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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條例

《工傷保險條例》的內容是什麽?

《工傷保險條例》共分八章六十四條,包括總則、工傷保險基金、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工傷保險待遇、監督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

核心內容可以概括為:基本目的、基本原則、兩個範圍、三個環節、三個管理層次、兩類責任。貫徹《工傷保險條例》,建立健全工傷保險制度,首先要明確《工傷保險條例》的立法精神和主要內容,把思想統壹到《工傷保險條例》的精神上來,推進依法行政,推進工傷保險制度改革。

《工傷保險條例》的立法精神包括基本宗旨和基本原則兩個方面。它是《工傷保險條例》的靈魂,貫穿於《工傷保險條例》的各個方面。1,基本目的《工傷保險條例》開宗明義。第壹條明確了制定(工傷保險條例)的三個基本目的:壹是保障權益;二是促進預防和康復;三是分散風險。

即保障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職工得到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這三個目的是我們開展工傷保險的出發點,也是我們做好工傷保險工作的落腳點。

工傷保險制度改革成功與否,取決於職工權益是否得到有效保護,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是否得到推進,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是否得到真正分散。2.基本原則《工傷保險條例》體現了八項基本原則。

壹、與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生產力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原則O《工傷保險條例》既從根本上、制度上充分維護和保障廣大勞動者的基本權益,又從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生產力發展水平出發,不超越生產力發展水平,不搞“越級”保護。比如,關於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參加工傷保險,《工傷保險條例》不僅規定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參加工傷保險,而且充分考慮了我國現階段生產力發展的總體水平和各地的差異,授權省人民政府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參加工傷保險的具體步驟和實施辦法作出具體規定。

第二,倡導社會主義道德原則。工傷保險,就其本身的含義而言,僅指勞動者因工作受到傷害或患職業病,導致傷殘或死亡;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從國家和社會獲得合法醫療生活保障和必要經濟補償的壹種社會保險。

在認定工傷的過程中,本應強調工作時間和工作原因。但《工傷保險條例》充分考慮到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活動中受到傷害的,也視為工傷,以鼓勵維護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行為。第三,切實維護和保障勞動者基本權益的原則。

工傷職工及其親屬是社會最需要關心的特殊群體之壹。維護和保護他們的權益就是維護和保護勞動者的權益。在適用範圍上,《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職工和個體工商戶有按照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在工傷待遇上,明確規定了職工的醫療康復待遇、傷殘待遇和死亡待遇。在監督管理方面,向用人單位、行政部門、經辦機構、醫療機構等行為主體明確了多種形式的監督,以切實維護和保障勞動者的基本權益。

第四,中央確定基本政策與地方具體政策相銜接的原則。我國《立法法》規定,社會保險立法實行中央和地方兩級立法。

《工傷保險條例》按照立法法的要求,明確了工傷保險的基本制度和主要政策框架,從原則上規定了適用範圍、主要環節和程序,為地方決策留出了充分的空間。其中,授權地方政府制定相應配套政策和具體管理辦法的地方多達8個。第五,權利與義務相對應的原則。

工傷保險作為壹種社會保險,應當遵循社會保險權利與義務相對應的壹般原則。要享受工傷保險的權利,用人單位首先要履行參保繳費的義務。

對於拒絕按照條例規定參加保險的單位,《工傷保險條例》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未參加工傷保險的,應當對職工在此期間的工傷負責,由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第六,無責任賠償原則。

無責賠償又稱“無過錯賠償”,是指發生工傷事故時,無論是否有責任,受到事故傷害的職工都應依法獲得賠償。這是工傷保險區別於其他社會保險的特殊原則,也是世界各國的通行做法。

這主要是考慮到員工在生產工作中遇到事故,不僅身心受到傷害,還會影響和中斷正常的收入來源。因此,實行無責任賠償可以保證職工在發生工傷事故時能夠得到賠償,其本人及其家庭的正常經濟生活不會因責任問題而受到影響,對穩定職工隊伍、穩定社會具有重要作用。

當然,實行無責賠償不等於不追究工傷事故責任,這是另壹類。只是就工傷保險而言,關註的是工傷職工的基本生活。

第七,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這主要體現在資金管理上。

工傷保險在基金管理中首先考慮的是保障參保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在滿足工傷職工合理需求的基礎上確定基金規模,所以要貫徹收支平衡的原則。第八,新舊制度和政策平穩過渡的原則。

工傷保險作為社會保險,有其自身的剛性福利特征。

工傷保險條例及其實施細則

在我國,《工傷保險條例》是保障職工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得到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健康,分散用人單位工傷風險的法律法規。

自實施以來,在及時救治和賠償工傷職工、維護工傷職工合法權益、分散用人單位工傷風險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對我國勞動者保護和經濟社會發展具有深遠意義。在現行的《工傷保險條例》中,內容如下:1 .總則,包括工傷保險基金、工傷認定、工傷保險待遇、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第二,附則;第三,決定;第四,修改答案。

工傷保險條例全文

國務院令第375號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2003年4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令第375號發布,根據2010年2月20日《國務院關於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修訂)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保障職工在工作中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後能夠獲得。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體職工或者職工(以下簡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的從業人員和個體工商戶的從業人員,有權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第三條工傷保險費的征繳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關於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征繳的規定執行。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在本單位內部公示參加工傷保險的相關信息。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遵守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執行安全衛生法規和標準,預防工傷事故,避免和減少職業危害。職工發生工傷時,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措施,使職工得到及時治療。

第五條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主管全國工傷保險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第六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其他部門制定工傷保險政策和標準時,應當征求工會組織和用人單位代表的意見。

第二章工傷保險基金第七條工傷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工傷保險基金利息和依法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組成。第八條工傷保險費率根據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

國家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確定不同行業的差別費率,並根據工傷保險費使用情況和工傷發生率,在每個行業確定若幹費率檔次。行業差別費率和行業內費率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制定,經國務院批準後公布實施。

各地區經辦機構根據工傷保險費使用情況和用人單位工傷發生情況,適用各自行業相應的費率檔次確定單位繳費費率。第九條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定期了解全國各地區工傷保險基金收支情況,及時提出調整行業差別費率和行業內費率檔次的方案,經國務院批準後公布實施。

第十條用人單位應當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數額為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的乘積。對按工資總額繳納工傷保險費有困難的行業,工傷保險費的具體繳納辦法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第十壹條工傷保險基金逐步實行省級統籌。生產流動性大的跨地區行業,可以相對集中的方式異地參加工傷保險。

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制定。第十二條工傷保險基金存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用於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勞動能力鑒定、工傷預防宣傳培訓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工傷保險費用。

工傷預防費用的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衛生行政、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制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工傷保險基金用於投資經營、建設或者裝修辦公場所、發放獎金或者挪作他用。

第十三條工傷保險基金應當保留壹定比例的儲備金,用於統籌支付本地區重大事故的工傷保險待遇;儲備金不足支付的,由統籌地區人民支付。儲備金占基金總額的具體比例和儲備金的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章工傷認定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壹)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而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有職業病的;(五)因工出差期間,因工作原因負傷或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壹)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二)在搶險救災活動中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3)原在部隊服役,因戰、因公致殘的職工,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壹)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職工除按照本條例有關規定享受壹次性傷殘津貼外,還應當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第十六條從業人員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

什麽是工傷保險條例?

《工傷保險條例》2014全文2014現行有效的《工傷保險條例》,2003年4月27日公布,2004年6月27日施行,2010年2月20日修訂重新公布。

修改部分從2011 1開始生效,未修改部分從2004年1開始生效。因此,本文為2014最新修訂全文。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保障因工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得到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工傷風險,制定本條例。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體職工或者職工(以下簡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的從業人員和個體工商戶的從業人員,有權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第三條工傷保險費的征繳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關於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征繳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在本單位內部公示參加工傷保險的相關信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遵守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執行安全衛生法規和標準,預防工傷事故,避免和減少職業危害。

職工發生工傷時,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措施,使職工得到及時治療。第五條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主管全國工傷保險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

第六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其他部門制定工傷保險政策和標準時,應當征求工會組織和用人單位代表的意見。第二章工傷保險基金第七條工傷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工傷保險基金利息和依法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組成。

第八條工傷保險費率根據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國家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確定不同行業的差別費率,並根據工傷保險費使用情況和工傷發生率,在每個行業確定若幹費率檔次。

行業差別費率和行業內費率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制定,經國務院批準後公布實施。各地區經辦機構根據工傷保險費使用情況和用人單位工傷發生情況,適用各自行業相應的費率檔次確定單位繳費費率。

第九條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定期了解全國各地區工傷保險基金收支情況,及時提出調整行業差別費率和行業內費率檔次的方案,經國務院批準後公布實施。第十條用人單位應當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

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數額為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的乘積。

對按工資總額繳納工傷保險費有困難的行業,工傷保險費的具體繳納辦法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第十壹條工傷保險基金逐步實行省級統籌。

生產流動性大的跨地區行業,可以相對集中的方式異地參加工傷保險。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二條工傷保險基金存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用於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勞動能力鑒定、工傷預防宣傳培訓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工傷保險費用。工傷預防費用的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衛生行政、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制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工傷保險基金用於投資經營、建設或者裝修辦公場所、發放獎金或者挪作他用。第十三條工傷保險基金應當保留壹定比例的儲備金,用於統籌支付本地區重大事故的工傷保險待遇;儲備金不足支付的,由統籌地區人民支付。

儲備金占基金總額的具體比例和儲備金的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第三章工傷認定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壹)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而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有職業病的;(五)因工出差期間,因工作原因負傷或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壹)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二)在搶險救災活動中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3)原在部隊服役,因戰、因公致殘的職工,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職工有前款第(壹)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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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已經2065年2月8日國務院第13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65年10月8日起施行。不同地區賠償金額會有所不同,具體算法如下:

1,醫療:報銷醫療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當地標準支付,需要護理的,單位需要按當地標準支付護理費。

2.停工帶薪待遇:工傷待遇需要確定停工帶薪。通常是治療工傷的醫療機構給出意見,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壹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的,可以申請延期。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最長延期12個月。帶薪停工期間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單位按月發放。

計算:我的工資x帶薪停工月數=

3、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壹次性傷殘津貼。標準為本人工資16個月,本人工資為受傷前月平均繳費工資12個月。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計算:我的工資是X16=

4.解除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用人單位支付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如果是湖南省,按照湖南省的標準,分別是18個月和30個月工資。

計算:我的工資X(18+30)= 1

離職補償金是1,2,3,4項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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