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專業自主。在註冊執業範圍內,在遵守法律法規和醫療衛生規章制度的前提下,醫師有權根據患者病情進行必要的醫學診斷和檢查,自主選擇適宜的醫療方案、預防措施和保健方法,幫助患者康復;醫師有權根據病情和疫情進行疾病調查或者流行病學調查,采取預防措施和必要的醫療措施;同時,醫生有權根據病情需要和醫療結果出具相應的醫學證明。
(2)保障執業條件的權利。根據國務院頒布的《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衛生部制定的相關標準,醫師在各類醫療衛生機構執業時,有權獲得與其執業活動相當的醫療設備基本條件,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提供相應的基本條件(法律義務)並逐步完善(道德義務),保證醫師執業技能和水平的充分發揮。
(3)專業學習的權利。醫師有權參加專業學術組織,從事醫學研究和學術交流,參加專業培訓,接受繼續醫學教育。
(4)受尊重的權利。醫生的工作是防病治病、救死扶傷的神聖勞動。醫生的執業活動和工作秩序受法律保護。醫生在執業活動中的人格尊嚴、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維護醫生的榮譽和尊嚴。
(五)獲得報酬的權利。醫生依照法律、合同和有關政策獲得報酬的權利受法律保護,享受國家規定和合同約定的福利待遇。
(6)參與民主管理。醫師有權對所在機構的醫療、預防、保健和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依法參與所在機構的民主管理。醫師義務包括:醫師義務是指醫師在執業活動中依法履行的職責義務,即執業活動中某些作為或不作為的範圍和限度。在醫患關系中,醫生的義務與患者的權利相對應。鑒於醫生在行業中的壟斷地位,患者只能被動接受醫生的服務。如何檢查、診斷、治療、實施醫療,決定權在醫生,處於弱勢和不利地位。為了平衡醫患關系,實現社會公平正義,各國的醫生法壹般側重甚至專門規定醫生的義務,而對醫生的權利很少甚至沒有規定。例如,日本的《醫師法》僅規定了關於醫生權利的業務壟斷(第17條)和名稱壟斷(第18條),而規定了醫生的六項義務,包括出診、就診和交付醫療證明的義務(第19條),以及親自檢查的義務(第20條
根據我國《執業醫師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醫師在執業活動中負有以下法律義務:
(1)依法執業的義務。醫生作為公民,不僅要遵守國家法律,還要遵守相關衛生法律、法規和規章,遵守相關衛生標準和醫療衛生技術操作規範。衛生部4月7日發布的《醫院工作人員職責》1982規定,各級醫生及其他醫務人員應認真執行各項規章制度和技術操作常規,親自操作或指導護士進行各項重要檢查和治療。
(2)遵守醫德義務。在實踐中,醫生應樹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意識,堅持和發揚救死扶傷的人道主義原則,恪守職業道德,盡職盡責地為病人服務。1994衛生部8月29日頒布的《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規定,醫療機構應當組織醫務人員學習醫德醫風及相關教材,督促其遵守職業道德。醫生應該關註人的生命,尊重人格,維護病人的健康,減輕病人的痛苦。
(3)誠實信用原則產生的附隨義務。醫生有義務關心、愛護和再生病人,並在執業中保護病人的隱私。《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規定,醫療機構應當尊重患者對其病情、診斷和治療的知情權。在實施手術、特殊檢查和特殊治療時,應向患者作出必要的說明。因實施保護性醫療措施不宜向患者說明情況的,應當將相關情況告知患者家屬。該法還規定,醫療機構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對患者實施保護性醫療措施,並取得患者家屬和有關人員的配合。同時,由於醫療活動的特點,患者主動或被動地向醫生介紹自己的病史、癥狀、體征、家族史、個人習慣、愛好等隱私和秘密。這些個人隱私和秘密應該受到保護。而且越來越多的人認為患者的病情和治療方案也屬於當事人的隱私,應該受到保護。因此,在醫療實踐中,患者的權利是醫生和其他醫務人員必須履行的義務。
(4)勤勉義務。在實踐中,醫生不僅要有良好的服務態度,還要有紮實的業務知識和熟練的技能,才能保證高質量的醫療服務。這就要求醫生在實踐中繼續接受醫學繼續教育,努力學習,更新知識,提高專業技術水平。參加專業培訓,接受繼續醫學教育,既是醫生的權利,也是醫生的義務。我國《執業醫師法》規定,縣級以上行政部門應當制定醫師培訓計劃,為繼續教育提供條件,同時采取有效措施,為農村和少數民族地區培養醫務人員。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應當按計劃保障本機構醫師的培訓和繼續醫學教育,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委托承擔醫師考核的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提供和創造培訓和繼續醫學教育條件。
(5)健康宣傳義務。醫師在執業活動中有義務向患者宣傳保健知識,開展健康教育。隨著社會的發展和科技的進步,人類對危害自身健康因素的認識逐漸加深,健康事業的內涵也不斷豐富和拓展。影響人體健康的因素很多,其中生活環境、公共衛生、吸煙、酗酒等不良習慣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註。要控制和改善這些因素,僅僅依靠衛生部門的工作是不夠的。要樹立“大衛生”理念,動員全社會、各部門、各方面關心衛生健康問題,在群眾中廣泛開展健康教育活動,教育引導群眾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倡導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通過普及醫療衛生知識,提高群眾的健康意識和自我保健能力。這是醫生應盡的義務和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218條* * *患者在醫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