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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業務章有效嗎?

問題1:加蓋業務專用章的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看來提問者分析問題和抵制歧視的能力還是很強的。

合同專用章側重於合同的特殊屬性,僅產生合同簽訂和合同成立的效力,有效的合同對合同的約束事項產生權利和義務。

合同專用章沒有財務收支完成的證明,屬於履行程序和生效結果的瑕疵,證明不明顯或有限。妳可以要求免除收不到付款的責任。

還有壹點需要註意的是:如果合同約定將合同專用章作為收款印章,或者收據由收款負責人簽字蓋章並註明“將合同專用章作為財務收款印章”的確認效力,也將視為事實上的收款成立。

問題2:合同上的業務專用章有效嗎?沒有“業務專用章”的印章,

所謂“業務專用章”是指印章的種類。

而不是指被稱為“業務專用章”的印章,

“合同章”本質上屬於“業務專用章”的範疇。

凡單位專門刻制“業務專用章”的,術語、概念混亂,管理不善。

問題三:合同上的業務專用章是否有效?在合同上加蓋業務專用章也是有效的。

問題4:合同加蓋公章未簽字是否有效?某公司業務員咨詢:我公司與某公司簽訂了分期供貨合同,我公司收到貨後三天內付款。合同規定,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後成立並生效。雙方只在合同上加蓋了公章,雙方法定代表人和業務員都沒有在合同上簽字。此後,雙方按合同履行了若幹期。合同期內,由於貨物短缺,對方想加價(已約定合同期內不得加價或降價),我方不同意,所以對方提出本合同無效,因為未簽訂,未生效。對方的觀點是否正確?回答:對方觀點不正確。《合同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采用合同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從該條的規定可以看出,當事人以合同形式訂立合同的,只要具備簽字蓋章的要件之壹,合同成立,並不要求同時具備兩個要件。公司沒簽合同,工資完全由老板說了算。合理嗎?答:黃燦先生明確要求與老板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包括獎懲標準等)。);如果老板不簽合同,黃先生覺得現在的工作還滿意,可以保持現狀繼續工作,然後再和老板算賬;如果黃先生對現在的工作不滿意,可以馬上找老板算賬走人,要求公司補繳各項社會保險,支付未簽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和經濟補償金。當然,因為之前沒有書面勞動合同等證據,所以和老板算賬的時候壹定要提前收集好相關證據,比如入職時間,工資標準等。張先生咨詢:我是外地人。八年前,我因為某些原因在荊門買了房子。因為當時是按揭買的,還沒有取得荊門戶口,所以和朋友王協商,以他的名義辦理了買房手續。雙方還專門為此簽訂了購房協議,約定房屋的實際所有人為我,名義所有人為他。首付和房貸都交了,後來辦理的房屋產權證是他的名字。現在因為房子價格太高,王以房產證上的名字是他的為由,主張房子應該是他的。我和他只是債權債務關系,他可以按照貨款付給我。他的主張和理由能成立嗎?答:王先生的主張和理由不能成立。雖然《物權法》第17條規定,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不動產物權的證明。但不動產權屬證書只是權利的外在表現,不具有表現不動產物權的功能,僅具有推定的證據效力,不壹定與實際權利情況完全壹致。房地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首先與房地產登記簿壹致。記載不壹致的,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的,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權屬。所以房地產權屬證書也可以根據證據推翻。醫保報銷的部分可以從人身傷害賠償中扣除嗎?答:醫保報銷部分不能從人身損害賠償中扣除。理由是全先生與醫保部門的關系是醫保合同,而他與對方的關系是人身損害賠償,因為醫保與個人賠償屬於不同的法律關系,不能混在壹起。全先生能否在醫保部門獲得賠償,與能否獲得對方賠償無關。貨運車輛實際載重沒有記錄的,是按照以前的平均重量計量還是按照核載計量?市民張先生咨詢:我多次用自己的車往某工地運石頭。每次現場記賬員都給我壹張收據,但是收據上只記錄了車號和拉的車數,沒有記錄每輛車的實際重量。工地老板結算了壹半左右的費用(包括石材款和運費)後,另壹半壹直拖著。後來,他被逼急了。他還提出我的車超載,只能根據登記卡上記錄的重量來計算噸位,但不同意我提出的按照結算收據的平均重量來計量。哪種說法是正確的?答:張先生的說法是正確的。當無法確定實際載荷時,可參考以前的平均重量進行測量。至於是不是超載,是不是應該受到行政處罰的問題,與民事責任無關。貨物存在批量質量問題。買賣合同可以取消嗎?......& gt& gt

問題5:合同可以加蓋財務章或發票章嗎?合同不能加蓋財務章或發票章,必須加蓋合同章或公司章。

問題6:合同加蓋公章可以嗎?公章可以代替合同章,合同章不能代替公章。

問題7:購銷合同加蓋公司公章。是否具有同樣的法律效力?合同專用章有局限性,只對公司簽訂合同有效,公章對公司所有業務文件有效。

問題8:買賣合同上加蓋營業部章有效嗎?不行。合同只有加蓋公章才有效。其他任何財務章或者業務章都不行。

問題9:合同上蓋的章不是合同專用章,是采購專用章和項目部專用章。合同有效嗎?在現實生活中,由於種種原因,簽訂合同的壹方加蓋的公章不是公司合同章或備案公章,而是部門(采購部、項目部)公章或財務、技術專用章等。壹旦發生合同履行糾紛,這壹方往往以合同未加蓋公司公章為由,主張合同不成立,拒絕承擔合同責任。這種說法能得到支持嗎?

律師的分析

合同是否成立,取決於雙方當事人是否表示了訂立合同的真實意思,並達成了協議。在合同上加蓋公章只是表達訂立合同意思的壹種方式,而不是唯壹方式。壹旦發生糾紛,法院將根據雙方的協商過程、締約各方的權限、後續履行情況、發票開具情況等綜合判斷――雙方是否存在,是否向對方表達了締約的真實意思。事實上,這壹主張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為什麽?

首先,雖然公章有瑕疵,但代表公司簽字的人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即使他的簽字超越了公司的授權(合同相對人是善意的),根據《合同法》第三十二條和第五十條的規定,他的簽字與公司印章具有同等效力;

其次,公章雖有瑕疵,但參與談判簽約的人是授權代理人;

第三,公章雖有瑕疵,但參與談判、簽約的人的行為構成合同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表見代理;

第四,公司公章管理混亂。除了備案公章,其實還有使用多個公章的習慣;

最後,公司有財務專用章、技術專用章、合同專用章和其他專用章混用的做法。

問題10:銷售合同蓋的采購訂單專用章是否有效?請使用合同專用章或合同公章。這些印章在工商和公安部門都有備案。采購部只是公司的壹個部門。專用章是否真的存在代表公司風險極大,會影響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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