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紹:
張晨和王夢嬌是夫妻,他們再婚了。婚後,他們生了、和張17。張晨和前妻生了張18和張4。王夢嬌和前夫生了張三,張三小學1。1999年6月22日,張晨去世。2010年7月2日,張17去世,張5是張17的兒子。2011,張18死亡,張6,張7,張8,張9,張13,張10,張11,張65438。10月20日,王夢嬌去世了。、張3、張4、張5、肖、張6、張7、張8、張9、張13、張10、張11、張12、張14都是王者。
2000年6月8日,165438+王夢嬌作為買受人與某單位簽訂了《公有住宅房屋買賣合同》。雙方約定甲方將爭議房屋以10700元的價格出售給王夢嬌,價格為1485元/建築平方米;工齡以夫妻雙方建立公積金前的工齡為準(不含6月份恢復公積金的年份1),未建立公積金的在職職工,計算工齡至1999,退休職工計算工齡至其退休年份(不含6月份退休年份1);本合同確定的購買日期為165438+2000年10月8日。
2004年4月9日,爭議房屋登記在王夢嬌名下。2005年,單位出具了壹張收據,上面寫著王夢嬌繳納房改基金、維修基金、稅費,共計110000元。
2013年7月28日,王夢嬌立下遺囑,上面寫著:“我,王夢嬌,我丈夫張晨,於1999年6月22日去世。我們壹共生了四個孩子,分別是張3、、和張17。張晨去世後,我購買了爭議房屋,該房屋是我的個人財產。現決定將爭議房屋在我死後留給我兒子張3及其妻子肖1***繼承。以上是我的真實意思,我沒有被嚇倒。下面是我的簽名。”
2065438年9月1日,北京市長安公證處出具公證書,公證書載明:“茲證明王夢嬌於2013年8月28日來到我處,在公證員、公證助理朱雷面前簽署了前面的遺囑,並表示知道該遺囑的法律意義和法律後果。”
2065438+2005年2月,張鵬、張生將其他繼承人訴至法院,要求法院判決按照法定繼承分割爭議房屋,並要求依法分割王夢嬌其他遺產。
審判過程:
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王夢嬌生前在張弓的銀行賬戶余額,即201165438+10月20日,為45000元。賬戶顯示20113年10月24日取款46000元,張女婿袁1稱已取款。因為張鵬在王夢嬌死後的前期負責喪葬事宜,所以他把錢拿出來交給了張鵬。稱未收到袁1支付的4.6萬元。該賬戶顯示2065年2月3日提取102000元,2065年9月2日提取1490元。張生認出,這兩筆錢都是他為了交房租和看病取出來的。
張鵬、張生提交了蓋有某集團人力資源部公章的王夢嬌通知2012-2014復印件。該材料顯示,王夢嬌從2012至2014的實際總收入為23.2萬元。、張3、張5、初級1、張6、張7、張8、張9、張13、張10、張11、張12、張18。、張3、張4、張5和小學1均認定張18是受撫養的繼子。
試驗結果:
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審理後決定:
壹、主張房屋歸張所有3。效果是1***帶**,張鵬,,張4,張5,張6,張7,張8,張9,張13,張10,張165438+。
2.於判決生效後七日內向、張3、張4分別支付賠償金26000元,於判決生效後七日內向張6、張7、張8、張9、張13、張10、張11、張12分別支付賠償金。
壹審判決後,張鵬、張生不服壹審判決,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經審理,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判決: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房地產律師金雙全案評析:
房地產律師金雙全認為,遺產是公民死亡時留下的個人合法財產。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代位繼承。壹般代位繼承人只能繼承其父親或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根據本案的具體情況,金雙全律師分析如下:
第壹,關於繼承人問題。張3、、、張17均為所生子女。王夢嬌死後,上述人士是第壹繼承人。是張18和張4的繼母。本案審理中,雙方均認可張18、張4為與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繼子女和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壹樣,屬於第壹順序繼承人。因此,在王夢嬌死後,他們也是第壹順序繼承人。因為張17和張18都死在之前,所以張5是張17、張6、張7、張8、張9、張13、張10、張11、張655438的孩子。
其次,關於爭議房屋是否為王夢嬌個人財產,金雙全認為,張晨於1999年6月22日死亡,王夢嬌於2000年6月8日+065438+簽訂了購房協議並支付了購房款。張鵬、張生主張該房屋相當於張晨、王夢嬌購買時的工齡和職級,主張王夢嬌支付的房款為張晨、王夢嬌夫妻的共同財產,主張該房屋為夫妻的共同財產。但從購買時間來看,該房屋是在張晨去世後購買的,遺產是公民去世時留下的個人合法財產。張晨去世時,房子還沒有購買。同時,從王夢嬌的收入情況來看,根據張鵬、張生提交的王夢嬌通知書的收入情況,對比王夢嬌支付購房款的金額和時間,王夢嬌具備以個人財產支付購房款的能力。張鵬、張生關於房屋性質的答辯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應采納,應認定該房屋為王夢嬌個人合法財產。
第三,王夢嬌公證遺囑的效力。王夢嬌在身體狀況自覺、頭腦清醒的情況下,出於真實意思訂立遺囑,明確表示死後將爭議房屋留給張三和小學1,並辦理了公證。王夢嬌的公證遺囑應該有效。雖然王夢嬌與公證員的對話存在瑕疵,但並不影響公證遺囑的效力。
最後,關於名下存款的分割,金律師認為46000元是2065年10月24日438+065,438+2003取得的。張三的女婿袁稱這筆錢是他交的,交給了,但不承認。現在雙方都沒有提供證據證明這筆錢,袁也不是本案當事人,所以法院沒有壹並處理這筆錢。但2065年2月3日提取的65,438+002,000元和2065年9月2日提取的65,438+02元未辦理,故將這兩筆款項平均分配給其他繼承人是合適的。張生認可這兩筆款項是由他提取並用於其生活,張生應當給予其他繼承人相應的補償。
綜上所述,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
律師介紹:
中國太原房地產律師網由北京市東威律師事務所房地產事務部創辦,由金雙全部長領銜的幾十名太原房地產律師團隊。有處理二手房買賣、房產繼承案件的成功經驗。太原房地產律師團隊對商品房、商業地產、存量房、經濟適用房、交房、回遷房等各類房地產交易中涉及的具體法律問題做了大量研究,辦理了大量疑難復雜的房地產案件。精通房地產交易相關法律問題,如資質、權屬、抵押解除、網簽、面簽、監管、貸款審批、違約、過戶、交房等,以及大量房地產過戶涉及的繼承、財產分析、分割、權利確認等,能夠處理各類房地產案件。如有相關問題,歡迎來電或當面咨詢。
太原房地產律師,北京房地產律師,房地產繼承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