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人能保護他不受傷害
沒有人會保護那些自取滅亡的人。
——《權力的遊戲》
寧波雅戈爾動物園老虎傷人事件持續發酵,折射出壹波三折的輿論,大致可分為所謂的“老虎派”、“聖母派”、“門票派”三類。
包括我自己在內的大部分網友都屬於“老虎派”:
1.老虎是無辜的;
2.動物園不負責;
3.死者應對侵權行為負責。
主要依據是:
1.《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損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
2.《侵權責任法》第81條,動物園能夠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3.《野生動物保護法》關於捕殺重點保護動物的法律規定;
4.《侵權責任法》第31條規定,緊急避險中的損害由造成危險的人承擔。
大家註意了,根據《侵權責任法》第31條,動物園和死者都是受害者,動物園損失的老虎應該由死者遺產賠償。
“聖母院”是幾乎所有公共事件中都不可避免的現象。這個觀點壹直沒有太大變化。尊重這個,尊重那個,尊重除法律以外的壹切,主要是:
1.死者為大,大家要尊重;
2.可惜的是,死者在背景被深挖之後,有這種難以形容的悲壯色彩;
有損害就要有賠償,人死在哪裏就要買單。
“樸貴派”是壹個事件“升華”的學派。好像都是社會學、哲學出身,關心菜市場,從不“就事論事”,總是“從左往右說他”。主要表現是:
1.妳跟他講法律,他告訴妳機票貴;
2.妳跟他談國情,他跟妳談外國;
妳跟他談經濟,他跟妳談道德。
反正從來不談的交集,顯得深不可測。我達不到這個學校的知識水平,就暫時離開吧。
為什麽我是老虎?原因如下。
聖母院是壹個法治混亂的學校,和稀泥的結果必然是無視法治,重演悲劇。
市場經濟的本質是法治經濟,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必須有足夠的剛性,“仁義不分兵,仁義不分財”,足夠的法律剛性才能彰顯法律的威嚴。法律的威嚴足夠強大,形成全社會的規則意識。沒有規則,我們怎麽能來方圓呢?
不能闖紅綠燈,不能在高速公路上停車,過馬路很危險,不能酒後開車,不能占用應急車道,在市區開車不能打遠光燈。這些都是交通常識,但是有那麽多人不遵守,出了事100%負責,甚至打官司讓守法的人花錢花時間陪他們。包括我在內的很多學者都不理解《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壹些規定。為什麽機動車撞了違章的行人,行人100%負責,就要承擔部分賠償?正是這種“和平”和“聖母”的法律,造就了大量不守規矩的行人和個體碰瓷的現象,最終傷害的是整個社會。
該買票就買票,就像太陽從東方升起。不買票,逃票,這種性質本身就是違法的。門票貴,就不用去了。這和吃不起飯看不起病不是壹回事。去動物園不是必須的。我的家鄉丹東有壹個動物園。我從小就去過那裏。我小時候是賣票的。現在免費入場。相比之下,免費的結果是什麽?就是動物園對經營者全面開放,各種攤販、玩具、動物應有盡有。現在的丹東動物園比我小時候差多了。
動物園不需要門票,就意味著動物園必須承擔運營費用,就會變相運營,忽略了自己的主業,去動物園就變成了去遊樂場、早市、大聚會、幼兒園。我相信大多數人還是希望花點錢去看看真正的動物園。這就好比現在的大學教育。大學本來就是精英教育。現在很多大學都在搞市場化,市場辦學,下海教學。逐漸忽視基本教學功能的大學值得警惕。
《聖母院》錯誤地讓“溫情”照耀違法行為,縱容違法行為本身就是對社會守法的傷害。
和諧社會應該建立在法治的基礎上。人情與法,倫理與法,道德與法,慈悲與法,並不排斥。有柔有剛,才能剛柔並濟。現在好了,就像現在個別明星壹樣。男人不像男人,女人不像女人,就是不剛不柔。當妳把事情搞混的時候,很難分清是非。同情八達嶺野生動物園老虎的死傷是對的。“慈悲是仁的目的。”但是,對錯要厘清。八達嶺事件的肇事者不是老虎,而是非法下車,無視常識,自以為是的人。個別媒體誇大這種悲傷,換來的是媒體上對動物園的指責中當事人占了絕對多數,卻很少聽到他們對自己魯莽行為導致親人死亡的後悔,更不用說是她的行為造成的傷害導致公園關閉多日。這不應該有罪嗎?
寧波的壹只老虎是如何傷人的,壹個人的魯莽,導致壹只正常的,生機勃勃的老虎,因為守護領地的天性,在自己的領地被射殺。雖然他為自己的魯莽行為付出了代價,但是對動物園的損害呢?那旁觀者的驚恐呢?失去封閉性怎麽辦?似乎已經被遺忘了。說的極端壹點,老虎是什麽感覺?動物生不逢時,為人類的愚蠢付出了多少代價?時至今日,仍有人說,人的生命是高貴的,動物是“物”。法律上是這樣,但是感情上,真的可以接受。
最高法院之前有個司法解釋,有紀念意義的東西受損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但是侵權法出來的時候,之前的司法解釋好像不是很好。只有人身傷害才能要求精神損害賠償。壹年前,我在路邊看到壹只寵物狗被車撞死。我救了它,但它最後沒能活下來。我親眼看到了小狗主人的悲憤。這是壹只普通的小狗,不值幾個錢,但是它的主人痛苦萬分,精神損害很大,但是法律不支持精神損害賠償。這公平嗎?
飼養這些老虎確實是動物園飼養員的職責。沒有感情的他們怎麽能朝夕相處?妳有沒有為了救人考慮過飼養員的感受?無奈,憤怒,還是該道歉?真相不僅僅是聖母院所說的。
再說公平責任。《侵權責任法》公布了這麽多年,我也反復說過,公平責任就是雙方都沒有過錯的情況下才能適用。雖然我壹直對公平責任有嚴重的異議,認為是和稀泥,但還是要尊重立法。寧波老虎傷人事件絕不是公平責任的範圍。這裏有違規,也有過錯。當然,公平責任並不適用。
有人說動物園可能也有錯。在我們做出結論之前,我們暫且把這個問題放在壹邊。即使動物園有過錯,死者也有過錯,這是《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雙方都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責任。這是“過失”的範疇,絕不能與《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四條的公平責任相混淆。
規則意識和法律思維是我們社會必須經歷的重要壹課。
如果說寧波動物園老虎傷人案最大的啟示是規則意識。之所以要單獨講規則意識,主要是因為我們社會的特殊情況。
我先說個趣聞。
侵權責任法草案討論的時候,我還在人民大學法學院讀博士。有壹次,學院邀請壹些歐洲專家討論侵權法草案。當時中國學者正在爭論“高空拋物”該由誰承擔責任。高空拋物是指樓上有人往樓下扔東西,砸到了人,但不知道是誰扔的,誰該承擔責任。
有學者認為,如果找不到扔的人,就不能讓任何人承擔責任。有學者認為,找不到人扔,就應該讓物業承擔責任。也有學者認為,如果找不出是誰扔的,除了能證明不是我們扔的(這個很難證明),應該讓整棟樓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這三個觀點都是有當時國內先例支持的。
在當時的會議上,有人向德國教授提出了“高空拋物”的問題。德國人聽了翻譯,猶豫了壹會兒,問,為什麽投擲者要打下面的人?我們回答,不知道。然後中國學者問,這種情況在德國是怎麽監管的?德國人回答說德國少有的先例只有“落物”沒有“拋擲物”,然後問,這個在中國多少錢?中國學者立刻臉紅了,說沒有這麽多,沒這麽多。結果如何?沒有那麽多。最後寫進了《侵權責任法》。我國《侵權責任法》第87條規定,從高空拋擲物體不能確定侵權人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除非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這部法律確實充滿了“溫情”,但也反映出現在我國公民的道德水平在哪裏?妳能隨意扔垃圾嗎?情侶打架往樓下扔煙灰缸?(這可能是真實案例)
可見,在我們國家,有壹些道德層面的東西是法律層面解決不了的,因為太多了。本來“法律是最低層次的道德”,按照正理,道德和法律是相連的,而不是包含的。但是在我們國家,這個就不好區分了。再比如,常回家是孝順的表現。在我們的傳統中,孝道壹直存在於所有的美德中,但是現在立法也應該寫進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為人溫柔、恭敬、節儉、仁愛、謙恭、睿智、守信,為人孝順、忠誠、謙恭、誠實,不僅要用法律來執行,更要活在我們的心裏。這是我們做人的基本準則。但是我們現在的法律是把道德法律化,問題不大。轉型社會強調道德法律化是對的,但另壹方面,法律道德化是絕對不行的。
法律是規則,是剛性的,靠強制力;道德是傳統的,也是靈活的,取決於民意和宗族。道德法治,就是當禮崩樂壞的時候,要讓法律為道德站崗,這是暫時的,道德需要在未來恢復。註意,註意,如果法律是道德的,這個社會就完了,所有的法律都會變成人情,所有死板的東西都會變得靈活和泥濘。
既然寧波老虎傷人,既然有硬性法律,就不能得過且過,聖母院必須退到壹邊。動物園是否承擔責任,應該嚴格按照法律規定。法院不是調解者,法院必須相信法律。
規則意識不是壹蹴而就的,不能光靠說教,還要靠血的教訓。八達嶺和寧波,壹年不到兩次,至少吸取了血的教訓。接下來就是法院的行動,必須表現出剛性,把法律和道德分開。讓剛性彰顯規則意識,讓社會明白無視規則的代價,生活才會更有尊嚴。
在處理這類事件時,如何才能表現出慈悲心的溫暖?
第壹,動物園可以本著人道主義精神賠償死者。註意是補償,不是賠償。
第二,動物園為了緊急避險,可以放棄死者遺產補償的權利。
第三,社會可以各種形式對逝者進行慰問和捐款。
第四,妥善掩埋老虎,不要非法處置虎皮、虎肉、虎骨。
第五,媒體要廣泛宣傳,提高全社會的規則意識和法治精神,避免此類事件再次發生。
老虎,安心去吧。讓我們完成妳的未竟事業-守衛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