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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城市揚塵汙染防治條例

第壹條為了有效防治揚塵汙染,改善大氣環境質量,保障公眾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氣汙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規劃區和鎮規劃區的揚塵汙染防治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本條例沒有規定的,適用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第三條本條例所稱揚塵汙染,是指在建設工程施工、建築物拆除、公共場所和道路清掃、園林綠化、物料堆放和運輸、固體廢物填埋、回收利用以及地面裸露等過程中產生的顆粒物對大氣環境的汙染。第四條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領導全市揚塵汙染防治工作。

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的揚塵汙染防治工作,根據本市揚塵汙染防治總體規劃制定具體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領導的指導下,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組織開展揚塵汙染防治工作。第五條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揚塵汙染防治實施統壹監督管理。

發展和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商務、城市管理等有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做好揚塵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六條負有揚塵汙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公開投訴和舉報方式,依法受理和處理投訴和舉報,並為舉報人保密。

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投訴和舉報違反揚塵汙染管理規定的行為;舉報內容經查證屬實的,受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舉報人給予獎勵。第七條負有揚塵汙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依法對揚塵汙染防治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配合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不得拒絕或者阻撓執法人員的監督檢查。

實施檢查的部門、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為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保守商業秘密。第八條施工單位應當將揚塵汙染防治費用納入工程造價,作為不可競爭費用納入工程造價,並在施工合同中明確施工單位揚塵汙染防治責任。

建設項目招標文件中應當明確揚塵汙染防治的綠色施工要求,控制投標源頭。

對於暫時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建設單位應當對裸露地面進行覆蓋;超過三個月未開工的,應當采取綠化、鋪裝或者覆蓋等防塵措施。第九條施工單位應當制定揚塵汙染防治實施方案,並遵守下列規定:

(壹)施工現場設置硬質圍擋或圍墻,並采取灑水等防塵措施;

(二)施工現場堆放易產生揚塵汙染的物料以及建築土方、建築垃圾和工程渣土,應當采取覆蓋、密閉或者其他抑塵措施;覆蓋材料符合環保要求;及時更換風化損壞的防塵網;

(3)施工現場出口處設置車輛沖洗設施,並設置排水和泥漿沈澱設施。施工車輛不得帶泥上路行駛,施工現場道路和出口周圍道路不得殘留建築垃圾和泥漿;

(四)施工現場出入口、材料堆放區、材料加工區、生活區和主要道路硬化,並輔以灑水、噴淋、沖洗等抑塵措施;因生態、養殖等原因不能硬化的,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揚塵汙染;

(5)施工現場實行監督員、管理員、網格員聯控機制,在顯著位置公示揚塵汙染防治實施方案以及監督員、管理員、網格員的信息和職責;

(六)規模以上施工現場應當配備在線監控系統並與主管部門聯網;

(七)對易產生揚塵汙染的施工作業采取有效的抑塵措施;

(八)其他應當采取的防塵措施。第十條建築物(構築物)拆除時,除遵守本條例第九條的有關規定外,拆除時應當采取灑水、噴霧等有效的抑塵措施;拆除完成後,對裸露地面采取覆蓋、綠化等防塵措施。第十壹條市政公用設施、園林綠化、道路和管線敷設的施工單位,除遵守本條例第九條的有關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實施挖土、裝土、堆土、截路、碾壓等作業,對作業面不間斷灑水、噴霧等抑塵措施,作業完成後,及時清理現場;

(2)分段開挖、分段回填時,應對回填溝槽采取覆蓋或灑水等抑塵措施;未及時回填、覆蓋的;

(三)因工程技術標準要求,確需晾曬土方的,可以在壹定區域內晾曬。晾曬完成後或在晾曬過程中遇到產生灰塵的天氣時,會及時收集覆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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