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司法考試是國家組織的從事特定法律職業的資格考試。初任法官、檢察官、律師必須通過司法考試。國家司法考試的目標是通過科學、合理、公平、公正的考試方式,測試考生是否具備作為法官、檢察官和執業律師以及從事法律職業的知識和能力。根據《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試行)》的定義和規定,國家司法考試包括三個主要特征:
第壹,國家司法考試是“國家”考試。與其他行業協會和地方資格或認證考試不同,國家司法考試是國家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之壹,由司法部國家司法考試機構統壹組織實施,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市)司法行政機關考試機構負責具體考試工作,故又稱國家統壹司法考試。
第二,司法考試是“特定法律職業”的資格考試。目前國家司法考試覆蓋的法律職業包括:法官、檢察官、律師、公證員,其他法律職業不包括在內。
第三,是職業資格考試。即只有通過國家司法考試,才能獲得從事上述法律職業的資格,司法考試是從事上述法律職業的“門檻”。
2?考試的起源。1995之前,我國的法官、檢察官由法院、檢察院直接提名,報同級人大任命。1995《法官法》和《檢察官法》頒布實施後,兩院建立了初任法官和初任檢察官的考試制度。規定只有考核合格的,才能提請全國人大任命為法官、檢察官。法院系統進行了1995、1997、1999三次初級法官考試。檢察系統還舉行了三次首次檢察官考試。
律師資格考試制度是在法官、檢察官資格考試之前建立的。1986年我國首次舉辦律師資格考試,之後每兩年舉辦壹次,時間為1988-1992。1993之後每年舉行壹次,先後舉行11考試,65438+通過。
以上三種考試有三個明顯的區別:
壹是在考生範圍上,律師資格考試面向社會開放,凡符合規定條件的均可報名;初任法官、檢察官的考試面向系統內部,只有法院、檢察院的人員才有資格參考。
第二,在考試科目方面,法學考試的內容和範圍是最廣的,基本涵蓋了法學的主要科目。新法官的考試比律師少,不包括國際法和國際私法。新檢察官的考試範圍較窄,主要限於刑法,民法和經濟法相對較少。
再次,在試卷和題型方面,法學考試共四卷,包括選擇題和案例分析題;新任法官、檢察官考試共三卷,考試形式包括選擇題、是非題、糾錯形式的客觀題、簡答題、材料分析、案例分析、文書寫作等主觀題。後兩者的主觀題比前者更重要,形式也很多。
2006年6月30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修正案》。兩法修正案的附則明確規定:“國家對新任命的法官、檢察官、律師實行統壹的司法考試制度,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會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這壹規定標誌著我國統壹的國家司法考試制度正式建立。
3.考試目標
國家司法考試的目標是測試考生是否掌握了規定考試科目所包含的基本知識,能否靈活運用這些知識和相關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處理實際問題,即是否具備從事法律職業的能力。
4.考試方法
國家司法考試每年舉行壹次,實行全國統壹命題、統壹考試、統壹閱卷,在報名條件和程序、考試內容、考試方式、考試管理、評分和合格標準等方面堅持公平公正原則。考試采用閉卷方式,在規定時間、指定考場,考生自主閉卷答題。
每次考試持續2天,上下午共4場考試。相比之下,有四篇論文。2004年以前每卷100分,總分400分。2004年改為150分,總分***600分。經過年審,司法部和“兩高”會根據各種條件最終確定。
5.考試內容
國家司法考試的內容包括理論法學、應用法學、現行法律規定、法律實務和法律職業道德五個方面。命題範圍以司法部每年制定並公布的國家司法考試大綱為準。2003年、2004年國家司法考試科目為14,具體科目為:
法理學、法制史、憲法學、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刑法、刑事訴訟法、民法、民事訴訟法、商法、經濟法、國際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法律職業道德。
根據2003年和2004年的試卷,上述科目在各卷中的分布如下:
第壹冊:綜合知識。包括:法理學、憲法學、法制史、經濟法、國際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法律職業道德;
第二卷:刑事和行政法律制度。包括:刑法、刑事訴訟法、行政法、行政訴訟法;
第三卷:民事和商業法律制度。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訴訟法(包括仲裁制度);
第四冊:例題(案例)分析。2003年包括:刑法、刑事訴訟法、民法、民事訴訟法、行政法、行政訴訟法。2004年改為:法理學、憲法學、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刑法、刑事訴訟法、民法、商法、民事訴訟法。
6.測試問題
國家司法考試有兩種題型:
第壹類是前三冊的客觀選擇題。包括單項選擇題、多項選擇題和不定項選擇題。每卷分別是100題。其中:2003年選擇題30道,選擇題50道,不定選擇題20道,每題1分,每卷100分,對應分值比例為30∶50∶20;2004年改為50道選擇題,每道1分,50道選擇題和不定選擇題,每道2分,每道150分。前三卷考試時間180分鐘。
第二類是第四冊的主觀分析試題。2004年大綱應該包括:分析簡答題、法律文書題、論述題等題型,但實際試卷中沒有法律文書題。壹般第四冊包含10題左右,每題8-12分,***100分。2004年試卷為8題150分,考試時間改為210分鐘。
同時,考試大綱還規定,合格人員必須參加上述四卷全部考試,任何壹卷不得零分。考生卷面考試成績當年有效。
7.應用條件
《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試行)》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
(1)具有中國國籍;
(二)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4)符合法官法、檢察官法、律師法規定的學歷和專業條件;
(5)品行良好。
根據《法官法》第九條、《檢察官法》第10條和《律師法》第六條的規定,上述資格條件和職業要求應為:
壹是具有高等院校法學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或者具有高等院校其他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並具有法律專業知識;
二是司法部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制定的關於放寬法官、檢察官、律師學歷條件的原則和意見,確定報考上述學歷條件確有困難的,可以在壹定時期內將報考學歷條件放寬至法學大專學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六十八條規定,前述“高等學校”是指大學、獨立學院和專科學校,包括高等職業學校和成人高等學校。
《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試行)》也規定,以下兩類人員不能報名參加司考。如果他們已經辦理了註冊手續,註冊將無效:
(1)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
(二)被國家機關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執業許可證的。
8.資格證明書
國家司法考試合格者,由省(市)進行法律職業資格初審,經司法部審核批準後,由司法部頒發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分為三類:
1,A類——本科及以上學歷,成績在當年公布的標準合格線以上的考官;
2.B類——報考學歷放寬地區的法學專科學歷,且考試成績達到當年公布的標準合格線者;
3.C類——報考學歷放寬地區法學專科學歷,且考試成績達到放寬地區合格分數線的人員。
取得A類證書者,可在全國範圍內申請律師執業;B類證書持有人可以申請從事律師職業;持有B類證書並取得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後,可享受與A類證書相同的就業或執業範圍,無需將B類證書改為A類證書;持有B類證書後取得學士學位,並符合法官法和檢察官法規定的其他條件的,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按程序聘任法官、檢察官。C類證書持有人只能在學歷放寬的地區工作或執業。
二、往年怎麽考?
1.《四考》述評
2002年,有36萬多人參加了首次國家司法考試。合格分數線240分。按照這個合格分數線,全國已有24000多人取得了法律職業資格證書。首次國家司法考試,納入“國家八七扶貧計劃”的縣合格分數線放寬至235分。按照合格分數線,全國有700多人取得了法律職業資格證書。首次國家司法考試通過率占報名人數的6.68%。
第二次國家司法考試於2003年6月舉行,共有197000人報名。合格分數線240分(條件放寬的西部地區合格分數線225分)。全國有17000多人達到這壹合格分數線,占報考總人數的8.75%,實際參考人數的10.18%,分別高於2002年的6.68%和7.74%。其中95.57%具有本科以上學歷,4.43%具有法學專科學歷。
第三次國家司法考試於2004年9月舉行,報名人數超過654.38+09.5萬人。合格分數線360分,條件寬松的西部地區合格分數線335分。* * * 2萬多人達到合格線,占實際參考人口的11.22%,比去年的10.18%增加了1.04%。
2005年9月舉行第四次國家司法考試,報名人數24.4萬人,合格分數線360分,放寬分數線330分。全國合格人數31664人,占實際參考人數的14.39%。
2.現狀特征
與以前相比,2003年的司法考試有以下特點:
(1)從報名的情況來看,特點是“四升四降”。
壹是門檻上升,人數下降。根據法律規定,2003年,除許可放寬的地區外,報考人員必須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含非法學專業)。根據司法部門公布的數字,2003年,88.82%的申請人具有本科以上學歷,而申請人數比上年下降了45%。
二是班數增加,其他下降。2003年報考人員中,受過法學專業教育的,包括大專、本科、法學雙學士、法學碩士、法學博士等,約占報考總人數的74%。
第三,行業上升,行業下降。從今年報考人員的分布情況來看,有法律專業工作經歷並在法院、檢察院、律師事務所、公證處從事過相關法律工作的約占34%。
第四,學生人數上升,從業人數下降。今年報名者中,應屆畢業生占比超過10%,研究生占比超過6%。由於應屆畢業生比例的增加,申請人的年齡結構進壹步年輕化。
從以上四個方面的特點可以看出,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的人員整體素質在提高,具有法律專業教育背景和初步法律職業培訓的人員比例在上升。
(2)從命題情況看,呈現出“三化”趨勢。
首先,這個主題是學術性的。為促進司法考試與法學教育的合理銜接,2003年增加了法制史作為考試科目,從而保持了國家司法考試科目與高等法學本科教育十四門核心課程的壹致性。
第二,客觀題是主觀的。為了全面測試考生對法律專業知識的掌握程度和考生的案例分析能力、法學理論素養,2003年國家司法考試對試卷內容進行了適當調整,在保持試卷基本結構不變(三張客觀卷、壹張主觀題)的前提下,增加了主觀題的比重,加強了對考生案例分析能力和法學理論素養的測試。
第三,主觀題靈活。表現在第四卷試題形式和內容的轉變,突出了對考生法律實務、法律思維、邏輯和寫作能力的考查,增加了沒有標準答案的試題。
第四,考點整合。2003年系考多科綜合試題分值強於專業。比如卷四第八題沒有標準答案,類似於公務員考試的申論,要求考生運用綜合知識進行討論,單題20分。
(3)從合格率來看,是“東高西低”的格局。
司法考試合格率的地域分布很不均衡。北京、上海、重慶、江蘇、浙江、福建等省(市)合格率較高,報名比例超過10%;西部省區合格率相對較低,部分地區甚至遠低於全國平均水平。由於這些地區法律後備人才嚴重不足,需求矛盾突出,加之西部大開發的政策背景,司法部決定將特定地區合格分數線放寬至225分,以緩解這些地區法律專業部門和社會法律服務業補充後備人才的困難和迫切需求。
與2003年相比,2004年的司法考試呈現出壹些新的特點:
(1)文化程度更高,考生來源更廣。2004年,本科及以上學歷報名人數為17.9萬余人,占報名總人數的91.95%,比上年提高3.13個百分點。區域法律專業報名人數1.5萬余人,僅占全國的8.05%。此外,2004年首次允許港澳居民參加國家司法考試,有522名港澳居民報名。其中香港居民460人,澳門居民62人。
(2)卷子變臉,二院多過。2004年,考試部對試卷結構、分值、題型和考試時間進行了重大調整。首先是把400分改成600分。這種評分系統的變化,比如從“厘米到毫米”,增加了評分的準確性,更有利於對知識點和知識水平的科學評價和判斷,也緩解或避免了文科考生過不了理科考生考試,“理科班”過不了非法學專業考試,實用考生過不了應試考生的尷尬局面,使系考的分數統計更加科學、合理、公平。其次,命題增加了理論難度,對考生的要求從簡單的規則、原理的學習轉向了綜合運用概念、原理、原則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的學習,不僅有利於年齡較大、記憶力差、理解力強、有實踐經驗的考生,也充分體現了司考作為精英選拔考試的特點。
上述改進的效果已在考試實踐中得到驗證。2004年,法院系統合格人數為3500多人,占全國的17.37%。檢察系統合格人數2100余人,占全國的10.73%。與往年相比,二本院校占比和合格率均有所上升,全國前三均在二本系統。
(3)新的異議程序使回答更加理性。2004年考試結束後,司法部向社會公布了試卷和參考答案,並對試題答案設置了異議期。如對問題答案有異議,可在司法部專門設立的網站上提出異議並說明理由。司法部組織專人收集整理各方對試題答案提出的意見,在正式評卷前提交專門成立的“考試參考答案評審專家組”進行研究論證,最終敲定評分答案,形成了“公布試題答案——受理異議——評審異議——正式評卷”的答案異議和評審體系, 使四年制考試答案的確定過程更加民主,結果更加合理,是對四年制考試制度的改進。
上述特點反映出考生素質在不斷提高,考試難度在進壹步加大,考試制度在不斷完善,考試的公平性和公正性也在不斷加強。
3.考試的方向
隨著我國法治建設的推進和與國際社會更廣泛、更深入的接軌,司法考試將呈現以下趨勢:壹是“國考”、“天下第壹考”的地位將進壹步加強和鞏固;二是考試本身的難度可能會繼續增加,尤其是理論與實踐、程序法與實體法、各科的融合,測試考生綜合應用能力的趨勢會加強;第三,參考人員的範圍可能會進壹步擴大,比如港澳考生的參與,總的報考人數會增加。反之,錄取比例很可能會下降,考試競爭會更加激烈。
3.司考的命題規律有哪些?
1.考試性質對命題的決定作用
理解考試,就是把握考試。考生為了更好地把握考試規律,探究考試的本質是非常重要的。與高等教育考試中的原理性考試不同,司法考試註重實踐性、應用性和可操作性,主要測試考生對基礎理論、基礎知識和基本技能的掌握程度。當然,這並不意味著賽克不重視原則。司考是以法理為內涵,以實例應用為表現的技能考試。其規律最終取決於其性質,而考試性質對考試命題的決定性作用主要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1)考試的性質決定了考試的內容、方法和題型。
就考試內容而言,考試側重於具有操作和應用價值的內容,純理論的內容很難被列入考試的“雅堂”。這就是法理學、憲法學等理論學科比重小的原因。
就考試方式而言,司法考試主要是案例分析。因為對於司法職業來說,就像醫生面對案件壹樣,主要面對的,甚至只是面對案件分析。不管什麽樣的問題,都是以案例為基礎,然後相應地設置問題。
從題型來看,由於以上因素,考試的題型主要是選擇題和分析題。簡單的是選擇題,比較難的是案例分析,包括2003年的作文,壹直沒有離開案例的範圍。
(2)考試的性質決定了命題的重點是司法解釋的規律。
考試的命題對司法解釋情有獨鐘,無論是實體法還是程序法,司法解釋都占據主要權重。原因是國家立法往往過於原則抽象,而司法解釋多是針對實際問題而作,比法律更“可考”。
(3)賽克的性質決定了賽克命題的恒常性和輪回性規律。
法律考試脫胎於法學考試,其模式相對成熟。就命題規律而言,有人可以總結為:恒大最大。即民法、刑法、行政訴訟法等幾部實用的部門法壹直處於主導地位;小總是小。即法理學、憲法、經濟法、國際私法等部門法壹直處於輔助地位;重的不變。實踐操作知識點壹直獨占鰲頭,重復率很高;光永遠是光。就是壹些部門法中的很多知識點基本不考或者很少涉及。上述歸納所反映的命題的恒常性或重復性,是司考性質的表現或折射。
(4)考試的性質決定了考試命題“變量”的規律。
把握規律就是事半功倍。但是,也有靜態和動態的規律。靜態規律給我們的是恒定性和重復性,而動態規律展示的是變量的軌跡。考試的命題以重復為主,但也有變數。比如,新的法律、法規或司法解釋往往是命題的“新亮點”,法治建設的另壹個熱點問題也是命題人青睞的對象:比如中國入世後國際經濟法的分數上升,“依法行政”後行政法的分數上升。
以上分析是歷年法考的證明,也是歷屆考試繼承的!
2.考題是怎麽出來的?
了解司法考試的命題流程,對考生大有裨益,因為了解流程就會有解決方案。考試命題壹般分為三步:
(1)寫教材。教材是司法考試的基礎,然後從中得出大綱。涉及的法律法規以教材為核心,確定考試內容。命題要從課本出發,標準答案要從課本或法律法規中找。審查中涉及的法規失效時,也以大綱為準。這壹步告訴我們,復習壹定要以課本為基礎。
(2)組織主張。考題是工具。考務系建立了題庫,題庫中的問題涵蓋的知識範圍很廣,避免了命題人的個人偏好。建立題庫的方式告訴我們,不要相信投註題。自動生成試卷的程序決定了出現在紙面上的題其實是很偶然的,誰也不能保證自己出的題壹定會在紙面上。賭題只會耽誤。
(3)拼題,組卷。試卷評分的過程首先是確定各科比重。題庫裏的題只能說是粗糙的。面對幾十萬考生,可想而知,命題老師是不會讓他們從題中發現什麽不對的。經過反復修改,試卷上出現的考題面目全非。這壹步告訴我們,要時刻根據各科成績分配復習時間。
3.「題眼」在哪裏?
有些考生在答題過程中經常會問為什麽自我感覺良好,但成績卻很不理想,分數與自己的預期和感受相差甚遠。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很多,但很重要的壹個原因是我們對考試認識不透徹,答題的思路與命題的思路不合拍。那麽命題會有什麽樣的思路呢?
命題思維是圍繞著“眼”的,只要明白“眼”在哪裏,命題思維就壹目了然了。所謂“題眼”,就是具有命題價值或可檢驗性的知識點。判斷壹個知識點是否有可能成為“問題眼”,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來衡量:
(1)符合考試性質,有實用價值的知識點。
司法考試是壹種職業資格考試。任何課本和法律中實用適用的知識點都具有命題價值,而偏重理論原理而不能實際應用的知識點則沒有可考性。如:原、被告雙方當事人的確認規範、受案範圍、管轄規定、定罪量刑規則、合同及其他行為效力的認定規範等等。反之,總則、概要、立法目的等。都難以作為判案的依據,所以不具有可檢驗性。
(2)新頒布的法律規範。
所有新的法律規範都應該是重點。為什麽會有新的規範出來?由於司法實踐中存在壹些問題,需要新的規範來調整。因此,它不僅是實用的,而且是法律專業人員的必要知識。例如,公平競爭的權利人、相鄰權人以及行政訴訟中的判決類型。新的民事和行政證據規則等。
(3)司法解釋。
國家立法壹般是原則性和抽象性的,而司法解釋是針對實踐中的問題,具有操作性和實踐性,這本質上決定了司法解釋與考試的性質和命題的特點不謀而合。
無論是新的法律規範還是司法解釋,最終都取決於或服從於司課的性質和命題規律,並以實用性和可操作性為終結。它的規律是:實用性=可測試性。
值得註意的是,從目前的命題趨勢來看,有加大理論知識和應用能力考察的趨勢。因此,考生在理解上述命題規律的同時,壹定不能忽視對“三基”即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知識的把握和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