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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2021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改善生活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市政府和縣(市)人民政府(含園區管理機構,下同)所在地城市建成區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

其他實行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區域,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分步實施、穩步推進的原則確定,並向社會公布。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認定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

城市的生活垃圾分為以下四類:

(1)可回收材料是指紙張、塑料、金屬、紡織品、電氣和電子產品、玻璃等。可以回收再利用的;

(2)有害廢物是指對人體健康或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潛在危害的物質,包括廢電池(普通堿性電池除外)、廢熒光燈管(熒光燈管、節能燈等。)、廢溫度計、廢血壓計、廢藥品及其包裝、廢油漆、溶劑及其包裝、廢農藥、消毒劑及其包裝、廢膠片、廢相紙等。

(三)餐廚垃圾(濕垃圾),是指日常生活、食品加工、餐飲服務、單位供餐等活動中產生的廢棄物,以及農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產生的蔬菜、水果、腐肉、碎骨、蛋殼、畜禽產品內臟等;

(4)其他垃圾(幹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餐廚垃圾和有害垃圾以外的生活垃圾。第四條生活垃圾應當分類使用、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和分類處置。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遵循政府推動、屬地管理、全民參與、市場運作、系統推進、* * *治*享的原則。第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生活垃圾源頭減量、資源循環利用、設施建設和運營管理等政策措施,建立相應的資金投入和保障機制。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的日常管理,指導村(居)民委員會做好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和收集工作。第六條城市管理部門是本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制定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目標,並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進行指導、監督和考核。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履行職責:

(壹)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將生活垃圾分類納入循環經濟發展規劃,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相關項目的立項、備案或審批工作;

(二)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將生活垃圾分類設施建設納入相關規劃,督促相關新項目建設開發單位支持生活垃圾分類設施建設;負責生活垃圾分類處理設施的建設用地保護;

(三)生態環境部門負責生活垃圾汙染環境防治的監督管理;

(四)商務、供銷、市場監管等部門負責可回收物資回收和綜合利用的監督管理;

(五)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督促物業服務企業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6)公共機構節能管理部門負責推進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群眾團體等公共機構生活垃圾強制分類工作。

財政、公安、文化和旅遊、衛生、交通、農業農村等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第七條建立健全以基層黨組織為領導核心,村(居)委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和業主共同參與的工作機制,推進生活垃圾分類管理。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宣傳、指導和組織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督促所轄單位、村(居)民、物業服務企業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物業服務企業和業主委員會負責組織開展物業管理區域內生活垃圾的分類宣傳、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第八條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單位應當加強生活垃圾分類的宣傳工作。報紙、廣播、電視、網絡等新聞媒體應當繼續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知識的公益性宣傳,對違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第二章規劃和建設第九條市、縣(市、區)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自然資源、規劃等部門組織編制生活垃圾處理規劃,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向社會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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