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國民經濟的不斷發展,依法治國進程的不斷推進,人權水平的不斷提高以及公民法治意識、平等意識和正義意識的不斷深化,罪犯這壹具有特殊法律地位的公民的權利的法律規定、制度保障和實際享有越來越受到社會各界的關註。近年來,中國對罪犯權利的保護逐步步入法制化軌道,特別是1992年《中國改造罪犯的情況》白皮書的頒布和1994年《監獄法》等法律法規的頒布。監獄行刑機關在給予罪犯人道待遇、尊重罪犯人格、保障罪犯合法權益方面邁出了劃時代的堅實步伐。罪犯享有與其特殊身份相對應的合法權利,承認和保護罪犯的權利是法治社會的必然要求。要從整體上把握罪犯的權利,就必須對罪犯應享有哪些權利、罪犯的權利現狀以及如何有效維護罪犯的合法權利等問題有壹個清醒的認識。這些問題的澄清,必將有助於執法者進壹步樹立人權保障的理念;有助於提高罪犯改造的質量;有助於最大限度地促進刑罰功能的實現。因此,本文試圖從整體上探討罪犯的權利,以期為科學認識我國罪犯合法權利的現狀提供壹些幫助。
第壹,根據我國憲法、監獄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我國罪犯享有的權利的法律構成。
(1)平等權。罪犯雖然犯了罪,但作為公民,仍然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平等權利,這是由公民在法律面前壹律平等的原則決定的。罪犯的平等權利主要有:1,上訴權。包括:刑事、民事、行政訴訟中的上訴權和行政處罰中的上訴權;2、起訴權和舉報權。罪犯有權檢舉和控告司法機關、執行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失職和侵權行為;3.訴訟參與人的權利。罪犯在服刑過程中參加訴訟,仍然依法享有辯護權、上訴權、申請回避權、申請專家鑒定權等壹系列訴訟權利。特別是罪犯在服刑期間犯新罪或者因留罪、漏罪被追訴的,罪犯作為被告人享有辯護權和上訴權。
(2)政治權利。公民的政治權利是指公民參與國家政治生活的權利。未被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應當依法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政治權利。例如,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縣級以下人民代表大會直接選舉的若幹規定》和1983年3月5日《關於服刑罪犯和在押罪犯選舉權問題的聯合通知》,未被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可以行使選舉權,但因正在被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偵查、起訴、審判,可以停止行使選舉權。
(3)人身權。廣義的人身權利包括生命權、三權分立權、人格權、健康權和與人身自由有關的權利,如通信權和宗教信仰自由權。我國罪犯的人身權利是:1,生命權。如果壹個罪犯沒有被依法剝奪生命,那麽他的生命權就應該得到承認和保護,任何人都不能任意剝奪,包括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2.健康權。罪犯既然沒有被剝奪生命,就應該在服刑期間享有健康權。在中國,罪犯的健康權包括食物、衣服、住所、醫療和保健。參加勞動的罪犯有依法獲得勞動保護的權利;確實患有嚴重疾病的罪犯,符合條件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3.不受酷刑或體罰或虐待的權利。我國法律明文禁止監管部門的監管人員和受監管部門委托的人員毆打、體罰、虐待被監管人,禁止其命令被監管人毆打、體罰、虐待其他被監管人;4.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的權利。監獄法在總則中規定,不得侮辱罪犯的人格;監獄人民警察不得實施侮辱罪犯人格的行為;5.通信和會見權。罪犯在服刑期間,可以按照有關規定與他人通信,會見親屬和監護人;6.宗教信仰自由。我國憲法規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權利,《中國改造罪犯的狀況》白皮書也宣稱:“罪犯有信仰宗教的權利”,但罪犯的信仰宗教權利是指“允許宗教罪犯在被關押期間保持原有的宗教信仰”。宗教信仰自由的權利在範圍上不同於普通公民的權利。
(4)產權。根據我國法律,罪犯的合法財產不受侵犯,監管人員不得索取和侵占;而且犯人的非生活用品都是監管部門代為保管的,放出來的時候會歸還。當犯罪分子有正當用途時,可以允許接收。此外,罪犯還依法享有繼承權和知識產權中的部分財產權。
(5)社會、經濟、文化和教育權利。包括勞動權、休息權、獲得物質幫助權、受教育權和科學文化權等。:1,工作權。根據憲法的規定,任何公民,包括罪犯,都有雙重的權利和義務,所以罪犯也應該有勞動的權利。《監獄法》第四條、第八條、第七十二條是對罪犯勞動權的具體規定。2.休息的權利。作為勞動者的罪犯也享有休息的權利。《監獄法》規定,監獄罪犯的工作時間參照國家有關工作時間的規定執行,罪犯有在法定節假日和休息日休息的權利;3.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監獄法》第37條和第73條明確規定了罪犯和刑滿釋放人員獲得物質幫助的條件。4.受教育權。根據憲法,教育也具有雙重屬性。對於罪犯來說,壹方面,這是壹種權利,是罪犯發展權的重要內容;另壹方面,它是壹種義務,具有轉化的強制性;5.參加文化活動的權利。罪犯依法享有壹定的從事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娛樂活動的權利。根據監獄法,監獄可以對有發明創造、技術革新或者傳授生產技術有壹定成果的罪犯給予獎勵。監獄應當組織罪犯開展適當的體育活動和文化娛樂活動。
(6)婚姻和家庭權利。包括罪犯的婚姻自由、合法的婚姻家庭不受非法侵犯的權利以及其他與婚姻家庭有關的權利。根據我國婚姻法的相關規定,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在婚姻方面,雖然我國的壹些行政法規或者其他內部規範禁止罪犯在監外執行期間結婚,但是法律並沒有禁止是否可以在獄中結婚,實踐中也有罪犯在獄中結婚的例子。在離婚方面,罪犯享有完整的實體權利和程序權利,其離婚自由不受任何幹涉。
(七)其他權利。除上述權利外,我國法律還規定了罪犯的其他權利,如罪犯有按照有關規定收受財物的權利;刑期屆滿或者被裁定假釋的,有權按照規定獲得釋放或者假釋,並取得相應的證明;女性罪犯、青少年罪犯和少數民族罪犯享有壹些特殊權利。此外,減刑、假釋是否屬於罪犯的權利,目前存在爭議。我認為罪犯的減刑、假釋是監獄人民警察對罪犯改造表現的壹種刑事獎勵,是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實施的,不具有權利自由,所以不是罪犯自己享有的權利。
二、維護罪犯合法權益的現狀和不足
1949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至今,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和人權理念的不斷深化,罪犯權利保護日益受到社會各界的重視,國家先後簽署了《罪犯待遇最低限度標準規則》等壹系列關於罪犯權利的規範和國際規範性文件;《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保護人人不受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宣言;關於醫務人員特別是醫生保護囚犯或被拘留者免受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的任務的醫學倫理原則,以及《聯合國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標準規則》(北京規則)等。廣泛參與罪犯權利保護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國家還先後制定了監獄法,修訂了刑法、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司法部在全國範圍內對監獄進行了大規模的機構改革,調整了監獄布局,監獄與企業基本分離。這些措施極大地改善了罪犯改造的環境,增強了他們改造的積極性,為國家的安全和穩定作出了重要貢獻。雖然我們在保障罪犯權益方面取得了很大成績,但也看到在保護罪犯權益方面還存在很多不足,需要不斷完善。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國際罪犯權利保護的規範還有很大差距。中國雖然加入了許多保護罪犯的國際公約或條約,但在保護罪犯權利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罪犯改造的質量也有了很大提高。這些成績有目共睹,得到了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的認可。個別國家在聯合國人權會議上壹再拒絕針對中國的人權提案就是壹個很好的證明。但是,也要看到實際問題。由於我國仍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物質基礎還很薄弱,生產力發展不平衡,監獄罪犯的生活條件與國際通行的要求還有很大差距。比如生活條件、生活水平、醫療水平還比較低,這是不容忽視的。
(2)保護罪犯權益的法律法規不夠健全,警力配置不合理。1994年監獄法頒布至今已13年,監獄法實施細則仍未出臺。這十年來,國家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監獄法的很多規定已經過時。此外,監獄法本身就是壹個抽象的規定,在司法實踐中難以把握,缺乏可操作性。從現代化監獄建設的要求來看,監獄整體警力不夠,特別是具有專業技能的警力資源相當匱乏,遠遠達不到司法部規定的最低警力配置標準和罪犯矯正必須配備的專家型人才的要求。但由於體制機制上的種種原因,很多想進監獄工作的人很難進來,直接影響了警力資源質量優化的提高。此外,還有監獄內部警力分配的問題。監獄機關警力太多,基層警力太少。監獄工作的重點應該在基層。基層警力有保障,監獄的安全才有保障,罪犯的權利才能真正實現。
(3)監獄醫院(診所)缺乏疾病診治能力。大多數監獄醫院(診所)設施簡陋,儀器落後,醫務人員整體醫療水平不高。稍微復雜的疾病都沒有辦法治療,犯人的健康權無法得到根本保障,不僅影響了犯人的改造積極性,也給監區的改造秩序帶來了安全隱患。比如罪犯XXX,患有嚴重的銀屑病,全身瘙癢難忍,尤其是夏天,整夜睡不著覺。後來罪犯幹脆晚上不睡覺,因為休息不好,影響了正常工作。再加上罪犯的判刑相當頻繁,造成了很大的心理壓力,他也想好好改造。但由於疾病嚴重影響了他的心情,對他的身心造成了極大的傷害。
(4)監獄永遠擺脫不了繁重的生產任務,加班加點時有發生。雖然監獄體制進行了改革,實行了監企分開,國家為監獄改革撥出了全額經費,但由於國家財政負擔重,財政撥款不能滿足監獄建設的實際要求,所以各監獄的生產任務重點並沒有太大變化,上級仍會給監獄分配壹定的生產任務。在各級領導的考核晉升中,本單位的生產情況也是壹項重要的考核指標。這種做法讓各級領導甚至基層幹警都不敢對勞動生產掉以輕心。在生產任務對比中交貨時間緊張的情況下,加班加點是不可避免的,這在壹定程度上會影響罪犯的休息權利。
(5)監獄工作人員違法違紀事件層出不窮。近年來,國家加大了對監獄幹警執法的調查力度,先後出臺了“五不準”“六不準”等多項規章制度,幹警執法紀律監督實施辦法,幹警執法責任追究辦法等。但也有相當壹部分警察觸犯了法律,受到了黨紀政紀的處分,有的甚至被判了刑,把警服換成了囚服。教訓很慘痛。監獄工作人員違法違紀主要表現在:違規使用警示裝置,造成罪犯身體傷害;利用罪犯希望減刑假釋的心理,收受賄賂,勒索罪犯家屬;利用自己的權利與罪犯家屬發生性關系,正當關系等等。
第三,關於維護罪犯合法權益的幾點思考
隨著我國國力的不斷增強,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人權理念的不斷推進,切實保障罪犯的合法權利必將成為監獄工作的重中之重。制定和完善保障罪犯權利的法律法規,不僅有利於完善執法公證,保障罪犯合法權利的實現,而且對提高罪犯改造積極性,減少重新犯罪,維護監獄安全和國家穩定,服務於構建和諧社會的宏偉目標具有重要意義。
(1)修改完善監獄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使罪犯的權益得到有章可循的保障。1994年監獄法頒布至今已13年,至今仍未修訂,難以想象。十年來,監獄事業取得了巨大成就,改革形勢發生了巨大變化。《監獄法》作為監獄執法的重要依據,卻壹直沒有修改,這實在令人匪夷所思,也直接導致了司法實踐中無法執行的諸多問題。此外,作為《監獄法》的配套法規,《監獄法實施細則》始終沒有出臺,導致不同地區甚至監獄的執法差異很大。比如上海市規定,外省市罪犯假釋限於18江浙等省市。為了進壹步使監獄改革跟上國際形勢的發展,確保罪犯的合法權利有切實可行的法律依據,迫切需要修改監獄法,制定監獄法實施細則。
(2)加強監獄軟硬件建設,提高服刑人員的生活質量和教育水平。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由於當時形勢的需要,在邊遠落後地區修建了許多監獄,為當時國家的穩定和發展做出了貢獻。幾十年過去了,社會條件發生了很大的變化。繼續把監獄放在這些偏遠落後的地區,不僅沒有必要,還會帶來很多問題,比如交通不斷帶來的不便,難以吸引優秀人才到監獄工作。改革開放後,國家對監獄進行了壹系列重大改革,調整了布局,把壹些特別偏僻、交通不便的監獄遷到交通方便的地區,進行了監獄改革,監獄與企業分開。但總體來看,力量還不夠強大,還有很多問題需要解決,如監獄醫院(醫療所)設施陳舊,常見病、重病診療設施不足,很多老監獄設施簡陋,犯人密度大等。就監獄軟件建設而言,監獄整體給人的感覺是封閉的。過去很長壹段時間,因為體制原因,很難吸引社工和大學生到監獄工作。監獄工作人員基本都是退伍軍人,人員來源單壹,造成工作上有些被動。近年來,國家已經意識到這個問題,將監獄工作人員列為公務員系列,從社會和應屆大學生中公開招聘,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尤其是在上海。
(3)保證監獄資金供應,提高工作人員福利,可以有效降低警察違法的概率。不可否認,與過去相比,監獄幹警的福利待遇有了很大提高,但與同類職業相比,差距還是比較大的。很多警察抱怨現在什麽都漲,就是工資不漲。另壹方面,監獄警察作為改造罪犯的特殊場所,壓力普遍較大,患各種疾病的警察比例很高,充分說明了監獄警察工作環境的惡劣。在這種情況下,由於生活壓力和心理壓力的雙重作用,以及社會多元價值觀的影響,壹些意誌薄弱的人會不惜以身試法。如果能有效提高福利待遇,改善幹警的工作環境,監獄幹警的違法違紀行為就會大大減少,從而更好地保護罪犯及其家屬的權益。
(4)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從根本上保障罪犯的合法權益。法國思想家孟德斯鳩在《論法的精神》壹文中有這樣壹句名言:“壹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壹個永恒而艱難的經驗。”英國劍橋大學教授阿克頓勛爵曾說:“權力導致腐敗,絕對的權力導致絕對的腐敗。”這是前車之鑒,我們不能重蹈覆轍...權利極端導致腐敗,生活中這樣的例子比比皆是!近年來,監獄違法違紀案件不斷出現,反映出監獄執法監督力度不夠。我覺得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壹是加強監獄幹警的培訓,不斷提高他們的素質。雖然對警察的培訓很多,警示教育也很多,但效果並不理想。要在法制教育和培訓上下功夫,讓幹警清楚地認識到違法違紀可能給自己和家人帶來的嚴重後果;二是加強派駐檢察機關對監獄執法的監督檢查,缺乏動態監督機制。目前,檢察院檢查監獄執法主要有兩種方式,即檢察院郵箱和檢察官聯系制度。檢察機關很難通過這兩種監督方式全面了解幹警的執法情況,遠遠不能滿足監獄執法監督的需要。三是切實提高監獄執法透明度,加強社會公眾監督。只有在陽光下運行,主動接受公眾的監督,才能保證監獄執法公正文明。由於歷史原因,監獄與社會的聯系很少。隨著監獄改革的穩步推進,監獄也要從封閉慢慢轉向開放,接受公眾監督。近年來,監獄聘請社會監督員,允許媒體采訪報道,是很好的開放措施。以前各種媒體對監獄的關註度比較低,壹旦報道出來,負面新聞比較多。實踐證明,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可以有效保護罪犯的合法權益。
總之,隨著國家政治建設的不斷發展和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罪犯的權益會得到越來越公平的保護,隨著監獄改革的逐步推進,罪犯享有的權利範圍會越來越多。作為監獄幹警,要及時掌握和了解國家的法律法規,加強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學習,及時轉變執法觀念,增強公正執法意識,不要拿自己的行為侵犯了罪犯的合法權益而自己還不知道開玩笑。我們在了解罪犯享有哪些權利的同時,也要深入了解罪犯在司法實踐中行使這些權利時遇到的問題和不足,進而清醒地認識到監獄需要做出哪些努力來保障罪犯的權利,切實維護罪犯的合法權利,促進教育改造質量的提高,減少罪犯的重新犯罪,為構建和諧社會做出壹些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