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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的刑事訴訟結構是怎樣的?

刑事訴訟結構是指刑事訴訟法確立的刑事訴訟基本模式和專門機構與刑事訴訟參與人形成的法律關系的基本格局,體現為控辯判在刑事訴訟中的地位及其法律關系。刑事訴訟結構也稱刑事訴訟形式或刑事訴訟結構。

1.中國的刑事訴訟結構是怎樣的?

我國刑事訴訟形成了以法院判決為中心,檢察機關介入公安機關偵查並將其帶上法庭審判的線性結構,人民法院和公安機關很少聯系。

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處於相對重要的地位,權力強大,影響和控制著刑事訴訟背後的每壹個環節。檢察機關和人民法院的活動都會直接或間接地受到公安機關的影響,但其針對公安機關的手段和措施相對較少。公安機關所擁有的權力本質上是壹種行政權力。根據權力制約理論,行政權應受到司法權的有效監督,司法權制約警察權,這是人們對警察的天然攻擊性深刻認識的結果。我國檢察機關權力範圍廣泛,但過於分散和脆弱,缺乏對公安機關的相關實質性管理手段,法院甚至無法對公安機關行使司法控制。這種刑事訴訟結構表面上看起來是公、檢、法機關相互協調、相互制約,實質上是以偵查為中心的職權型訴訟模式,目的是強化審前程序,保障偵查活動的順利實施。

二。刑事訴訟法原則

(壹)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依法由專門國家機關行使的原則。

(二)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3)分工負責、相互配合、相互制約的原則。

(四)人民檢察院應當貫徹刑事訴訟法律監督原則。

(五)各民族公民都有權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原則。

(六)公開審判原則

公開審判原則有四種例外情況:

1.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不公開審理;

2.涉及個人隱私的案件不公開審理;

3.14以上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將不公開審理;

4.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壹般不公開審理。但是,無論是否公開審理,判決都將公開宣判。

(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辯護權的原則。

(八)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不得確定有罪的原則。

(九)保護訴訟參與人訴訟權利的原則。

1.《刑事訴訟法》第14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保障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對於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訊問和審判時,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場。訴訟參與人有權對法官、檢察官、偵查人員侵犯公民訴訟權利和人身後悔權提出控告。"

2、這壹原則的含義:

(1)訴訟權利是訴訟參與人享有的合法權利,受法律保護,公安、司法機關不得以任何方式剝奪。

(2)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受到侵害時,有權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訴訟權利。

(3)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應當得到保障,但這並不意味著訴訟參與人可以放棄訴訟義務。公安、司法機關有義務保障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也有權要求訴訟參與人履行相應的訴訟義務,否則,刑事訴訟將無法順利進行。

(十)法定情形下不追究刑事責任原則。

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包括:

1,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

3.通過特赦免除處罰;

4、依照刑法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起訴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免除刑事責任的。

(十壹)追究外國人刑事責任適用我國刑事訴訟法的原則。

我國刑事訴訟結構以法院審判為中心,但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有壹定的監督權。因此,刑事訴訟法的結構在某種程度上實際上屬於線性結構,因為在整個刑事案件過程中,人民法院不會與公安機關發生直接聯系,檢察機關在刑事訴訟過程中起著中間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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