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香產品出省和出口運輸證由林業部制定。在產地省內流通的運輸憑證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制定,並報林業部備案。第四條林業部林產工業辦公室是本省出口松香產品(包括從產地生產收購點直接運往港口的)運輸憑證的簽發和管理單位。第五條加蓋松香運輸專用章的松香產品省級運輸憑證和鐵路運輸時刻表,由產地林業部林產工業辦公室委托的省級松香產品經營單位審核簽發。受委托單位必須按照林業部下達的轉讓計劃和轉讓通知辦理分配工作。第六條加蓋松香運輸專用章的松香產品出口運輸證和鐵路運輸時刻表,由產地林業部林產工業辦公室委托的省級松香產品經營單位審核簽發。受委托單位必須按照林業部下達的出口供應計劃和出口調撥通知辦理分配工作。第七條各產區省級松香產品經營單位應指定專人負責運輸憑證的發放和管理,按月統計實際出省和通過鐵路、公路、海運出口的松香產品,並將運輸憑證第三聯報林業部林產工業辦公室審核。第八條松香產區各級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松香運輸憑證的監督管理。木材檢查站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具體負責松香產品運輸證件的查驗和放行。第九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木材檢查站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扣留其運輸的松香產品:
(a)松香產品沒有運輸證書;
(二)運輸松香產品的名稱、等級、數量、起止點與松香產品運輸憑證的規定不壹致的;
(三)使用過期松香產品運輸證件的;
(四)使用偽造、倒賣、塗改的松香產品運輸單證或者以隱藏、偽裝等方式逃避檢查的。
木材檢查站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妥善保管被扣留的松香產品,並出具扣留通知書。滯留期間發生的費用由業主承擔。第十條有本辦法第九條所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或其授權、委托的單位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下列規定處理:
(壹)有本辦法第九條第(壹)項、第(三)項行為之壹的,處以價款20-30%的罰款,並沒收運輸證件。但經調查核實需要補辦運輸證的,可允許在壹個月內補辦。
(二)有本辦法第九條第(二)項行為的,處以部分松香產品價格10-15%的罰款。但經調查核實,對超出或不符部分需要補辦運輸證的,可允許在壹個月內補辦。
(三)有本辦法第九條第(四)項行為的,沒收運輸憑證,沒收全部運輸的松香產品,並處以價款30-50%的罰款。
(四)本條第(壹)、(二)、(三)項的罰款、罰沒收入,按照財政部(86)財稅字第228號《罰沒財物管理辦法》就地上繳地方財政。第十壹條對無證和未按《松香產品運輸證》規定發貨的生產企業,林業主管部門應視情節輕重,調減出口和內銷計劃或吊銷松香產品生產許可證。第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除按第十條第(壹)、(二)項規定進行行政處罰外,還可責令發貨人將扣留的非法運輸松香產品運至林業部門指定的經營單位,並按出廠價的80%收購。第十三條違反本辦法構成投機倒把的,依照《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暫行條例》處理。第十四條簽發松香產品運輸證的人員和木材檢查站、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必須認真負責,依法辦事。以權謀私、索賄受賄等行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第十五條木材檢查站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定期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松香產品運輸證件的檢查情況。第十六條本辦法由林業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第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