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亮點亮點1處罰最嚴厲,私設暗管最高罰50萬。要點:餐飲、洗滌、洗車經營者直接向水體排放汙水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設置暗管排放汙染物或者以其他方式排放汙染物逃避監管的,處5萬以上65438+萬以下罰款,逾期不拆除的,處20萬以上50萬以下罰款。在江河、湖泊、水庫養殖珍珠的,處5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罰款,施肥汙染水體的,處5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罰款。解讀: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提出,用最嚴格的制度保護生態環境。本條例草案體現了這種精神。王建明介紹,草案堅持在符合立法法、行政處罰法、水汙染防治法等上位法的前提下從嚴處罰。亮點二:責任清單行政首長負責制防止“九龍治水”重點:實行水汙染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目標責任和水環境損害責任終身問責制。省政府對未完成年度水汙染防治工作目標的政府領導進行約談。解讀:目前在水汙染防治中,“九龍治水,各管壹段”的現象比較普遍。有的部門利用了,但不隱瞞。為此,草案按照“政府負總責、環保部門統壹監管、有關部門各負其責”的原則,規定了政府及其部門的水汙染防治職責。“可以說,這個‘權力清單’也是壹個‘責任清單’。”省人大常委會經濟法規處處長傅認為。行政長官的責任也是壹個亮點。很多地方環境汙染的背後,總能看到地方保護主義的影子。將環境指標納入政府官員的考核指標體系,將是斬斷地方保護主義的壹把利劍。亮點三:區域審批限制為環保部門增添“殺手鐧”。重點是:未按計劃完成重點水汙染物減排任務,重點保護水域水質不達標,規劃未開展環境影響評價,開發區、工業園區環保基礎設施不符合規定要求。環保部門應當暫停審批新增水汙染物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發展改革、規劃、國土資源等主管部門不得批準其建設,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解讀:我省以法律法規的形式賦予環保部門“區域限批”權,為環保部門依法監督管理增添了“殺手鐧”。現在,明確“區域審批限制”,約束相關部門的審批行為,無疑將大大提升治汙的力度。亮點四:重點水汙染項目進入開發區重點:新建排放重點水汙染物的工業項目要進入開發區、工業園區等產業集聚區。開發區、工業園區等產業集聚區應當統籌規劃建設汙水處理設施,實行工業汙水集中處理。解讀:過去重點水汙染排放的工業項目分散,管理混亂。現在,將這些項目帶入開發區或工業園區,有利於節約成本和當地部門的監管。突出5個區域補償上遊汙染下遊補償點:跨市縣河流、湖泊、水庫、運河實行交界處水質考核制度。斷面考核不達標的市(州)、縣(市、區)政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減少汙染物排放,確保斷面水質達標,並向下遊受影響地區人民政府進行補償。解讀:長期以來,交界處水質超標,是影響區域水質改善的“頑疾”。上下遊之間責任不清,矛盾多。如今,草案對交界斷面水質超標有了明確的“說法”,即實行環境資源區域補償。"下壹步,省政府將制定具體的評估和補償辦法."亮點六:公眾參與:政府和企業都接受公眾監督。規劃、項目審批、環境影響評價等與公眾水環境權益密切相關的事項必須公開,並通過聽證會、論證會、座談會等形式向可能受到影響的公眾說明情況,征求意見。聽證會的結果應當作為決策的參考。解讀:條例草案專設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壹章,涵蓋八個方面。這是地方立法中的首次,也是草案的最大亮點。壹方面,政府及其部門應公開水汙染防治相關信息,方便公眾參與;重點排汙單位還應當向社會公開主要汙染物排放的種類、方式、濃度和總量,以及水汙染防治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接受社會監督。公眾不僅監督企業,也監督政府。同時,也要發揮新聞媒體的作用,進行輿論監督。亮點七:誠信檔案汙染行為納入社會征信系統。要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排汙者環境誠信檔案,並納入社會信用信息系統。解讀:違法排汙不僅要受到行政處罰甚至刑事處罰,還要受到來自社會各方面的負面評價。這意味著違法排汙者將在財政支持、政府采購、銀行信貸、外貿出口、企業信貸、上市融資、馳名商標和名牌產品認定等方面承擔不良社會後果。亮點八:公益訴訟支持環境訴訟獲得賠償。要點:對於汙染水環境、損害公眾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援助機構對水環境汙染公益訴訟和經濟困難的公民因水汙染損害請求賠償的案件提供法律援助。解讀:近年來,“環境公益訴訟”逐漸成為熱詞,全國各地通過訴訟獲得賠償的案例越來越多。草案第66條對公益訴訟作了專門規定。武漢大學教授王菽壹認為這是壹個非常大的進步。《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中沒有關於環境保護的公益訴訟。條例草案提出的公益訴訟適度超前,讓水汙染保護有法可依,有法可查。
18調查後,20萬人參與,就如何突破水汙染防治條例提出數千條建議;在昨天下午的人大全體會議上,湖北省水汙染防治條例草案擺在了眾多代表面前。這是我省首次將人民群眾普遍關註的重大法規案提交省人大審議表決。這個規定是如何提出並最終確立的?省人大常委會經濟法規處處長傅說:“湖北是水資源大省,淡水資源居全國首位。水汙染防治意義重大。湖北有必要有制度性、剛性的立法來保護湖北省的生態水資源。”湖北省人大常委會通過征集社會意見,決定將《湖北省水汙染防治條例》修訂列入正式立法項目和全年重點工作計劃。條例起草采取專家立法模式,聘請武漢大學環境法研究所承擔立法起草任務,完成初稿。2065438+2003年9月,湖北省水汙染防治條例草案經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提交省人大常委會審議。2013 10省人大常委會壹審後,將草案在媒體上公布,征集意見。此後,省人大已帶隊到環保部門,應城市,潛江市等實地調查和檢查河流和汙水處理設施。從2013到10,對草稿進行了18次調查。不僅有NPC代表和60多位專家參加,還有20多萬人參加,提出了數千條建設性意見。2014年10月,湖北省水汙染防治條例草案進入“四審期”。“人大常委會三次審議通過,水汙染防治條例最終決定在大會上審議表決。”傅說,這是“第四審”,也是我省首次將事關經濟社會發展全局、人民群眾普遍關註的重大法規案提交省人大審議表決。■本土專家期待李光兵:接下來還要重點關註大氣汙染立法者的名片:武漢大學法學院環境法研究所副所長、教授,全程參與法規制定。武漢大學環境法研究所是湖北省唯壹的國家重點學科環境法研究所。省環保廳委托該院起草法案,李光兵全程參與。他告訴記者:“壹般地方性法規會更多地照搬上位法,特點並不突出,但我們的法規在文字表述、法律框架、內容和形式上都不壹樣,有很大的創新。”其實早在5438年6月+2000年2月,湖北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壹次會議就通過了《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辦法》。然而,在《辦法》實施過程中,違法行為屢禁不止。“為什麽人民不滿意?這裏有什麽問題?起草法規壹定要抓住關鍵環節。”李光兵說。專家組認為,第壹個關鍵環節是“執法不嚴,不查處違法行為。”針對“執法不嚴”的問題,草案落實政府責任,強調行政首長負責制,“像對待計劃生育壹樣對待水汙染”,明確各相關部門的責任。草案還規定了政府工作人員在水汙染工作中不履行職責的行政處理和法律責任。“總的來說,加重了對政府法律責任的追究。”“但是,立法是壹方面,最終效果還要看政府相關政策、技術和資金支持。”他說,下壹步,我省也要立法治理大氣汙染。這次立法在方法和立法程序上有很多可以借鑒的地方,大大提高了湖北省立法的科學性和質量。周:不要讓條例成為空話,不要讓規劃成為空洞的名片:華中科技大學環境學院教授,多次參與條例的制定。周說,這壹規定對加強環境保護,實現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但他也表示,制定條例和實現初衷還有很長的路要走。有了好的制度,就更需要執行這個制度。只有嚴格執行,才有意義。在周看來,該規定的嚴格性和執行力度與政府對環境保護的重視程度密切相關。他認為,現行《水汙染防治條例》對相關汙染行為的處罰不夠嚴格。“我們制定了很多相關的規定和規則,我更關心現在規定的執行情況。”周說,不讓條例成為空話,不讓規劃成為空話,只是為了讓條例的相關規定更具有可操作性和可執行性。他認為,正在審議的條例中關於生態補償機制的規定是極其有意義的亮點。“只有搞清楚汙染和治理之間的經濟賬,才會有保護環境的決心,才會願意投入真金白銀。”周教授很認真地對記者說:希望越來越多的像《水汙染防治條例》這樣的法律法規出臺。無論社會如何發展,都必須處理好發展與環境保護的關系。他期待這壹規定能得到認真執行,為子孫後代留下清水。
■外國專家贊孫友海:這是“牛鼻子”的名片:《湖北省水汙染防治條例》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所長、國家環境資源委員會委員闡述了政府在水汙染防治中的職責,即實行水環境質量行政首長負責制,將水環境保護責任目標完成情況作為考核政府工作的重要內容。“這是抓住了‘牛鼻子’。”孫友海說。孫友海認為,首先,強化政府在水汙染治理中的責任,是基於以往水汙染防治的實踐經驗和教訓。強化政府責任對環保工作意義重大,促使企業重視水環境問題和地方環保問題;其次,強化政府責任符合中央相關文件和全國人大的立法精神。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提出,要保持GDP合理增長,“不留後遺癥”。這表明,在發展經濟的同時,我們也應該重視環境汙染。孫友海說,環境汙染治理的難點在於它與經濟發展和財政收入的關系。《湖北省水汙染防治條例》抓住了問題的癥結,強化了政府責任,將水環境保護責任完成情況作為考核政府工作的重要內容,對調整產業結構、實現良性發展可以發揮重要作用。“特別是在水網密布的千湖之省,水汙染防治非常重要。增加政府在水汙染防治中的責任,有利於改善生態環境,提高飲用水質量,甚至提高農產品質量。”(梁怡靜,19)王浩:水汙染防治是最重要的人物名片:中國工程院院士、中國水利水電科學研究院水資源所所長“沒錯。”當王浩聽到本報記者介紹《湖北省水汙染防治條例》強化了政府責任時,高興地說,“要強化政府監管,必須嚴格控制所有汙染企業的審批。”過去,壹些涉及環境保護的地方性法規通常會設立“汙染防治”壹章。但與這些條例不同的是,《湖北省水汙染防治條例》分別規定了水汙染防治。王浩認為,通過規定水汙染防治,並將其與水汙染治理分開,說明地方政府對水汙染防治的重視。“環保其實是以預防為主。”王浩說,政府應該重視水汙染防治。因為水汙染發生後,治理的成本是非常大的。如果能從源頭上控制和預防水汙染,對於水汙染的治理意義重大。此外,王浩表示,加強群眾監督是水汙染防治不可或缺的重要壹環。"加強公眾對水環境質量的監督是值得肯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