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更加強調信息披露的有效性。新《證券法》在強調信息披露應當真實、準確、完整的基礎上,對發行上市過程和持續督導過程中的信息披露規定了充分、及時、簡明、公平、同步的披露要求。
第二,擴大義務人和具體披露事項的範圍。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作出公開承諾的主體均納入信息披露義務人範圍。增加和細化了中期報告中重大事項的範圍,完善了定期報告制度,擴大了董的信息披露保證責任範圍。
第三,建立自願信息披露制度。實踐中的上市公司自願性信息披露應納入規範範圍,除遵守信息披露真實、準確、完整的法定原則外,還應明確自願性信息披露的相關性和壹致性要求。
第四,建立公開承諾披露制度。為營造誠信市場環境,切實保護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新《證券法》要求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作出公開承諾的,應當予以披露,並遵守新《證券法》關於信息披露的相關規定。
第五,加強上市公司收購的信息披露。新增持股達到5%後,每65,438+0%的變動應予以披露,並通過非法增持股份限制表決權。在權益變動的披露報告中,增加了增持股份的資金來源、股權變動的時間和方式兩項內容,以限制要約收購的變更,取消協議收購中免除要約收購義務的行政許可,延長收購人股份的持有期限。
在新《證券法》下,為支持上市公司防控新冠肺炎疫情、應對突發事件、維護經濟安全,上交所在監管方面做了哪些安排?
鑒於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公司融資、並購重組等方面面臨的壹些新挑戰。,在符合新《證券法》相關規定的前提下,上交所全面落實五部委通知和證監會規定,做出適應性監管安排,支持上市公司防控新冠肺炎疫情、應對突發事件、維護經濟安全。
壹是優化科技創新板審計工作。審核時限放寬,自2月3日起暫停執行《科技創新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審核規則》、《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審核及其他相關審核》規定的審核時限,以及發行人更新財務報告的時限。常態化推進受理和審核,支持和鼓勵疫情防控相關科技創新企業在科技創新板上市,相關企業申報材料壹有就受理,組織熟悉生物醫藥行業的專業審核人員集中攻關,快速審核。網上業務咨詢通過審核系統簡化咨詢流程,且回復時間不超過2個工作日。
二是優化核保服務。及時調整擬發行和正在發行的企業發行日程,鼓勵通過網絡、電話等方式進行非現場路演。研究創新服務方式,計劃通過網上直錄直播的方式舉辦掛牌儀式。支持湖北省上市公司,2020年免除湖北省上市公司年度上市費,2020年免除湖北省新上市公司首次上市費和年度上市費。
第三,優化信的監管和服務。做好召開上市公司股東大會、限售股上市、債券利息兌付等相關公告和業務梳理工作,做好相關業務事項的銜接安排。鑒於部分受疫情影響的上市公司審計難以正常開展,導致公司無法按期披露2019年度報告和2020年第壹季度報告,現發布《關於支持上市公司披露2019年度報告的通知》。對於因疫情確實難以在2020年4月30日前披露經審計年度報告的公司,允許延期披露,原則上不晚於2020年6月。同時,實施適當放寬並購重組的相關時限。
第四,加強上市公司風險管理。第壹時間組織力量摸清上市公司復工復產情況,了解疫情對上市公司生產經營的影響,了解其未能復工復產的原因和面臨的實際困難。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深入分析,並針對上市公司面臨的復工難、物流不暢、資金流不暢等主要壓力,提出相關解決方案和建議。同時,密切關註二級市場波動對上市公司的影響,特別關註瀕臨退市公司的風險因素,密切跟蹤疫情防控概念股炒作等類型化問題,排查股票質押等可能影響市場整體運行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