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規定如下:
1、?第十六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和其他治療康復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人生活輔助器具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支付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2.第二十四條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分擔損失。
3.第三十七條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擴展數據
2013年4月,姜先生夫婦參加重慶某旅行社組織的旅遊團,前往泰國普吉島旅遊。行程第三天,導遊安排蔣先生和旅行團其他成員乘坐小快艇從近海島嶼返回普吉島。由於船上人數少,導遊安排蔣先生和其他幾個年輕力壯的遊客坐在艙外的船頭座位上。
出航後風浪逐漸加大,快艇開始劇烈顛簸,尤其是蔣先生所在的船頭。姜先生要求導遊讓司機減速,導遊不同意。這時壹個大浪打來,蔣先生和很多遊客壹起摔倒。
在其他遊客的強烈要求下,導遊通知司機減速。抵達後,姜先生和另外兩名受傷的遊客被送往當地醫院。蔣先生被診斷為脊柱裂,並在當地醫院接受了手術,後來被鑒定為八級傷殘。
回國後,姜先生向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旅行社賠償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各項損失28萬余元。
壹審中,旅行社辯稱,在快艇開航前,姜先生和全團遊客已簽署了壹份《安全提示書》,其中寫明:“乘坐快艇時,因快艇速度快、顛簸嚴重,我社強烈建議客人坐在快艇後面。”因此,旅行社已盡到安全提示義務,蔣先生受傷是其自身責任。
對此,同船遊客證實,遊客在上船時已在安全須知上簽字,但並未讓遊客仔細閱讀,更多的是聽導遊講解上船;導遊安排多名遊客坐在船頭,沒有任何安全提示,船上也沒有任何文字提示。
壹審法院認為,旅行社作為專業的旅遊服務提供者,應當提供符合安全條件的快艇服務。在明知蔣先生坐在船頭的危險性大於坐在船艙的危險性的情況下,未向蔣先生發出明確的警告並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防止危害的發生。因此,壹審法院認定旅行社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其行為構成違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姜先生有權要求旅行社賠償。據此,江北區法院壹審判決旅行社賠償22萬余元。
旅行社不服壹審判決,向重慶市壹中院提起上訴。重慶壹中院經審理後認為,僅憑“安全提示”並不能完全證明旅行社已進行了必要的安全提示。即使蔣先生本人要求坐在船頭,旅行社也應予以勸阻或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其受到意外傷害。本案中,旅行社沒有給出相關證據證明其進行了勸阻或者采取了必要的防範措施。壹審法院在判決書中詳細論證了旅行社的違約行為和責任,適用法律正確。
據此,重慶壹中院近日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人民網-旅行社因出國旅遊被判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