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力原則、權力制約原則和法治原則。
壹、人民主權原則
主權是指壹個國家的最高權力。人民主權意味著絕大多數國家擁有國家最高權力。法國啟蒙思想盧梭認為,主權是公意的具體表現,人民的公意是最高權力;人民是國家最高權力的源泉,國家是自由人民根據契約約定的產物,政府的壹切權力都是人民授予的。所以國家的主人不是君主,而是人民,統治者只是受人民的委托,所以主權只能屬於人民。比如法蘭西第五共和國憲法規定“國家主權屬於人民”;日本1946憲法規定“特此宣告主權屬於國民”;意大利現行憲法規定“主權屬於人民,由人民在憲法規定的形式和範圍內實現”,等等。但是,這些正式規定並不意味著在資本主義國家,廣大人民群眾已經享有當家作主的權利。
二。基本人權原則
因為資本主義憲法所體現的基本人權原則以資產階級所有制為核心,雖然其憲法規範往往表現為公民普遍享有人權的形式,但其特點是以人權的普遍性掩蓋人權的階級性;而社會主義憲法則在具體規範中公開限制少數敵對分子的部分人權,其特點是以其階級性尋求人權的普遍性。社會主義國家建立後,人權的基本原則在憲法中得到確認。雖然社會主義憲法在措辭上沒有直接配合“人權”二字,但憲法中關於“公民基本權利”的規定,實質上是對基本人權的確認。例如,公民參與國家政治生活的權利和自由,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信仰自由,公民的社會、經濟和文化權利等。我國憲法規定了基本人權的主要內容。
第三,法治原則
法治是相對於人治而言的。它是指統治階級根據民主原則將國家事務法律化、制度化,並嚴格依法管理的壹種方式。是17和18世紀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家所倡導的重要民主原則。社會主義國家政權的建立,使法治原則進入了壹個新的歷史階段。社會主義國家憲法不僅宣布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壹切國家機關和全體公民的最高行為準則,而且規定國家立法權屬於最高人民代表機關。社會主義國家政權的建立,使法治原則進入了壹個新的歷史階段。如果說資本主義國家的法治是體現資本特權的法治,那麽社會主義法治的原則就是旨在消滅特權的法治。
第四,權力制約原則
權力制約原則是指國家權力各部分相互監督、相互制約以保障公民權利的原則。既包括公民權利對國家權力的制約,也包括國家權力對國家權力的制約。權力制約之所以是憲法的基本原則,主要取決於憲法的邏輯起點和基本內容。資本主義國家的憲法以不同的形式確認了分權原則。從資本主義國家的政治實踐來看,分權原則對建立和鞏固資產階級民主制度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比如美國總統尼克松被迫辭職,雖然是資產階級壟斷集團的結果,但分權原則也是重要的壹環。隨著資本主義國家行政權和立法權的日益擴張
分權制衡的原則也在下降。
摘要
人民遵守和維護憲法是保證憲法實施的基礎。保證憲法實施,不僅要依靠黨和國家機關,也要充分依靠人民。彭真同誌曾指出:“培養人人遵守和維護憲法的觀念和習慣,同違反和破壞憲法的行為作鬥爭,是十億人民的巨大力量。”為了充分發揮人民在憲法實施中的作用,必須進壹步加強以憲法為中心內容的法制宣傳教育,使人民學習和掌握憲法,了解憲法內容,理解憲法實施的意義,增強憲法觀念,自覺遵守和實施憲法。同時,要讓人民群眾知道,保證憲法實施是每個公民必須履行的神聖權利和義務,學會運用憲法,並以憲法為武器同違反和破壞憲法的現象和行為作鬥爭,使人民群眾成為捍衛憲法的堅不可摧的鋼鐵長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