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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法家的立法思想

首先,遵循天堂之路

法家認為自然運動是有規律的,他們稱之為道、常、澤、理、解、度、數、時、序等。這些概念分開使用,意義相同或相近;壹起用的話,大小有區別。《管子·形勢》篇說:“天不變,地不變,春夏秋冬更喜慶,古今亦然。”這裏的“長”、“澤”、“解”都是指法律,只是大小有區別。《韓非子·解之》篇:“道,萬物自然,萬物止。”這裏的“道”是指自然界的壹般規律,“萬裏”的“裏”是指事物的具體規律。法家認為,壹切法律都不以人的主觀意誌為轉移,人“不能利也不能虧”。[2]人們應該研究和掌握自然規律,並根據這些規律行事,這就是所謂的“法天”、“法蒂”和“法施思”。[3]按自然規律行事,借助天道;違背自然規律終將失敗:“天助成功人士於天;工作逆天者,天逆天。天助雖小,必大;天若違,則敗也。”[4]“從事it的丈夫,什麽也幹不成。”“今天的人之所以想成功,想成為失敗者,是因為他們生來無知,不肯問,不肯聽。" [5]

根據上述原因,法家認為,在制定法律時,要把順應自然作為重要內容和立足點。

天道最重要的壹點就是把天道的無私性引入立法,作為立法的指導思想。“天”對所有的人都是平等的,無論遠近,公正無私。法律也應該如此,是“法與自然相結合”、“無親如土”、“忘我參日月”。[6]無親無私集中於“公”。“公”是法的靈魂。法家說“公”主要有兩層意思。壹方面,法應該是人事之紀,正如天是萬物之紀。《關法界》說:“修法者,天下之計也。萬物之儀也。”《七律》說:“大小也,繩也,規也,秤石也,鬥也,角也,謂之法。”《仁法》曰:“修法者,天下第壹。”既然法是“大小”、“程序”、“至尊道”,是關於事物的壹般或普遍的規定,所以法又稱為“事物的規範”另壹方面,既然法是“至高無上”和“正常”的,它本身就上升為“公”,大家在它面前只能稱之為“私”。不用說,連勝法的君主在法律面前也屬於“私”的範疇。《管子·法》中有壹段話對這個問題作了深刻的闡述:“有本事的人可以制定規則,但不能廢除規則,糾正方圓。聖人雖能立法,但不能廢法治國。所以雖有明智高尚之舉,卻是浪費規矩,是正確的方圓。”法律和規則壹樣,代表事物的壹般性,表現為“公共性”;君主的權力再大,也是個人,表現為“私”。相應地,君主也必須約束私人利益。法家多次提出“明之所長,公而不私”,“法之所從,如天地之無私”[7]。在法家眼中,“公”是法的靈魂。沒有“公”,是不可能的。如果有壹部不為公眾服務的法律,它就失去了作用和意義。

順天理的另壹個內容是用法律來肯定自然規律和遵循自然規律的人事行為,使之成為人們必須遵守的規範。這集中體現在“四季政治”的討論中。春天是萬物復蘇、萌芽的時期。根據春天的特點,法律規定,春天“不殺動物,不生蛋,不砍樹,不逞勇鬥狠,所以時間長”,以保護壹切自然萬物的生長。春天是壹年生計的開始,我們應該播種幾百種莊稼。為了使生產成為可能,我們應該“給寡婦,振作孤獨,不借種子,無福消受,故勸弱者。”為了使盡可能多的勞動力投入生產,在農耕之初,就要“赦罪,捕人,報仇,故應努力建富谷。”[8]同理,要根據夏、秋、冬的自然特點,相應地制定夏、秋、冬的政策。《禁藏》作者明確提出“天之時為經”,遵守四時規律是治國之本。這對農業來說是合理的。

《管子·七臣七主》壹文也論述了以下道理:違反四時之政,不僅會遭到大自然的報復,而且“四時犯,陰陽不和,風雨不時”;同時會加劇整個社會的矛盾,導致政治危機。這就叫“時不時,妳會吃虧的。”筆者認為陰滅亡的壹個重要原因是天氣的違逆。

在先秦諸子中,不僅法家主張四時之策,陰陽家、儒家等其他學派也主張四時之策。法家的特點是主張通過立法手段使四時政治合法化。

天道的另壹個內容是,它們將天道的不同性質和功能與法律功能對應起來。如果命殺於天,即春夏之生物,秋冬之生物,法律會有相應的賞罰。天道不廢生死,法不廢獎懲。

法家提出立法應遵循天道的命題,值得關註。人類的活動不僅表現為人與人之間的相互作用,也表現為人與自然之間的相互作用。立法隨天論是法家尋求人際交往與人與自然溝通統壹的壹種嘗試。在這個理論中,有光輝的科學思想,比如通過立法迫使人們遵守自然規律。至於以天道的“公平”來論證法律的“公平”,雖然二者之間沒有內在的本質聯系,但前者不能成為後者的基礎,但在當時有其歷史合理性。因為法家以這種方式賦予了法律優於壹切人的性質,所以即使是制定法律的君主也應該遵守法律。在主權權力至上的時代,理論上不能說不是對君主行為的限制,也是對權貴謀求法外權利的限制,在當時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另壹種是純粹的謬誤,比如與天生死之辯的賞罰。

第二,隨時改變

法家持有進化的歷史觀。他們認為時代在不斷變化,法律也應該隨著時代的變化而“改革”或“改造”。

法家認為,隨著生產和人口的增長,人與自然的關系、人與人的關系在歷史上壹直在不斷變化。而且認為歷史發展呈現階段性。尚軍之書可以分為“上界”、“中界”和“下界”。韓非把歷史分為四代:古代、中世紀、現代和今天。法家也認為歷史進程是後來者居上,今不如古,斷然反對今不如古的說法。

隨著歷史條件的變化,人們的思想也在變化。“古代人畏道德,中世紀人求智慧,今日人爭力量”[9]。古代很苦,皇帝要沖鋒陷陣,所以有讓位之舉;但是,今天當縣長,是後人之福。所以,今天很難去找縣長。[10]

事物在變化,法律也要隨時變化。“先王當時立法,把事情做得妥妥當當。法律要在適當的時候治理,事情要以適當的方式去做。”[11]“必要時立法,依事制禮。”[12]“隨時變化,因俗而動。”[13]“不慕過去,不離現在,隨時代而變,俗不可耐。”[14]法家反對以歷史為包袱,安於現狀。改革要從實際出發。

根據不同歷史階段的不同特點,立法應符合時代精神。“上界愛私,中界賢仁,下界貴尊官。”[15]今天屬於“下輩子”的延續,立法要貫徹“尊官”精神。韓非認為,現在的實力之爭需要立法來控制和引導實力之爭。

法家從時代變遷出發,特別強調立法要與時代脈搏相壹致。《管子·政事》說:“國若不安,則在底層”,“頂層不變,則眾民命交托”,“底層不賤,則民不堪重負,惡貫滿盈”。所以立法要有明確的針對性。

根據時間的變化,操作方法要靈活。管子孝文曰:“有時事為先,有時政為先,有時德為先,有時恕為先。”《管子·形勢解》說:“天下稱聖王,知之也是技。”

法家無法對不可改變的歷史和時代做出完整的科學判斷,但他們的認識中包含了壹些科學的內容,在當時處於認識的頂端。法律隨時都在變化,要適時立法,體現了法家對時代與法律關系的認識。雖然他們非常重視法律的作用,提倡法治,有時也誇大法律的作用,但總體上,他們清楚地認識到,法律是受時代制約的,法律不能對時代發號施令,而應服從時代的變化,誘導時代前進。這個基本認識是有價值的。

第三,因為人情

人情立法是法家的另壹個重要立法原則。申子說:“法不從世,不從地,而從世。”[16]

從法家的諸多論述中可以看出,人情是壹個歷史範疇,隨著時代的變遷而變化。關於人情的歷史變遷,法家有不同的理解,暫且不談,但他們對當時人情的理解大體是壹致的。人情的本質歸結為壹個字:“利”。《尚軍算地之書》說:“民命(性)依度而長,取之重,求之權。”《賞刑》篇說:“民欲財也* * *而後止。”韓非說的比較透徹。他認為父子和兄弟之間的關系也是圍繞著利益的。

法家把人性和人情歸結為壹個字,讓人覺得自私和卑鄙。但是,在當時,這種認識是最接近現實的。法家提出以人情為基礎的立法,即抓住人人受益的環節,以利益為中軸,促進人人受益。“法律和民樂,搞出來和人民的稱號壹樣。法律符合人心,如果傑夫符合法律,上帝就會尊重它。所以說:號令者,受君尊。當人民說話時,他們是合理的,符合人民的感受,那麽人民就服從他們的話。”[17]“知主之道,行民之所欲,求其功...行民所恨,禁其惡”[18]“凡治天下者,必以人情為本。人有好惡,所以獎懲分明。若有賞罰,則可用禁令對待道具。”[19]

法家在這裏強調的是,在立法中不應以君主的好惡為準,而應首先考慮人民的感情和願望。那麽,法家立法是為民嗎?法家確實說過這樣的話。韓非說:“立法要看度,所以也是利民之道。”[20]但眾所周知,法家總是為君主打算,主張君主專制。那豈不是自相矛盾?矛盾就是矛盾,但在法家看來,這也無妨。正是在矛盾中求統壹,妙就妙在根據感情引導,利用人民的好惡,以利君主。韓非很坦白。他認為君臣之間沒有值得信賴的忠誠關系。現實就是壹個赤裸裸的“利”字,買賣關系。他說:“我盡力與城媾和,妳俯首稱臣與城媾和。”君臣之際,非父子之親,也算。“[21]君主不要怕民爭利,而要善於算賬,計算得失之比。對君主來說,只要得大於失。”法難立,權難立。壹件事做了就有危害,有權就做。法無難事,只怕有心人。”[22]每個人都在追求利潤。君主立法的神奇作用就在於做好排列組合,讓大家的利益都圍繞著君主的利益,就像軸聚集在輪轂裏壹樣。韓非說:“利之所在,民之所歸,名之所亡。”[23]“我到陳府中,設爵祿,使人易死。”[24]“君為民也。有難就用死,安平盡力。”[25]君用自己的名利換取臣民的血汗錢命,臣民得到了壹定的好處,而君主得到的更多。

立法要以人為本,這是壹個光榮的命題。沒有人民的感情,法律就失去了社會基礎,成為壹般民眾的對立面。法家立法的最終目的無疑是為君主著想,但同時又竭力將法律與民情聯系起來。他們把佛法當成絞盤,讓利益經過臣民之手,最後送到君主手中。臣民得到了壹些滿足,但意大利落入了君主的口袋。先秦法家的改革在當時是可行的,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抓住了人情有利利這壹點。

第四,講道理

法家提出立法要有章可循。《管子·班法解》說:“審罰刑賞,必明紀;陳毅試圖以理服人。空靜即是怒樂。”《七律》說:“君談道理,群從教,百官嚴。”《形勢解》說:“法治民,安之。故事不比道理廣,就成了節日。”這幾章的作者反復強調,立法和執法要按道理來。那麽什麽是理性呢?從《管子》這本書來看,有三個方面:事物的規律性;慣例、傳統和習俗;事物之間的輕重關系。

《騎馬》中對市場理論的闡述是事物的規律。文章說:“市場的商品是準確的。所以百貨便宜就不賺錢。不盈利就什麽都管。如果是萬物治理,那就經濟了...市場參與者可以知道如何控制混亂和混亂的程度,但不知道混亂的程度。”總的思路是市場能反映材料的供給。百貨價格低了,做生意就沒利潤了,各行各業都沒利潤了,各種生產(百事)都發展起來了。隨著生產的發展,供求關系可以平衡...從市場可以觀察國家的治亂,知道商品的數量,但市場不能決定商品的數量。作者指出,生產是市場的基礎,管理市場的本質在於管理生產;只有在生產發展的基礎上,才能經營好市場。顯然,作者的觀點很有見地,揭示了生產對市場的制約作用,為制定管理市場的法律提供了深刻的理論依據。

關於朝廷騎馬原則的討論主要集中在習俗、傳統和風俗上。所謂朝廷原則,主要是指貴族、等級、長幼的規則。毫無疑問,這些規定有客觀依據,但更多的是傳統和習慣在起作用。

關於輕與重的關系原則,作者提出了輕於重的原則。比如《管子·七律》提出:“不為財寶而喪命”、“不為愛情而危害國家”、“不為愛情而廢法”、“不為榮譽而分享權力”等等。

雖然法家所說的“理”不能稱為法,但有壹點可以註意:理是相對於君主個人好惡而言的,對君主個人好惡的控制應以理為基礎。

五、固定位置

這是法家立法的原則和目的。法家所說的“分”,包括兩層意思:

壹般意義上來說,就是界定權限範圍,劃定歸屬。《尚軍丁粉之書》說壹只野兔子被幾百人追;市場裏兔子成堆,行人不理。原因是前者的“分”是未定的,後者的“分”是固定的。法家認為法在於“明分”或“定分”《尚軍定分書》說:“夫名分,治勢之道也;名不定,道亂也。”《修權》壹文說:“所以立法要分清楚,而不是私害,然後治理。”

具體來說,“分”是指對社會上不同層次、不同背景、不同職業的人做出相應的規定。《關商》曰:“大師畫之,與之同留;畫出來,官方會保留;官畫,民役。”我這裏說的是君、官、民的權力劃分。《法律》說:“君子食道,則尊民從;小人若食力,則富貴衣食。”這就是努力和勤奮的區別。騎馬曰:“誠賈不可食賈,誠工不可食工,誠農不可食農,信者不可立朝。”這裏對賈、公、農、師等不同職業的人提出了不同的要求和規定。法家主張劃分越細越清晰,越容易評估。韓非曰:“知主之法,必詳之。”[26]不允許任何人在法律之外行事。不言而喻,任何人犯了法外之罪,都會因法外之功而受到懲罰。在法家,立功也是超越法律的行為。違反法律是違法的。

法家說“分”,不是把社會分開,而是把每個人安排在壹定的位置上,成為整體的壹部分。他們認為“分離”是“結合”的必要條件,目的也是為了“結合”。《關陳子君商》說:“上等人知其道,下等人守其職,上下之分合而為壹。”法律的作用是通過“分”形成社會的制度,樞紐在君主手中。

六、打開插頭

提倡什麽,禁止什麽,是立法首先要考慮的根本問題。法家所說的“開塞”就是這個問題。法家對開什麽、塞什麽有壹些分歧,但大多認為要開農戰,塞末端產業和遊客,簡稱“重農抑末端”,“重農抑末端”是法家立法的壹個根本原則。他們主張用法律手段驅使人們努力務農,禁止搞終身制和遊學。

法家特別強調農業,因為在他們看來,糧食是財富的主要象征,是安民、用兵、治國的物質基礎。“粟也,民歸何處;小米是也,富貴也是還;粟也,地之所屬。小米多了,天下萬物盡矣。”【27】“地守於城,城守於兵,兵守於人,人守於粟。”[28]“民強兵富民廣,生於粟。”[29]從糧食出發,末端產業和遊客不僅不生產糧食,而且是糧食的消費者。於是他們把最後壹個產業當成了農業的對立面,提出了“最後壹個產業幫不了”,“小米不足”[30],“最後壹個產業幫不了,所以野就不開了”[31]。

不用說,法家又打起來了。他們的精明在於知道農民是軍人的天然學校。《尚軍·蜀農占》說:“返農則民簡而正,壹個接壹個(當是‘純潔性’的錯誤)易犯,信仰可防戰。”《計地》曰:“屬民則簡,簡則畏令。”所以,為了打仗,還必須強調農業。

農業要出力,戰爭要流血,這是違背人性的。《尚軍內外之書》說:“民內政不患農。”“人民的外事不難打。”如何解決這個矛盾?這個要看法律,使用方法讓“壹孔之利”,這就是農戰。其他所有的盈利方式都應該被封殺。為了實現這個目標,壹方面要獎勵耕田和打仗,另壹方面要創造壹種環境,讓不耕田和打仗的人比耕田和打仗的人更苦更難。這是尚軍之書上說的:“見不戰之辱,苦也。”大意是用法律懲罰不想參戰的人,給他們加上恥辱和懲罰,讓他們覺得活著是壹種痛苦。戰爭是這樣,農業也是這樣。要用“打”“搶”的手段,讓人回歸農業。

法家強調立法要明確,這個命題對法律無疑是極其重要的。就開與閉的關系而言,法家更重視閉,視其為開堤。他們強調不堵不流,而不是以疏通為主,堵為輔。雖然他們也叫囂著要讓人從農戰中獲利,但更重要的是通過降低非耕者的社會地位和生活條件來對比農戰的好處。這不能說是作弄人。至於重農抑末的政策,應該說是以其負面作用為主,這個問題另行討論。

七、重罰

法有賞罰,這壹點沒有歧義。問題是如何處理獎勵和懲罰的關系。大多數法家主張重刑。雖然法家也講了很多高調立法為民的道理,但他們更清楚地認識到,利民與法是對立的,所以提出了立法要“得民”或“弱民”的原則。《尚軍疏說民》說:“民勝法,國亂;法者得民,兵者強。”“民弱則國強。”《管子·政事》說:“為君貴於勝。所謂勝者,法使之為勝。”壹般來說,法律應該“戰勝人民”,如果法律不能戰勝人民,它就失去了它的作用。問題是如何“贏得人民”。法家論述過很多“得民心”的方法,其中最關鍵的壹條就是重刑。按照他們的提法,叫做“壹賞九罰”、“輕罪重罰”。

“賞壹罰九”是指獎懲的比較,獎勵占十分之壹,懲罰占十分之九。尚軍舒德強說:“君賞九刑,強國賞七刑,國罰五刑。”《韓非子·馨子杜·韓非子》說:“刑勝而人靜,賞繁而奸生。故治民者,刑勝,先治也;欣賞復雜也是混沌的基礎。”

“輕罪重罰”指的是量刑原則。《韓非子八經》說:“刑之重,人之所畏;毀如惡,令民恥。”按照法家的邏輯,重罰輕罪使人不敢犯輕罪,自然也不敢犯重罪。這就叫“重禁輕,難止易”[32]。“行刑輕,輕則不生,重則不生。所謂治也在其治也。”[33]這就是所謂的“懲罰歸懲罰”。

暫且不討論重刑主義在實踐中會帶來什麽樣的不良後果。就其理論而言,也是荒謬的。因為它把懲罰的手段絕對化了,以為只要無限期地使用這種手段,就可以讓所有人就範。事實上,人們違反禁令的社會根源遠遠強於懲罰手段。重刑主義只相信手段的力量,而拒絕討論和揭露違反禁令的社會原因。結果事情總是走向預期目的的反面。

八、數量可能是

有法家提出立法要考慮客觀可能性,法律只有建立在現實可能性的基礎上才能實現。《管子·形勢解》說:“智者大師衡量人類能做什麽,然後做出。所以,讓人量力而行,讓人量力而行。亂主不量人力,使人不能為,故廢之;如果人們不能做他們能做的事,他們就會失敗。”這裏所說的“妳能做什麽”和“妳不能做什麽”的“衡量”線,是由生產水平和人力極限決定的。《管子全修》說:“地之富,有時使民累。”超出了土壤肥力和人的力量,事情就會不了了之,正如《管子法》所說:“不能多要多得者,不能多禁多止者,不能多點多走者。”

有些法家看到,超過了某壹條衡量線,人民就受不了了,就會揭竿而起造反,統治者就危險了。《管子全修》指出,地力和人的力量是有壹定限度的,但君子的欲望是無止境的。“有時候,累了就養個無限君子,度量卻不生於其中,那就病了。因此,我殺了我的國王,我的兒子殺了他的父親。所以,取之於民,用之有才,國雖小,必安之;不限用,雖國危矣。”

“測量”線應該劃在哪裏?《管子·政事》提出:“治莫重於治齊。民急則迫,迫則窘,窘則失;緩則縱,縱則好色,好色則私,私則脫離公,難以用之。所以,規則不成立,就不允許。氣若衰,則難治。因此,人民的統治是不可或缺的。”這裏所謂的“氣”,就是既不能讓百姓富起來,也不能讓百姓窮到死。用今天的話說,就是使人民能夠維持簡單再生產的條件。

法家所說的“量的可能”,主要是指賦稅和徭役的征收。他們明確提出了“可能性”的衡量線,無疑是非常有見地的。但他們在邊緣劃出了人只能維持簡單再生產,延長壽命的衡量線。他們所謂的“數量可能性”,就是要求統治者把最大限度的剝削和長期可持續的剝削結合起來。所以這種“可能性”壹旦成為現實,擴大再生產是不可能的。從生產發展的角度看,法家的“量的可能性”沒有積極意義。

以上八項原則說明了法律與各種事物的關系。

順天道提出法要遵循自然規律。法律無疑是階級社會中占統治地位的階級意誌最明顯的體現。但從自然的角度來看,人類是自然的壹部分。統治階級可以統治社會,但不能對自然行使權力。相反,它必須遵守自然法則。否則自然報復會懲罰所有人,加劇社會矛盾。從天道的角度來看,法律代表的不是任何階級的利益,而是人類的共同利益。

由於人性和理性的原因,法律與社會生活的關系從不同的方面得到了解釋。雖然法家非常重視法律的作用和力量,但在對這些問題的討論中,我們可以看到他們清醒地認識到,在社會生活中存在著壹種比法律更為嚴厲的不可抗拒的力量,這種力量遠大於法律的力量。法律不能抵觸它們,只能服從它們。

法家的階級意識和立法宗旨體現在職位分類、公開開閘、重罰等方面。

量可能暗示法律的實現程度是由客觀條件決定的,立法者不能為所欲為。

這八項原則表明,法家把立法的過程看作是對自然、社會、歷史和現狀進行綜合考察的過程。他們認識到,自然、社會、歷史的運動比法律更權威,法律的規定要反映客觀事物與其客觀規定的關系,從而在服從自然和人事的必然性中謀求統治者的利益。

法律具有極強的強制性。問題是這種強制會阻礙歷史的進步,還是會促進歷史的進步,或者說有沒有障礙。從法家立法原則的主流來看,他們主張打破舊的歷史傳統和習慣,提出了變法、改良法律、不繼今、不棄舊的思想,立足點是開塞。從歷史發展的角度來看,對法家思想的開放要具體分析,不能籠統地肯定或否定,但主流是積極的,起到了進步的作用。

法家提出的立法原則有很多精妙的理論。然而,這些閃亮的珍珠是戴在君主專制這條線索上的。在他們看來,整個國家及其臣民都是君主的對象,正如韓非所說:“國也是君主之車;勢者也,王之馬也。”[34]臣民只有對君主有用才有存在的價值。“弟子,主所用,能盡其能,則應在主”[35]。如果臣民不能為妳所用,不如讓他們去冥界,不如讓他們活在人間。為了向臣民證明君主的絕對占有權,他們主張壹切臣民都可以靠君主的恩賜生活。“夫君,此人,天地之位;人和很多東西壹樣。各有各的位置等待妳的命令。”[36]意思是萬物生長靠天地,人生活靠君主。從理論上來說,要證明君主有權殺掠臣民,最簡單的方法就是說臣民的壹切都是君主賜予的,或者說臣民本身就是君主所有的。既然國家和臣民都屬於君主,法律就只能是君主的私有財產和用具,正如韓非所說:“民為大事之主,違法也是壹技之長。”[37]韓非還說,法律、藝術、權力是帝王的工具,所以法律只能由君主單獨行使:“君主最重要的武器不是秩序,而是尊重秩序。”“治民之本,不可為令。”[38]這樣,他們所說的壹些立法原則就陷入了無法解決的矛盾之中。雖然原理很巧妙,但是君主的壹句話就能化為烏有。在主權權力面前,再高明的原則也很容易變成美麗的空話。壹切由君主決定,自然對亂象的處理也由君主的性格和能力決定。“所謂統治者,主知道;所謂亂國,臣勝也”[39]。我贏了,還在於黑暗君主。在這種情況下,有沒有好的法律,能不能執行,當然取決於君主的人品。《管子·仁法》壹文說,今天“人人有良法而不能守”,因為沒有“聖人”。在君主專制的政治體制下,法律只能陷入如此可憐的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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