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2006年的申請指南。
應用指南
我國實行的是師考資格與律師執業相分離的制度,只有通過師考取得律師資格。如果妳想成為壹名律師,妳必須申請律師執業證書。根據《律師法》規定,申請頒發律師執業證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擁護我國憲法;
(二)取得律師資格;
(3)在律師事務所實習滿壹年;
(4)品行良好。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頒發律師執業證書:
(壹)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受過刑事處罰的,但過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執業證書的。
初任法官采取嚴格的考試方式,按照德才兼備的標準,從通過國家統壹司法考試並具有法官資格的人員中選拔。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應當從法官或者其他具有法官資格的人員中擇優提出人選。
初任檢察官采取嚴格的考試方式,按照德才兼備的標準,從通過國家統壹司法考試並具有檢察官資格的人員中擇優錄用。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副檢察長應當從檢察官或者其他具備檢察官條件的人員中擇優錄用。
1,司法考試是什麽?
國家司法考試是國家組織的從事特定法律職業的資格考試。
新任命的法官、檢察官和律師必須通過國家司法考試。
2.司法考試報名時間和考試時間?
國家司法考試每年舉行壹次。壹年壹度的司法考試將在每年9月第三周的周六、周日舉行。
(1)報名時間
1.2006國家司法考試網上預測6月10至6月25日舉行。實行網上預測的地區的報考人員可在上述期間登錄司法部網站(網址:)進行網上預測。各地是否實行網上預報名,由省級司法行政機關確定並公布。
2.2006年國家司法考試現場報名時間為7月1 -20。已網上預登記姓名的,須在上述期限內到報名地司法行政機關指定的報名點進行確認;不實行著名地區網上預報名的報考人員,應當在上述期限內到戶籍所在地市(地)司法行政機關指定的報名點報名。
在住所以外工作或學習的人可以在工作或學習的地方登記。戶籍在放寬地區的法律院校畢業,在非放寬地區或者其他放寬地區報名並參加考試,考試成績達到放寬合格分數線的,應當在其戶籍所在地申領法律職業資格證書。
各地司法行政機關可根據本地報名工作的實際需要,在上述時限內確定具體的現場報名時間並向社會公布。
(二)考試時間
2006年國家司法考試於9月16和17舉行。具體來說:
試卷1:08:30am 9月16-11: 30,考試時間180分鐘。
試卷二:9月16,14: 00-17: 00,考試時間180分鐘。
試卷3:08:30am 9月17-11: 30,考試時間180分鐘。
試卷四:9月17日,下午14: 00-17: 30,考試時間210分鐘。
3、司法考試的主要內容
國家司法考試主要測試考生應當具備的法律專業知識和從事法律職業的能力。
國家司法考試的內容包括:理論法學、應用法學、現行法律規定、法律實務和法律職業道德。
2006年國家司法考試采用閉卷筆試的方式。考試分為四卷,每卷150,總分600。試卷1、試卷2、試卷3為機讀選擇題,試卷4為書面示例(案例)分析題(包括法律文書寫作)。
每壹卷的具體主題是:
試卷壹:綜合知識。包括法理學、憲法學、法制史、經濟法、國際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職業道德;
試卷二:刑事與行政法制。包括:刑法、刑事訴訟法、行政法、行政訴訟法;
試卷三:民商法律制度。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訴訟法(包括仲裁制度);
試卷四:例題(案例)分析。包括法理學、行政法和行政訴訟法、刑法、刑事訴訟法、民法、商法和民事訴訟法。
4、試題參考答案異議
國家司法考試實行全國統壹命題,命題範圍以司法部制定頒布的《2006年國家司法考試大綱》為準。
為確保國家司法考試的公平公正,進壹步增加國家司法考試的透明度,司法部將在2006年國家司法考試結束後及時向社會公布考試試題及參考答案。
5.報名條件是什麽?
1.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
(1)具有中國國籍;
(二)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四)具有高等學校法學專業本科以上學歷,或者具有高等學校其他專業本科以上學歷並具有法律專業知識;
(5)品行良好。
根據司法部《關於確定放寬國家司法考試報名資格條件地點的意見》(我司〔2002〕2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所轄自治縣(旗),各自治區所轄縣(旗),各自治州所轄縣;國務院批準的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西藏自治區所轄市、地區、縣、縣級市、市轄區可將報名學歷放寬至法學大專學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第六十八條規定,前述高等學校是指大學、獨立學院和專科學校,包括高等職業學校和成人高等學校。
補充:
2.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員不能報名參加考試,已經辦理報名手續的,報名無效:
(1)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
(二)被國家機關開除公職的;
(三)律師執業許可證被吊銷的;
(四)依照《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試行)》第十八條的規定,被判處2年不得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期限未滿的;或者被判終身不得報名國家司法考試。
3.通過國家司法考試並取得A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取得B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但尚未取得高等學校本科及以上學歷的人員,不得再次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
6、港澳居民報名參加2005年國家司法考試有關事宜。
為方便港澳居民參加國家統壹司法考試,司法部同意香港特別行政區律政司和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司法廳的建議,從2005年起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考區和考場,舉辦國家司法考試。
在香港、澳門設置考區、考場、舉辦考試主要是指:在香港、澳門分別接受港澳居民報名,收取考試費,選擇在香港、澳門分別設置考場、組織考試。考試時間、考試科目、考試報考者資格、試卷命制及評價、考試成績發布、考試資格標準確定等仍按司法部統壹部署和要求執行。在香港、澳門設立考區、舉辦考試的具體日常工作,可以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司法廳、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司法廳安排香港、澳門相關機構承擔。
根據司法部修訂重新頒布的《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參加國家司法考試的規定》,結合香港、澳門居民的具體情況,現就報名考試的具體事宜通知如下:
(壹)報名條件
1.身份條件。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和持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的其他中國公民,可以報名參加2005年國家司法考試。
為確認申請人的上述身份,申請註冊時,申請人應向接受註冊的機構提交下列文件及復印件:
(1)港澳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和特區護照。
(2)港澳居民身份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特別行政區身份認證機構出具的“未放棄中國國籍”的證明。
報名時,現場查驗後立即交回上述證件原件;副本由接受註冊的機構保存。香港申請人提交的身份證件復印件必須經中國委托的公證機構公證,中國委托的公證員名單可向中國委托公證人協會(香港)查詢;澳門申請人提交的身份證明復印件必須經澳門特別行政區公證部門或內地認可的公證機構公證。
2.學歷。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持有內地高等學校的學歷證書,可以直接向接受註冊的院校申請註冊;持有香港、澳門、臺灣省高等院校或者外國高等院校學歷證書的,還須提交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出具的證明。因學制原因已完成學業但尚未取得畢業證書的港澳居民,可憑所在院校出具的畢業證書申請學歷認證。學歷認證後,可以向接受註冊的機構申請註冊,但必須按要求做出相關承諾。
為方便港澳居民申請學歷認證,在報名開始前,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將以適當方式集中受理申請人的學歷認證申請。具體可參考中心網站(中國留學網,網址:)。報名時必須提交符合上述要求的有效證件及復印件。學歷證書原件和學歷認證證書原件現場查驗後退還;副本由接受註冊的機構保存。
(二)登記地點和方式
在港澳地區工作、學習或者居住的港澳居民,應當到港澳地區承辦考試的機構指定的報名點報名。具體報名地點和時間另行通知。
在內地工作、學習或者居住的港澳居民,可以在港澳地區報名,也可以在內地居住地司法行政機關指定的報名點報名,並按規定提交相關材料。在內地註冊,必須提交在內地工作、學習或生活的證明。
2005年國家司法考試沒有對港澳居民實行網上預測姓名。
(三)考試地點
在香港報名的考生將在香港承辦考試的機構所決定的本地考場參加考試;在澳門報名的,在澳門承辦考試的機構確定的當地考場參加考試。在內地報名的,在內地司法行政機關設立的考場參加考試。
(四)其他事項。
2005年國家司法考試試卷采用簡化字印刷。港澳考生在填寫自己的信息和回答問題時,可以選擇使用繁體字或簡體字。港澳居民參加2005年國家司法考試的其他相關信息可在司法部網站查詢。考生可直接向承擔港澳地區考試組織工作的機構咨詢報名和參加國家司法考試的相關事宜。
7.註冊材料和程序
申請人註冊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1.06國家司法考試報名登記表。
為方便報名、提高效率,報考人員可在司法部網站下載打印報名表,按照說明和要求如實、準確填寫,報名時交驗;無法提前下載填寫報名表的,可直接到報名點領取並填寫報名表;已在網上預註冊姓名的,可打印並提交包含本人信息的報名表,也可不單獨提交報名表。
2.本人有效身份證(居民身份證、軍官證、士兵證)原件及復印件。
3.我的學歷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具有港澳臺和外國高等院校學歷的申請人,還須提交教育部留學生服務中心出具的學歷學位認證證明。
4.本人近期同底片1寸彩色免冠證件照片3張。
有條件的地方,報名時可以用數碼攝影的方式拍照。
5.報名者報名時應交納報名費。
上述報名材料真實完整,經核實符合報名條件的,由司法行政機關發給準考證。
8.考試成績和資格獎勵
國家司法考試應當在全國範圍內統壹閱卷。評卷結束後,考試成績將由司法部國家司法考試辦公室公布。
根據《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試行)》,2006年國家司法考試的合格人數和合格分數線,由司法部在考試結束後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確定並公布。
通過國家司法考試的,由司法部頒發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經考試合格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應當符合法官法、檢察官法、律師法規定的其他條件,才能擔任法官、檢察官,取得律師執業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