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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損害他人健康的行為。

(壹)客體要素

本罪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權。所謂身體權,是指自然人的人格權,其內容是維護其肢體、器官和其他組織的完整性。

需要註意的是,本罪侵犯的是他人的身體權。所以故意傷害自己的身體壹般不認為是犯罪。自殘行為只有在為了損害社會利益而違反相關刑法規範的情況下,才能構成犯罪。比如,軍人在戰時自傷身體,逃避履行兵役義務的,依照本法第四百三十四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B)客觀因素

本罪客觀上表現為非法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

1,肯定有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

危害他人健康的方式可以表現為積極不作為和消極不作為兩種。前者如拳打腳踢、用刀砍射、棍棒打石、燒水燙傷等。後者,比如負責保護幼兒的保姆,是不負責任的。見幼兒持刀刺自己,仍不理會,結果幼兒將自己刺瞎,可構成本罪。可以由自己進行,也可以由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他人進行,還可以由毒蛇、德國牧羊犬等家養動物進行。它不僅能損害人體的外觀,還能損害內部組織器官,阻礙其正常的功能活動。總之,無論是本人直接實施的還是間接實施的,無論針對的是哪個部位,采取的是什麽方式,只要能夠故意對他人造成人身健康傷害,都可以構成本罪。

2、損害他人身體必須違法。

如果某種傷害行為是法律允許的,就不能構成故意傷害,比如正當防衛造成無不應有的傷害,醫生給病人截肢治病等。被害人同意的傷害是否合法,要具體分析。如果被害人的同意是為了達到危害社會的目的,這種同意不能排除傷害的違法性;如果這種同意是以造福社會為目的,則可以排除他人傷害行為的違法性。對於在激烈的對抗性運動日發生的傷害行為的合法性也要具體分析。如果這種傷害行為本身是運動規則允許的,這種傷害壹般不能被認為是刑法上的違法行為。比如足球比賽中,根據“合理碰撞規則”造成傷害的動作,壹般不認定為傷害罪;如果遊戲中動作粗暴,明顯違反規則要求,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也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論處。

3、損害他人身體必須對他人造成了壹定程度的人身損害,才能構成本罪。

如果只是壹般的拳打腳踢、拉扯撕扯,沒有造成危害結果的,不能以本罪論處。傷害的結果可以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破壞他人組織的完整性,比如咬掉鼻子,砍斷手腳;有的損害其他器官的正常功能,如聽覺、視覺、味覺喪失、精神障礙等。但就結果的嚴重程度而言,有三種形式,即輕傷、重傷或死亡。如果沒有輕傷以上的傷害,如果沒有達到傷害等級或者達到了等級就是輕傷,就不能以本罪論處。

所謂輕傷,是指由於物理、化學、生物等各種外界因素造成組織、器官結構有壹定程度的損傷或部分功能障礙,不構成重傷但不屬於輕傷。鑒定應以外界因素直接造成的原發性損害及其後果為依據,包括損傷發生時的損傷、損傷引起的並發癥和後遺癥等。

所謂重傷,是指身體殘疾或者毀容,喪失聽力、視力或者其他器官功能以及對人身健康有重大危害的其他傷害。

(3)主要要素

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其中,已滿14周至16周歲的自然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死亡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4)主觀因素

主觀上,本罪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損害他人健康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壹般情況下,行為人事先可能對自己的傷害行為能對被害人造成多大程度的傷害沒有明確的認識和追求。無論結果到什麽程度,都在主觀故意之內。所以壹般可以根據實際傷害結果來確定是故意輕傷還是故意重傷。故意輕傷罪還存在犯罪未遂的問題。但是,如果重傷的故意非常明顯,比如企圖嚴重毀容,並且已經實施的行為由於意誌以外的原因而失敗,即使沒有造成實際傷害,也應當以故意重傷罪(未遂)定罪量刑。

在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情況下,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混合犯罪形態,即既有故意傷害又有過失致人死亡,這是區分故意傷害與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與過失致人死亡的主要標誌。

第三,識別

(壹)、故意傷害的形式

故意輕傷,不存在犯罪未遂的問題,即行為人主觀上只想造成輕傷,實際上沒有造成輕微傷,不宜作為犯罪處罰。重傷的故意明顯,已經開始了重傷的行為。因意誌以外的原因未果的,以故意重傷(未遂)論處。故意傷害致死屬於結果加重犯。行為人主觀上對傷害有故意,對致人死亡有過失。

符合犯罪主體要求的行為人在故意控制傷害的情況下實施傷害行為,造成他人身體傷害,達到輕傷程度的,可以認定為故意傷害罪的既遂。故意傷害致人重傷,包括兩種情況:壹是行為人明顯只有輕傷的故意,但過失致人重傷;第二,行為人明顯具有重傷的故意,客觀上造成了重傷。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是典型的結果加重犯。故意傷害未致人死亡的,不應認定為故意傷害致死罪的未遂。

故意傷害死亡的成立,客觀上要求傷害行為與死亡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主觀上要求行為人沒有死亡的故意,但有預見的可能。既然是因傷死亡,當然死亡應僅限於傷害的客體,即只有造成傷害的客體死亡,才能認定為因傷死亡。但是,對被傷害的對象不應該作僵化的理解,尤其要註意對錯誤事實的處理原則。也就是說,在傷害對象與死者不是同壹人的情況下,應當根據行為人是否具有預見死者死亡的可能性以及對事實認識錯誤的處理原則來認定傷害是否具有致命性。(1)如果行為人A對被害人B實施了傷害行為,雖然對打擊對象沒有認識錯誤,但在明知自己的行為同時會對C造成傷害的情況下仍實施了傷害行為,從而造成C死亡的,應當認定為故意傷害。(2)如果行為人A意圖對被害人B造成傷害,但由於對客體的錯誤理解或攻擊,實際上對C造成了傷害,導致C死亡,則應認定為故意傷害。因為在這種情況下,根據處理事實錯誤的法律符合論,刑法規定故意傷害罪不僅是為了保護特定人的健康,而是為了保護所有人的健康;只要行為人故意傷害他人,實施了傷害他人的行為,並因此傷害了他人,則故意傷害罪成立,無需要求“他人”完全相同。故意傷害致死也是。乙和丙的身體均受刑法保護,甲的傷害行為的性質不受發生對象認識錯誤或攻擊錯誤的影響,故應以故意傷害致死罪論處。(3)如果行為人張三確實對李四造成了傷害,他事實上並沒有犯錯誤,也不知道自己的行為會同時傷害到王五。如果王五是因故死亡,那張三的行為就很難認定是故意傷害致死。

(2)基於他人允諾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是否構成故意傷害罪?

這是壹個棘手的問題。許多國家刑法只明確規定了基於承諾的殺人罪的處罰,其法定刑比普通故意殺人罪輕,但沒有基於承諾的危害的規定。於是有人認為,既然刑法只規定了基於承諾的殺人罪,而沒有規定基於承諾的傷害罪,說明基於被害人承諾的傷害是無罪的。有人得出相反的結論:由於刑法只具體規定了基於允諾的殺人,而沒有規定基於允諾的傷害,這就意味著基於允諾的傷害作為普通傷害罪處理。兩者似乎都走了極端,於是出現了兩種中間觀點:壹種觀點認為,在被害人承諾傷害的情況下,如果行為違反了公序良俗,不問傷害的嚴重程度,以故意傷害罪論處;如果不違反公序良俗,即使造成了很大的危害,也不能認定為故意傷害罪的第壹罪。另壹種觀點認為,在基於被害人承諾而造成傷害的情況下,如果行為造成了較大的傷害,則認定為故意傷害。但壹般認為,被害人承諾傷害的,應當認定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考慮到與約定殺人的聯系,造成重傷的行為通常是對生命有危險的行為,被害人承諾的殺人無壹例外構成故意殺人罪,因此將造成重傷的約定傷害認定為故意傷害罪更為妥當。如果是基於被害人的承諾造成輕傷,則不應認定為故意傷害。

(3)、關於同時損傷的問題。

所謂同時傷害,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無意接觸,同時傷害他人的情形。在我國刑法中,並沒有將同時傷害具體定義為* * *同時傷害。因此,同時傷害不能認定為* * *同時傷害,應當按照以下原則處理:(1)凡沒有同時造成傷害結果的,不負刑事責任。(2)傷害行為同時造成輕傷,但證據表明輕傷是壹人行為造成的,但無法查明輕微傷是誰造成的,不能追究任何人的刑事責任。(3)同時,當傷害造成重傷,但有證據表明重傷是由壹人行為造成,但無法認定是誰造成重傷時,可以對每個行為人追究故意傷害罪未遂的刑事責任。(4)同時傷害已經造成輕傷或者重傷,並且能夠確定各自行為已經造成何種傷害的,分別追究刑事責任。

(4)故意傷害罪的數量

故意傷害罪數罪的區分,應當按照區分壹罪與數罪的標準來解決。需要註意的是,當傷害行為屬於其他重罪的合法手段時,不應認定為數罪,而應認定為其他重罪。比如,行為人為了搶奪他人財物而傷害他人的,無論是否取得財物,都應當認定為搶劫罪,而不是故意傷害罪,也不是數罪。

如果行為人連續傷害壹人以上,是視為連續犯,按壹罪處罰,還是按數個同種罪處罰,在數個同種罪的情況下是否合並處罰,值得研究。行為人連續傷害多人是否為連續犯,取決於連續犯的成立是否需要行為人的連續行為侵害同壹法益。如果只要求連續執行的行為侵犯同類法益,那麽眾多被害人的健康屬於同類法益,也可以成立連續犯。如果要求繼續執行的行為侵犯了同壹法益,那麽多個被害人的健康就不屬於同壹法益。德國法理學壹直采用同壹法益理論:如果是對個體生命、身體、自由或名譽的侵害,只能成立同壹客體為連續犯;如果對象不壹樣,比如連續殺了三個人,或者連續傷了三個人,就不按連環犯處理。根據同壹法益說的觀點,如果壹個人連續傷害了壹個以上的人,就不能成立為連續犯,而是作為同犯。這個認定是很有道理的。因為法益分為個人專屬法益和非個人專屬法益,是為了強調保護個人專屬法益;將侵犯不同個人專屬法益的行為認定為數罪,肯定了不同個人的專屬法益以及生命、身體、健康、自由、名譽的不可替代性。

我國刑法總則沒有規定連續犯的概念和處罰原則,但分則的部分條文對連續犯的處罰有兩種立法例:壹是對於經濟犯罪、財產犯罪等涉及財產的犯罪,刑法規定對連續犯按照累計數額處理。第二,對慣犯規定了更高的法定刑罰。這兩種處理方式完全符合罪刑相適應原則的要求。但在刑法沒有類似規定,又因“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而加重法定刑,且法定刑本身並不重的情況下,必然要考慮將連續侵害不同被害人的個人專屬法益的行為作為連續犯。故意傷害罪就是這樣壹種情況,即連續輕傷三人以上的,視為連續犯,只有壹人故意輕傷,必然導致處罰的不合理性。因此,本書認為,只要不相同,就毫無疑問存在數罪並罰,即使法益相同。而且這種現象屬於多個行為,符合壹個犯罪構成,根據罪數的區分標準,也是完全成立的。另外,刑法中也沒有傷害他人或者傷害多人比較嚴重的規定。因此,將連續傷害他人的行為認定為同罪並不違背刑法的原則和精神。

它面臨著如果將連續傷害多人的行為視為同壹犯罪是否合並處罰的問題。判決宣告前,壹人犯數罪的,原則上應按壹罪論處。但是,當壹罪處罰不符合罪刑相適應原則時,應當實行數罪並罰。故意傷害罪雖有三個法定刑幅度,但不能將同類犯罪作為法定刑升級的情節。如果作為壹罪處理,很難做到罪刑法定。比如,即使行為人連續三次造成三人輕傷,情節嚴重,也不可能按照“致人重傷”的法定刑處罰,而只處罰壹個罪,或者雖主張數罪並罰但沒有數罪並罰,只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再比如,即使行為人三次致人重傷,情節嚴重,也不可能按照“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死亡或者致人嚴重殘疾”的法定刑處罰。只有數罪並罰,才能罪刑相適應。這反過來啟示人們,對於故意傷害罪來說,承認連環犯罪並不容易。

(五)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百四十七條、第二百四十八條、第二百八十九條、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三百三十三條的規定,以暴力非法拘禁致人傷殘、刑訊逼供或者以暴力取證致人傷殘、虐待在押人員致人傷殘、聚眾“打砸搶”致人傷殘、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或者非法組織、強迫他人賣血致人傷殘的,這些規定屬於虛構,不值得關註。

故意傷害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是指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

懲罰

1.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以特別殘忍手段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嚴重殘疾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4.故意傷害他人身體。本法另有規定的,按照規定,這是指實施其他故意犯罪的行為,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具體來說,本法條文中帶有“致人重傷”、“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字樣的犯罪,應當依照本法各條的規定定罪量刑,不再適用本條的規定。如放火、決水、爆炸、投毒致人重傷的,依照本法第115條定罪量刑;強奸婦女或者奸淫幼女,致人重傷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量刑;非法拘禁致人重傷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的規定定罪量刑;搶劫致人重傷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量刑。

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所謂輕傷,是指由於物理、化學、生物等各種外界因素造成組織、器官結構有壹定程度的損傷或部分功能障礙,不構成重傷但不屬於輕傷。鑒定應以外界因素直接造成的原發性損害及其後果為依據,包括損傷發生時的損傷、損傷引起的並發癥和後遺癥等。

所謂重傷,是指身體殘疾或者毀容,喪失聽力、視力或者其他器官功能以及對人身健康有重大危害的其他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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