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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正式法的來源有哪些?

中國法律的起源;

(1)憲法(243)

在中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監督憲法的實施,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解釋和監督憲法的實施,並調查違反憲法的行為。

(2)法律(208)

狹義的法律僅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規範性文件。我們這裏只用狹義。在當代中國法律的起源中,法律的地位和效力僅次於憲法。分為兩類:壹類是基本法,即全國人大制定和修改的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等方面的規範性文件;另壹種是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即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和修改的規範性文件。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也有權在不與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的情況下,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

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作出的規範性決議、決定、規定、辦法,也屬於“法”的淵源。

(3)行政法規(185)

行政法規是指國務院作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制定的規範性文件,其法律地位和效力僅次於憲法和法律。

(4)地方性法規、民族自治條例和經濟特區規範性文件(272項)

地方性法規是在本行政區域內具有法律效力的規範性文件,由壹定的地方國家權力機關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制定。根據憲法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以及1986修訂的立法法的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省級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權制定地方性法規。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根據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但須經上壹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後生效。自治條例是壹種內容廣泛的綜合性法規。單行條例是與某壹方面事務有關的規範性文件,壹般采用“條例”、“規定”、“變通規定”、“變通辦法”等名稱。民族自治法規只在本自治區有效。

經濟特區是指中國在改革開放中為發展對外經濟貿易,特別是利用外資和引進先進技術,實行了壹些特殊政策的地區。這些經濟特區規範性文件是經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授權制定的,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不同於壹般法律法規。

(5)法規(158)

規章是行政法律規範性文件,可分為:壹是部門規章。規定的事項應當屬於執行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另壹個是地方政府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較大的市和國務院依照法定程序批準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範性文件。

(6)特別行政區法律(151)

特別行政法依法享有高度自治權。除外交和國防事務由中央人民政府管理外,特別行政區享有行政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現有法律基本不變,現行社會、經濟制度和生活方式不變。

(7)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191)

國際條約是指我國同外國締結的以國際法為主體的雙邊和多邊協定,以及其他具有條約、協定性質的文件。國際慣例是指國際法院等各種國際裁判機構的判例所體現或確認的國際法規則,以及在國際交往中形成的不成文習慣。國際慣例是對國際條約的補充。

政策也是當代中國法律的來源之壹。政策是國家或政黨為完成壹定時期的任務而規定的活動準則。

此外,在法律上,壹般認為習慣應被視為中國法律的非正式淵源。在當代中國,不采用判例法制度,判例法不具有約束力,不是法律的正式淵源之壹。但是,中國應該重視先例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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