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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著作權法中的合理使用包括

我國著作權法規定的合理使用包括個人學習使用、廣播電視大學教學使用、新聞報道使用和公務使用。

著作權法規定的合理使用範圍包括:為個人學習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範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並且在前述範圍內,可以不允許著作權人支付報酬,但應當註明作者姓名,不得影響作品的正常使用,不得無理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

版權包括內容:

著作權包括著作人身權和財產權。作品的人身權包括:發表權;簽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作品的財產權包括:復制權;發行權;租賃權;展示權;表演權;展示的權利;廣播權;改編權;翻譯權;集會權;以及著作權人應當享有的其他權利。

軟件著作權登記申請表應填寫的內容包括:

1.全稱、簡稱、版本號、開發完成日期和軟件開發(自主開發、合作開發、委托開發和指派任務開發);

2、原始取得權、派生取得權;

3、軟件使用的權利範圍;

4、技術特征(軟件名稱、用途、技術特征、軟硬件環境、編程語言和編程語言版本號、程序數量、零售價格);

5.軟件著作權歸屬狀況、申請人詳細情況、軟件認證資料的交存方式、申請人簽名。

作品的個人權利:

1.發表權:是作者依法決定其作品是否公開以及以何種方式公開的權利。是版權的首要權利。包括發表作品的權利和不發表作品的權利。

成立特征:著作權人應當有將作品公之於眾的意圖;必須有這樣壹個事實,即作品以某種方式公之於眾,並為不特定的大多數人所知。

推定同意發表:許可他人發表的未發表的原創藝術作品的所有權轉移給他人。

作者生前未發表的作品的發表權(未明確表示其死後不再發表):可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在作者死後50年內行使,否則由原作品的合法所有人行使。

2.署名權:作者有權在作品上標明自己的姓名,以表明其作者身份。包括作者對自己作品的署名和不署名的權利。作者的作品署名發表後,其他任何人以出版、播放、表演、翻譯或者改編等形式傳播和使用時,必須註明原作品的名稱。著作權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其署名權屬於作者。署名權不可轉讓,不可繼承,不存在棄權。保護期不受限制。沒有相反證明的,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

3.修改權:指作者修改或授權他人修改其作品的權利。是作者享有的,只有獲得作者授權,他人才能修改其作品。未經授權的修改構成對作者修改權的侵犯。例外情況:

(1)報刊雜誌可不經作者同意,對其投稿作品進行文字修改或刪節。本質上,修改權仍然屬於作者,他人只能在合法範圍內對作品進行文字上的修改或刪節,而不能改變作品的基本內容和形式。

(2)藝術品原件出售後,著作權人如要修改作品,必須征得藝術品原件所有人的同意..

4.保護作品完整的權利:這是保護作品不受歪曲和篡改的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

在下列情況下,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無償使用作品,但應當註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稱,不得影響作品的正常使用或者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

(壹)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作品或者說明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3)為報道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上不可避免地轉載或引用已發表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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