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房子
“新民居”是指農村要因地制宜建設具有不同民族和地域風情的民居,房屋建設要符合“節約型社會”的要求,體現節約土地、材料和能源的特點。他批評了中國東南沿海地區壹些農村出現的“農民大廈”。看似豐富精致,實則有浪費土地資源之嫌。新建住宅要加強管理,統壹規劃,廣泛采用經濟適用的新技術。
新設施
“新設施”是指完善基礎設施,包括道路、水電、廣播、通訊、電信等配套設施。是現代農村享受信息文明的重要“硬件”,往往成為制約農村小康社會建設的基礎性“瓶頸”。
新環境
“新環境”主要體現在良好的生態環境和優美的生活環境。特別是處理環境衛生的能力要體現新的時代特征。農村的生活垃圾區、汙水溝、廁所、畜禽舍等應按衛生標準規劃建設。這也是中國農村與發達國家農村的主要差距。
新農民
“新農民”擁有新的設施和環境是遠遠不夠的。關鍵是要有現代素質的新型農民,也就是“四農”,有理想、有教育、有道德、有紀律。農村教育、農民培訓、文化道德建設,任重道遠。中國的農民人均只接受了7.3年的教育,超過40%的人沒有接受過九年義務教育。
新時尚
“新風尚”就是移風易俗,倡導科學、文明、法制的人生觀,加強農村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
誰將建造新的農村房屋?
新農村建設的融資渠道
1,中央財政專項資金——2006年,全國支農資金將達到3397億元1998 ~ 2003年,中央財政直接用於“三農”資金的支出總額為9350億元以上。2004年為2626億元,2005年達到2975億元。2006年計劃增加400多億元,達到3397億元。2006年支農資金比上年增長1.4%,占總支出增長的21.4%。今年總支出增長的五分之壹以上用於農村地區。中央支持新農村建設的決心之大可見壹斑。
2.金融機構的支持
中國銀監會主席劉在2006年2月召開的全國合作金融監管與改革工作會議上強調,銀行業金融機構要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為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提供有效支持。
農村信用社
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為農村信用社提供了廣闊的發展空間。當前,農村信用社要以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和科學管理機制建設為重點,抓好業務創新,在繼續做好小額信用貸款和農戶聯保貸款的同時,用新思路、新機制搞活小企業融資;加大對工業化和產業集群形成的支持力度,加大助學和消費信貸投入,大力發展以手續費為重點的結算、信用卡、理財服務等中介服務。中國銀監會主席劉指出,改善農村金融服務刻不容緩。農村信用社要進壹步完善公共金融體系,發揮政策性銀行的作用,提高履行公共服務的能力,特別是對“兩水”(飲用水和灌溉水)、“三網”(電力、道路和通訊網絡)、“兩氣”(沼氣和液化氣)、“兩市場”(國內外銷售市場)等農村基礎設施建設。
商業銀行
商業銀行貸款是壹種市場行為,是將商業資金用於高回報的項目建設。貸款原則是實行區域總量控制並與地方財政能力掛鉤,同時考慮地區、政策導向、貸款質量、銀行風險承受能力等因素。將城建行業貸款總量控制限額分解到省級分行,確保各地無法突破監控,防止地方政府過度融資風險。在項目分類指導意見中,收費項目原則上僅限於直轄市、省會城市、計劃單列市和地級市以上城市項目,要求項目資本金比例在20%(含)以上;非收費項目要求限於直轄市、省會城市和計劃單列市,以及人均GDP高於全國平均水平的地級市項目,項目資本金要求進壹步提高至30%(含)。
劉指出,商業銀行還應大力增加對具有資源和產業優勢的農產品產業帶、主導產業生產基地和專業市場建設的資金投入,支持農村外貿和新興領域的商業企業,擴大對農村私營業主和私營企業的金融服務覆蓋面。
3.土地資源經營融資
這種方式以政府壟斷土地壹級市場為手段,充分利用土地規劃和土地儲備進行融資。通過土地開發,實現不同地段、不同價格,以出讓、租賃、拍賣等方式取得土地資源的經營收益,用於城市建設投資。跳出傳統的“先基建,後投資”的老路,以低價賣地代替基建,轉變為市場運作的思路,整合經營城市資源,整合實現增值,在增值、開發、增值、運營、發展中融合。
4.以特許經營為主要方式的市場化融資。
這種方式是基於國家和私人投資的結合。其特點是以少量的國家投資推動大量的民間資金(外資和內資)參與基礎設施建設,在運營中實行建設項目法人責任制,確保資金及時到位,責、權、利明確。什麽樣的項目可以市場化融資?根據項目差異化理論,凡是可以收費的基礎設施,如供水、供氣、汙水處理、垃圾處理等,都應通過特許經營的方式,吸引包括民間資本在內的各類資本投資,政府應依法監管;在街道公共設施的投資建設和運營中,也可以嘗試實行特許經營制度,對城市街道的路燈、垃圾收集設施、公廁、報刊亭、廣告牌等設施進行統壹規劃和委托管理。以特許經營為主要方式的市場化融資規定了政府和企業雙方的責任和權利,實質上建立了政府和民營企業之間的合作關系。通過這種合作關系,政府和企業都能發揮各自的優勢,各司其職,優勢互補,從而實現效率和社會福利的最大化。
知名旅遊規劃策劃機構北京呂薇規劃設計院專家認為,引導農村多元化投資要“四兩著力”。中央專項資金看似龐大,但如果分散在我國廣大農村,就是杯水車薪,無法從根本上改變農村現狀,實現建設新農村的目標。在這種情況下,政府支持綜合運用國債、稅收、財政貼息、以獎代補等方式,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作用。實質上是鼓勵各類工商企業投資農業,引導農民自主進行農村公益設施建設,形成多元化的農業投資格局。
農民還要種地嗎?農民不種地怎麽辦?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
(農業部令第47號)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了規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維護流轉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應當在堅持農民承包經營制度、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的基礎上,遵循平等協商、合法自願、有償的原則。
第三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不得改變承包土地的農業用途,流轉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剩余期限,不得損害利害關系人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應當規範有序。依法形成的流轉關系應當受到保護。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農村經營管理部門)按照同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負責指導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和合同管理工作。
第二章當事人的轉讓
第六條承包方有權依法自主決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轉、流轉的對象和方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依法流轉其承包土地。
第七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收益屬於承包方,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截留和截留。
第八條承包方自願委托發包方或者中介組織流轉承包土地的,應當出具土地流轉委托書。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權限和期限,並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
未經承包方書面委托,任何組織和個人無權決定以任何方式流轉農民承包的土地。
第九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受讓人可以是承包農戶或者法律法規允許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其他組織和個人。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
受讓方應當具備經營農業的能力。
第十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方式、期限和具體條件,由雙方通過平等協商確定。
第十壹條承包方與受讓方達成流轉意向後,通過轉包、租賃、互換等方式進行流轉的,承包方應當及時向發包方備案;如需調動,應提前向雇主提交調動申請。
第十二條受讓人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護土地,禁止改變出讓土地的農業用途。
第十三條受讓人將承包人轉讓的土地以轉包、出租等形式重新流轉前,應當征得原承包人同意。
第十四條受讓人在流轉期間因投資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的,在土地流轉合同到期或未到期時,承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土地時,受讓人有權獲得相應補償。具體補償辦法可在土地出讓合同中約定或由雙方協商解決。
第三章流通方式
第十五條承包方依法取得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照有關法律和國家政策,通過轉包、出租、互換、轉讓等方式流轉。
第十六條承包方依法通過轉包、出租、入股等方式部分或者全部流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承包方與發包方的合同關系不變,雙方權利義務不變。
第十七條同壹集體經濟組織的承包方自願互換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土地雙方原承包權利義務也相應互換。當事人可以請求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八條承包方以轉讓方式流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經發包方同意,當事人可以要求及時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註銷或者補發手續。
第十九條承包方可以自願分享承包土地,用於發展農業合作生產,但股份合作制解散時,所分享的土地應當返還原承包農戶。
第二十條通過出讓、互換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經依法登記,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後,可以依照法律和國家政策,通過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
第四章轉讓合同
第二十壹條承包方轉讓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應當與受讓方在協商壹致的基礎上簽訂書面轉讓合同。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壹式四份,雙方各執壹份,發包方和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各執壹份。
承包方將土地交給他人耕種不滿壹年的,可以不簽訂書面合同。
第二十二條承包方委托發包方或者中介服務組織流轉承包地的,流轉合同應當由承包方或者其書面委托的代理人簽訂。
第二十三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壹般包括以下內容:
(壹)雙方的名稱和住所;
(二)土地流轉的地點、面積和質量等級;
(三)流轉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4)流通方式;
(五)土地使用權出讓;
(六)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七)轉讓價格和支付方式;
(八)出讓合同期滿後地面附著物及相關設施的處置;
(九)違約責任。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的文本格式由省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第二十四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當事人可以向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申請合同鑒證。
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不得強迫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當事人接受核查。
第五章流通管理
第二十五條發包方對承包方要求轉包、出租、互換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承包土地的,應當及時備案,並向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報告。
承包方流轉承包地,發包方同意流轉的,應當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報告,並配合辦理相關變更手續;發包人不同意轉讓的,應當在七日內向承包人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六條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向達成流轉意向的承包方提供統壹文本格式的流轉合同,並指導簽訂。
第二十七條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登記簿,及時準確記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情況。通過轉包、租賃等方式流轉承包土地的,應當及時辦理相關登記;通過轉讓、互換等方式流轉承包土地的,應當及時變更相關合同和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第二十八條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應當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及相關文件、文本和資料歸檔並妥善保管。
第二十九條土地承包經營權以互換、轉讓等方式流轉,當事人申請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登記的,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農村經營)應當受理,並按照《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條從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服務的中介組織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並接受其指導,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提供流轉中介服務。
第三十壹條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在指導流轉合同簽訂或者流轉合同鑒證時,發現流轉雙方有違反法律法規約定的,應當及時糾正。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或農村經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的指導。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依法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進行指導和管理,正確履行職責。
第三十三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發生爭議或者糾紛時,當事人應當依法協商解決。
當事人協商不成的,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調解。
當事人不願協商或者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經依法登記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可以轉讓、出租、認購、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轉,其流轉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所稱流轉,是指承包方有穩定的非農職業或者穩定的收入來源,經發包方申請,發包方同意,將部分或者全部承包土地經營權流轉給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民,由其履行相應的土地承包合同的權利和義務。流轉後,原承包關系土地自動終止,承包期內原承包方的承包經營權部分或全部喪失。
轉包是指承包方在壹定期限內將土地的部分或者全部承包經營權流轉給同壹集體經濟組織的其他農民進行農業生產經營。轉包後,原土地承包關系不變,原承包方繼續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承包商應根據分包時商定的條件對分包商負責。但承包人將土地交給他人使用不滿壹年的除外。
互換是指承包方之間為方便耕種或自身需要,將屬於同壹集體經濟組織的承包土地進行交換,並交換相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入股是指實行家庭承包模式的承包方之間為了發展農業經濟,以土地承包經營權為股權,自願聯合從事農業合作生產經營;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將土地承包經營權量化為股權,組建股份公司或合作社,從事農業生產經營。
租賃是指承包方在壹定期限內將部分或全部承包土地經營權出租給他人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租賃後,原土地承包關系不變,原承包方繼續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承租人應按租賃時約定的條件對承包人負責。
本辦法所稱受讓方包括承包方和承租方。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自2005年3月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