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的訴訟時效
1.房地產合同作為合同當事人之間民事權利義務關系成立的書面證據,只有約定的有效履行期限,不存在所謂的訴訟時效。
2.訴訟時效是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受害人向法院提起訴訟,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法定期間。壹般訴訟時效為兩年,特殊情況為壹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在此期間之後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將失去贏得訴訟的權利。
3.如果當事人對房地產合同有爭議,根據具體情況,多數爭議適用訴訟時效。
二、房屋買賣合同履行中發生糾紛的處理
在壹些房屋買賣中,合同的主體是合法的,雙方對合同本身沒有異議,但在實際履行中經常發生糾紛,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
1.房屋交付或房款發生爭議。在壹般的房屋買賣合同中,約定了房屋的交付方式或時間以及房款的支付,但由於部分合同對房屋的交付和房款的支付約定不明確而產生糾紛。壹方要求另壹方先交付房屋和房產證,另壹方要求先支付房款。雙方各執壹詞,爭論不休。有些當事人對合同或實際履行有不同的理解,經常產生分歧,往往各有各的理由。
2.對合同的履行是否適當產生爭議。房屋買賣中,雙方往往對如何履行付款、交付房屋有約定,包括房屋交付的時間、頻率、數量、貨幣或交付時間、房屋狀況、房屋裝修等。然而,由於對協議的壹些具體內容的不同理解,產生了爭議。
3.壹房二賣糾紛的處理。現實生活豐富多彩,現實生活中的房屋買賣糾紛也是五花八門。由於種種原因,壹房賣兩甚至壹房多賣的情況並不少見。
(1)壹房二賣因賣方過錯。這種情況多是由於房屋產權人或同壹房屋的* * *所有人履行了房屋出售權,或賣方為法人單位,法人代表及具體工作人員工作失誤,反復出售房屋造成的。比如壹個家庭要賣房,夫妻或者父子同時承諾或者和別人簽訂合同,甚至要交定金。在這種情況下,應考慮以下因素:
a、首先要考察誰是真正的財產所有人或者誰能真正代表與他人達成協議的財產所有人。如果兩人身份不同,那麽產權人與授權代表簽訂的協議應被認為有效,非產權人或法定代表人簽訂的協議可以撤銷。
B.如果賣方是產權人或授權代表,在同等條件下買方之間可以達成諒解,由買方協商誰自願放棄購買權。但棄權方有權要求賣方承擔違約責任。如果條件不同,出賣人可以根據賣房利潤做出選擇和決定,但要承擔對方的違約責任。
(2)壹房二賣因賣方意圖。有些壹室兩廳的銷售是銷售方的故意行為,但由於這種故意的時間和內容不同,應該區別對待。
壹、只是壹般違反合同法。當賣方只是違反了合同法的規定,出於心理違約,就要審查壹房二房合同簽訂的時間和合同的履行情況。很多時候,有兩套房子出售,都是因為業主出於某種利益的考慮,或者買家支付的價格高,或者買家是業主的同誌、朋友、親戚、鄰居、戰友。如果兩個合同都處於非實際履行階段,買受人之間無法調解或和解,我們可以根據誠實信用原則確定哪個合同應當先後履行。但是,後壹合同的買方可以保留起訴違約的權利。
b、出賣人故意占有他人財物,情節嚴重,構成欺詐。出賣人收受其錢款後,以占有他人財物為目的,與第二人或者第三人簽訂合同,意圖騙取他人購房款或者定金。數額較大的,構成詐騙罪,應當作為刑事案件處理。當事人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申訴,法院也應移送此類案件。
(3)如何處理已轉讓的壹房二賣?在壹房二賣或者多賣的過程中,如果沒有辦理產權過戶,也要按照上面說的辦理。如果有的已經辦理了產權轉移登記,也就是已經取得了產權證,那麽就不能簡單地按照簽訂合同的時間順序來確定贍養誰。由於辦理證照具有物權轉移的公示功能,壹般情況下,法院在審理此類房屋買賣民事案件時,不能判決變更權利。而是應該認定買賣關系已經成立,沒有辦理產權證的只能按違約處理。違約方應雙倍返還定金或賠償損失。當然,如果房產證是私人在沒有經過正常許可程序的情況下非法辦理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先向房產管理部門申請撤銷房產部門錯誤發放的許可證。如果管理局不撤銷或者不作為,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以上就是我今天給大家介紹的關於房屋買賣合同糾紛訴訟時效和房屋買賣合同履行糾紛的全部知識。希望能幫到妳。房屋買賣過程復雜,產生糾紛的原因很多,研究房屋買賣案件對於正確處理此類糾紛具有壹定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