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
關於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關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羈押期限的規定
關於堅決糾正超期羈押問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高級人民法院、公安廳(局)、軍事檢察院、軍事法院、總政治部保衛部門:
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對刑事案件中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期限作出了更加明確具體的規定,但在壹些地方,超期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問題仍然突出。為了維護國家法律的嚴肅性,保證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保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各級司法機關必須采取有效措施,堅決糾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期羈押的問題。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壹、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經采取刑事拘留、逮捕等強制措施的案件,要集中力量在法定期限內查辦。對於在法定期限內確實難以結案的案件,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變更強制措施或者釋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二、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關於延長和重新計算羈押期限的規定。不符合有關規定的,不得隨意延長或重新計算;檢察機關立案偵查的案件,偵查羈押期限和起訴羈押期限不得相互借用;下級人民法院接到執行死刑的命令後,應當按期執行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或者高級人民法院授權的死刑罪犯。辦理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案件,需要向上級機關請示的,請示和答復的時間計入辦案期限。
3.對復雜、疑難、重大案件,羈押期限屆滿的,應當根據不同情況采取果斷措施:(1)對多次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要犯罪或者某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但其他犯罪壹時難以查清的,應當將主要犯罪或者已經查清的犯罪移送起訴、公訴或者審判;(二)同壹犯罪案件的主犯、從犯在逃,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應當移送起訴、公訴或者審判;壹時難以查清犯罪事實的,依法對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變更強制措施;(3)司法機關之間爭議案件經協調後意見仍不壹致的,由辦案單位在法定期限內按各自職權處理。
四、各級司法機關必須嚴格執行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羈押和交換羈押制度。公安機關移送起訴、檢察機關向法院提起公訴、人民法院審理壹審、二審案件並陸續移送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移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5.上級司法機關發現下級司法機關超期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依法予以糾正的,下級司法機關應當將糾正結果報告上級司法機關。本機關負責人發現業務部門承辦的案件中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期羈押的,應當立即研究解決辦法,及時予以糾正。
6.看守所發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超過法定期限的,應當將超期羈押情況報告人民檢察院。各級人民檢察院應當認真履行法律監督職責,發現辦案機關超期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應當及時向辦案機關提出糾正意見。辦案機關接到人民檢察院糾正超期羈押的通知後,應當及時進行研究,根據案件具體情況采取相應的糾正措施,並將糾正情況回復提出糾正意見的人民檢察院。
七、辦案機關超期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經上級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糾正意見後,壹個月內未予糾正,或者在超期羈押期間造成被羈押人傷殘、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應當追究辦案機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和辦案廳(局)要組織力量,對本機關超期羈押的案件進行壹次全面清理,逐案研究,並根據本通知精神及時處理。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高級人民法院、公安廳(局)要在今年年底前,清理糾正本系統超期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況,並分別書面報告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