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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國有法律解釋權的權威是什麽?

中國的現狀

當代中國的法律解釋

法律解釋制度是指劃分國家法律解釋權限的制度。我國以人大常委會解釋權為核心和主體的法律解釋制度的基本含義是,人大常委會行使立法解釋權,其目的和任務是解釋“具體含義需要進壹步明確”和“法律制定後的新情況需要明確適用”的法律規範,行政解釋和司法解釋的目的和任務是解決法律的具體適用問題;在三種解釋的關系中,立法解釋是行政解釋和司法解釋的基礎;在法律解釋方面,立法解釋的效力最大,其他國家機關對法律的解釋效力不及立法解釋。

1,立法解釋

對立法解釋有廣義和狹義兩種理解。區別在於對立法解釋的主體即立法機關和立法解釋的客體即法律的理解不同。

在中國,立法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大常委會)。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部門委員會和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要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進行法律解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大常委會)的法律解釋與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2.行政解釋

行政解釋是指不屬於審判、檢察工作的其他法律和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制定的法律、法規具體應用的解釋。

3.司法解釋

司法解釋是國家最高司法機關就司法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問題作出的解釋。司法解釋分為最高人民法院的審判解釋、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檢察解釋和這兩個機關共同作出的解釋。司法解釋與檢察解釋如有原則性分歧,應報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解釋或決定。

加強法律解釋工作,完善法律解釋制度,對於維護國家法制統壹,實現依法治國具有重要意義。

根據我國現行憲法、2000年立法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1981號關於加強法律解釋的決議,從法律解釋的實際操作來看,當代中國初步形成了“壹元多層次”的法律解釋體系。

“壹元”是指“法律解釋權屬於NPC人大常委會”。憲法第67條賦予NPC常務委員會解釋憲法和法律的權力;《立法法》第四十二條進壹步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NPC常務委員會解釋: (壹)法律條文的具體含義需要進壹步明確的;(二)法律制定後出現新情況,需要明確適用法律依據的。”

“多層次”是指除了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法律解釋之外,還有其他的法律解釋。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1981頒布的關於加強法律解釋的決議,我國目前仍有以下幾種法律解釋類型:

(1)屬於法院審判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法令的問題,由最高人民法院解釋。最高人民檢察院將對檢察機關在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法令的問題進行解釋。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解釋如有原則性分歧,應報請NPC人大常委會解釋或決定。

(2)不屬於審判、檢察工作的其他法律、法令如何適用,由國務院和主管機關解釋。

(三)地方性法規的規定需要進壹步明確或者補充的,由制定該法規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解釋或者作出規定。

請求法律解釋:

哪些機關和部門可以要求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法律解釋:

中央政府(即國務院)、中央軍事機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要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進行法律解釋。

權力劃分

(1)根據憲法和立法法的規定,中國法律的最高解釋權屬於NPC常務委員會。法律條文本身需要進壹步界定或補充的,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解釋或規定。

(二)屬於法院審判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的問題,由最高人民法院解釋;最高人民檢察院將對檢察機關在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的問題進行解釋。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如有原則分歧,應報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解釋或決定。

(3)不屬於審判、檢察工作的其他法律如何適用,由國務院和主管機關解釋。

(四)地方性法規的規定需要進壹步明確或者補充的,由制定該地方性法規的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解釋或者作出規定。凡地方性法規的具體應用問題,由當地政府主管部門解釋。

(5)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具體應用問題,由國務院和主管部門負責解釋。國務院主管部門的條例由主管部門解釋。

上述法律解釋權限的劃分所形成的法律解釋體系可以概括為:全國人大常委會處於法律解釋的主導地位,國家機關實行分工協作,法律解釋權在部門領域實行集中壟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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