究法庭審判教育方案。庭審教育的內容由法官、檢察官、訴訟代理人、教育者、辯護人明確劃分。第六,嚴格控制未成年被告人的年齡。未成年被告人的年齡是審理案件時應當查明的重要事實,不僅關系到他們是否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也是在量刑時應當充分考慮的問題。由於農村戶籍管理不規範,戶籍往往不能真實反映未成年人的年齡。在指定管轄實施後,法官有時需要壹天時間在偏遠的銅山縣進行調查,以確定未成年人的年齡。2003年7月,少年法庭在審理被告人袁盜竊壹案時,法官查明,根據公安機關出具的戶籍證明,袁作案時已滿18周歲,其父母提出袁系超生子女,且戶籍上填報了年齡,即作案時未滿18周歲。法官們本著認真負責的態度,前往袁的出生地徐州市第四人民醫院進行調查。到達醫院後,工作人員告知,出生病歷原件已被捆綁打包,無法找到,因為距離被告出生已近20年。法官向他們說明情況後,醫院才勉強同意翻箱倒櫃。組織者花了近壹天時間,終於從幾捆病歷中找到了袁母親18年前分娩的出院證明,確認分娩時間與其父母提供的年齡相符。在此基礎上,法官確認被告人為未成年人,依法對其從輕處罰。第二,在法庭上強調“教”,會使法庭審判教育收到最好的效果。首先,它將在法庭審判教育中發揮共同作用。根據未成年被告人的綜合情況,審判以法官為中心,充分調動公訴人、辯護人、法定代理人的積極性。從法、理、情的不同角度對被告人進行法制、道德、人生觀、家庭、懺悔、前途等各方面的教育,從不同角度對未成年被告人進行教育和影響。2003年6月5438+065438+10月少年法庭審理認為,被告人牟某從小不愛學習。他三年級輟學,在社會上結交了壹些不好的朋友,經常在學校門口阻止學生搶錢。牟某被抓後,仍抱著破罐子破摔的態度。案件提起公訴後,辦案人員及時聯系其父母,請其作為法定代理人參加庭審。通過召開審前咨詢會,研究教育方案。在法庭調查過程中,牟某仍極不配合,毫無悔意。為了挽救這個倔強的少年犯,在庭審教育中,大家從不同角度展開教育,尤其是被告人的父親,他很懂事地告訴法庭,即使兒子不認罪,他仍然相信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成立,並認真教育被告人,說了“兒子不教,父親有罪,兒子犯罪是我的錯”之類的話。牟聽到這些話後,終於改變了態度,在法庭上痛哭流涕,並多次下跪,請求父親原諒自己的錯誤,並請求法院給他壹個改過自新的機會。這次試驗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二是采取適合未成年人的教育方式。法官總是耐心細致地對待未成年被告。他們在庭審中盡量使用通俗易懂、易於接受的語言,註意啟發、說服未成年人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他們語氣平靜,以此抵消被告對審判的恐懼,縮短他們與法官的心理距離,使審判在輕松的氛圍中進行;他們有意識地將少年心理學、犯罪學等領域的知識融入到教育工作中,在庭前根據被告人的身心狀況、犯罪原因、性格特點、家庭環境等綜合情況,選擇最合適的方法進行教育。第三,在教育中,人們被事物和情感所感動,使未成年人在內心深處受到震撼和影響。2004年4月,少年法庭在審理郭某某(女,17歲)盜竊案時,了解到郭某某系洛陽某師範學校學生,父母均為教育工作者。平時他們對他很嚴格,但雙方交流很少。郭某某於2003年6月5438+065438+10月離家到徐州到被害人夏某某的茶樓打工。在金錢和利益的驅使下,他盜竊了夏價值4萬余元的珠寶,從而走上了犯罪的道路。開庭前,他母親將壹封寫給女兒的信交給法官,讓她交給女兒。承辦人覺得這封信很感人,如果能在試教育時讀給她聽,效果會很好。果然,在教育的過程中,當郭某某聽到媽媽發自內心的“爸爸媽媽的尖叫女兒,快樂的小天使,我不能壹下子見到妳,我好想妳……”我熱淚盈眶,在場的人也感動不已,嘗試教育收到了意想不到的效果。第三,以審後“幫扶”為重點,將教育延伸到審後階段。壹是從有利於未成年被告人的教育改造出發,正確定罪量刑。對於犯罪情節輕微、符合緩刑條件的未成年人,特別是在校學生,應盡可能適用緩刑,使其能夠返校復讀,防止部分未成年犯因為沒有良好的改造環境而加深惡習。二是落實監管措施,鞏固審判效果。少年法庭對每壹個被判處緩刑、羈押或免除刑罰的未成年人都建立了回訪檔案,並安排專人負責這項工作,落實了監管人員,制定了監管措施和幫教計劃,實行定期回訪,要求緩刑的未成年犯每季度作壹次思想書面匯報,及時了解思想改造情況。利用電影《法官媽媽》在全國範圍內的熱播,少年法庭於2003年1月組織部分緩刑犯在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走訪了“全國法院標兵”、全國“三八”紅旗手、全國“十佳”女法官、“法官媽媽”尚同誌,“尚媽媽”與每壹位緩刑犯進行了溝通,了解他們失足的原因,並對他們進行了認真教育。“尚媽媽”還為他們每人贈送了書籍,並在扉頁上題詞鼓勵。在親自聽取了“法官媽媽”的指示後,緩刑犯們紛紛表示,他們將把與“法官媽媽”的這種“親密接觸”作為改革的動力,走好未來生活的每壹步。這壹活動也使少年法庭對緩刑未成年犯的幫教工作更加深入。三是幫助被判處緩刑、羈押、免刑的未成年學生重返校園,防止其再次犯罪。目前由於學校的社會治安綜合評價是壹票否決制,只要學生有刑事案件,學校就不能評為綜治先進集體。因此,壹些學校采取了開除違法犯罪學生的做法,這給聯系返校復讀工作增加了相當大的難度。法官總是盡最大努力讓他們有機會重返校園。被告人張,原系徐州市技工學校學生。通過對其所在學校的預審走訪,了解到該生學習成績壹直不錯,但性格比較孤僻,不善交際。因為交了不好的朋友,他迷茫了,走上了盜竊的道路。案件審理後,承辦人認為張某確有悔改表現,其本人當庭表示希望返校。他父親也多次和學校聯系協商,希望給孩子壹個繼續深造的機會。承辦人為此專門到學校與校領導交涉,請求繼續接收張某,讓其完成學業,並配合法院對張某執行監管措施。學校當時明確表示,處理這類學生的唯壹辦法就是開除。承辦人先後三次到學校宣傳未成年人保護法等相關法規。最後,學校領導被評委們的真誠所感動,看到他們真的為張的未來著想,最終決定讓他回學校復讀。自1987以來,已有60多名未成年人重返校園。第四,看望在少管所被判處實際刑罰的少年犯,幫助他們樹立改造的信心。從2003年6月5日至10月,法官們跋涉700多公裏來到江蘇省句容市少年管教所,看望了三年來被判刑的27名犯人。少管所領導舉行了隆重的儀式,把27名犯人安排在禮堂。法官們詳細詢問了他們的生活、學習和工作情況,鼓勵他們好好改造,掌握勞動技能,為他們將來回歸社會打下基礎。李某某是壹個剛滿16歲的女孩。因與男友共同參與盜竊,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她的父親對這個令人失望的女兒感到失望。李某某去句容少管所近兩個月的時間裏,家人壹直沒有去探望過她,心情壹直很難過。當她看到熟悉的評委來參觀時,她趴在桌子上放聲大哭。法官告訴她,等她回到徐州,壹定要通知父親來看望她,讓她安心,不要有思想負擔。李某某哭著說:“妳比我親人還親。”
來源:中國法院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