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土地管理法》及相關法律規定,下列土地(包括宅基地)違法行為必須承擔法律責任。
1,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違反法律法規,將土地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贈與他人的,沒收違法所得;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2、耕地的破壞。主要包括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未經批準,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沙、采石、采礦、取土。對這些行為可以處以罰款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3.非法占用土地。主要包括擅自占用土地;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超過批準的數量,多占土地;超過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宅基地面積標準,多占土地。對上述行為,可以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違法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沒收違法建築物和其他設施,並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4.農村居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農村居民未經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房的;農村居民弄虛作假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房,或者住宅面積超標的,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宅基地糾紛的解決原則
實踐中,因宅基地使用權引發的糾紛是民事糾紛中常見的。宅基地使用權糾紛應按以下原則妥善處理:
1.依法保護國家和集體的宅基地所有權。中國的土地分別屬於國家和集體。根據土地管理法,土改前的舊合同不能作為土地所有權的依據。處理宅基地(土地)糾紛要切實保護國家和集體的土地所有權。國家所有或者集體所有的宅基地,集體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
2.保護公民、法人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權。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使用國有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進行登記,頒發證書,確認使用權。土地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農村居民建住宅,應利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內宅基地。使用耕地的,應當經鄉級人民政府審核,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未經批準,不予保護。法人和公民合法繼承的宅基地使用權,除統壹規劃或個別調整外,長期不變。另外,宅基地使用權包括合法取得和合法使用兩個方面。非法擴建、強占宅基地甚至耕地,應依法宣告無效,並可給予法律制裁。在宅基地使用過程中,妨礙公共利益,侵害他人房屋、交通、排水、通風、采光等相鄰權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3.宅基地使用權隨房屋轉移的原則。農村房屋買賣、繼承、贈與有法定事由的,宅基地使用權隨房屋所有權轉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1984規定:“公民在城鎮依法買賣房屋,宅基地使用權隨同房屋所有權轉移給新的所有人。”關於農村宅基地使用權轉讓的手續,實踐中要註意壹個時限,即在1982《村鎮建設用地管理條例》頒布前,農村宅基地使用權隨房屋轉讓,未辦理審批手續;但由於《條例》規定,宅基地使用權必須經過批準,才能隨房屋壹起轉讓。未經審批,宅基地使用權不能隨房屋過戶給買受人,房屋買賣無效,但買受人可以拆遷房屋。村民搬遷或拆除房屋後騰出的宅基地,由集體收回使用,另有統壹安排。但是,在農村合法繼承的房屋中,宅基地使用權可以隨房屋所有權轉移。
4.尊重歷史,面對現實的原則,有利於生產生活。總的來說,我國對土地和森林的權利進行了四次確認,分別是1962年的土改、合作化、“四定”和1982年憲法頒布前後的土地所有權重新登記。處理土地、林木糾紛時,壹般應以“四定”確定的權屬為準,任何以其他理由否定“四定”的,不予支持;“四定”時未確權的,參照合作化或土改時確定的產權處理糾紛。解放後,經雙方協商並達成合法協議,或經上級決定,或經人民法院裁定,宅基地所有權已發生法律效力。統壹規定後宅基地使用權有爭議的,壹般以規劃確定的宅基地使用權為準。對土地界線有爭議的計劃外宅基地,可參照土改時的權屬確認處理。土改的確權就是房屋宅基地的確權。但自1962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修訂草案公布後,土改時確認的農村個人宅基地所有權已失去法律效力,但宅基地使用權仍歸原所有權人所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原四條明確的,以四條為準;四不清楚的,應參照長期實際使用情況,本著有利於生產和方便生活的原則合理解決。
5.促進經濟發展和保持社會穩定的原則。土地利用和管理直接影響生產和經濟發展。及時正確地處理宅基地糾紛可以促進經濟發展。發生宅基地糾紛時,首先要做好思想工作,及時采取審慎措施,防止矛盾激化,依法妥善解決,維護社會安定團結。
相關案例:占用他人耕地建房被查處。
案例:去年下半年,村民胡因兒子結婚需要蓋新房。經過申請,村委會在村裏統壹規劃的區域為他劃了壹塊宅基地,胡嫌太偏僻,建不起來。今年年初,胡某在村民尤某的承包地內找到理想的建房地點,於是不顧尤某阻攔,將尤某的9株核桃樹苗毀壞,強行開挖並碾壓地基,占地300余平方米。無奈之下,尤某向國土局申請停止胡某的違法行為,並賠償自己的損失。國土局在查明事實後,認為胡某的行為侵犯了他人的土地使用權,故依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作出處理決定,責令胡某停止侵害,並在處理決定生效後3日內恢復耕地原貌,並按現行行情賠償妳果樹損失。
點評:這是壹起侵害他人土地承包經營權,破壞國家耕地保護制度的案件。土地承包經營是指依照法律法規將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承包給家庭或者個人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等生產經營活動的制度。我國的法律和政策從各個方面保障土地承包經營制度的實施,維護土地承包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民法通則》第八十條第二款規定:“公民和集體對集體所有的或者國家所有的由集體使用的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土地管理法》第14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成員承包,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條規定:“國家保護集體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保護承包經營者的土地承包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根據上述法律規定,農民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任何非法侵占、剝奪、破壞農民承包的土地和土地上的植物、水產養殖、牲畜的行為都是非法的。本案中,胡未經批準侵占他人承包地建房,不僅給承包方造成損失,而且侵犯了集體土地所有權,故依法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此外,《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條也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擅自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在耕地上建房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並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刑法第342條規定了非法占用耕地罪。所謂非法占用耕地罪,是指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致使大量耕地遭到破壞的行為。構成非法占用耕地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單位犯本罪的,實行雙罰制。孫喜新和張
城鎮居民不能購買農民的宅基地。
城市居民在農村購買農民宅基地的現象在壹些大中城市比較突出。需要指出的是,這種做法是違法的,有關部門必須予以重視並嚴格制止。《土地管理法》第八條規定:“宅基地屬於農民集體所有。”也就是說,宅基地和自留山、自留地壹樣,屬於農民集體所有,農民無權買賣宅基地。農民當然拿不到。
農民私自買賣宅基地是違法的,城鎮居民私自購買農民宅基地也是違法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可見,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或租賃農民的宅基地是違法的。壹旦發生產權糾紛,自然不受法律保護。
如何辦理宅基地公證
宅基地是指公民住宅占用的土地。宅基地公證是指公證機構依法證明公民占有、使用宅基地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宅基地公證在農村廣泛應用,以確認公民的宅基地使用權,合理利用土地資源,減少土地資源浪費,避免宅基地使用權糾紛。
宅基地的公證由宅基地所在地的公證處受理。
申請宅基地公證時,當事人應當向公證處提交下列證明材料:
(壹)當事人的身份證件和資格證明。
(2)宅基地圖紙。
(3)宅基地所有者、使用者與相鄰宅基地使用者簽訂的協議。
(4)新占用宅基地的,應當提交法定機關批準的房屋和土地使用證明。
現役軍人可以繼續使用宅基地嗎?
某部隊二級士官張峰壹直無法在鎮政府批準的宅基地上建房。理由是同村李某翻出1950土改時當地人民政府頒發的地契,主張該宅基地所有權,作為現役軍人不應分到該宅基地,並要求張家支付其宅基地使用費3000元。被張家拒絕後,李依靠李家在宅基地上種樹,拔起院墻。在了解了張的情況後,部隊官兵對如何解決這個問題有不同的認識。
第壹種意見認為,李持有土改時人民政府頒發的地契,即擁有土地所有權。張峰要蓋房子,要交土地使用費;第二種意見認為,農村宅基地的使用者應為村民,張峰是現役軍人,已喪失宅基地使用權,村集體組織應收回並重新分配宅基地;第三種觀點認為,村民對土地沒有所有權,只有使用權。李持有的地契已失去法律效力,村集體組織分配給的宅基地應繼續使用。可以要求李排除妨礙,恢復原狀,賠償損失。
第三種意見是正確的。
首先,李對該宅基地沒有所有權。根據我國法律,農村土地屬於村集體所有,包括宅基地。村民對土地只有使用權而沒有所有權,土改時人民政府頒發的地契自然失去法律效力,不能作為土地所有權的憑證。李不僅對該宅基地沒有所有權,也不能主張張甲應當支付所謂的土地使用費。
第二,張峰可以繼續使用宅基地。為了保證軍人安心在部隊服役,國家對軍人及其家屬給予壹定的優待。比如國防法第七條規定“國家和社會尊重並優待現役軍人”。第六十三條規定:“國家和社會優待軍人家屬,在就業、住房、義務教育等方面給予照顧”。張峰能否繼續使用這塊宅基地,主要看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的“因撤銷、搬遷等原因停止使用土地”的條件。如果張峰是三級以上的軍官或者士官,國家在他轉業後給他安置,可以算是“易地安置”,他離開了農村集體組織。村集體組織可以召開村民會議作出決定,並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批準後,方可收回土地並重新分配。張峰是壹名二級士官。根據兵役法第58條,他復員後必須回到農村。因此,張峰並沒有完全脫離村集體組織,可以繼續享受分配給他的耕地和宅基地的優待。這個規定是為了保障農村義務兵和二級以下士官復員後的正常生活。
三、可以要求李排除障礙,恢復宅基地原狀,並賠償相應的經濟損失。本案中,李某依托壹個大家庭,在宅基地上種樹、拔起院墻,嚴重損害了軍人及其家屬的合法權益,幹擾了他人的正常生活,給家庭造成了壹定損失。根據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爭議,由人民政府處理;對人民政府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可以委托家屬向當地人民政府提出請求,解決與李的糾紛。如果對人民政府的決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問題。起訴時,可以要求李承擔侵犯土地使用權的相應責任,要求其拆除種植的樹木,拆除凸起的院墻,賠償侵權行為造成的經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