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刑法第196條
第196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實施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使用偽造的信用卡;
2.使用無效的信用卡;
3.冒用他人信用卡;
4.惡意透支。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信用卡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1995 4月。
為依法懲治利用信用卡詐騙財物的犯罪活動,現就辦理此類案件具體應用法律問題解釋如下:
偽造或者冒用身份證、營業執照在銀行申請信用卡,或者偽造、變造、冒用信用卡騙取財物,數額較大的,以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
個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或者明知自己無力償還,使用信用卡惡意透支,騙取財物五千元以上,逃避追查,或者經銀行催告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的,以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持卡人在銀行支付存款的,惡意透支的數額按超過存款的數額計算。
行為人惡意透支構成犯罪,經人民檢察院起訴前已歸還全部透支利息的,可以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刑事責任。
銀行工作人員實施上述犯罪行為的,依法從重處罰。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2009年6月5438+2月)
第6條刑法
第196條規定的“惡意透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透支超過規定限額或者期限,經發卡行兩次催收仍超過3個月未歸還的,認定為惡意透支。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1.明知沒有還款能力,卻大量透支,無法歸還;
2.揮霍透支的資金,無法歸還的;
3.透支後逃匿,更改聯系方式,逃避銀行催收;
4.抽逃或者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的;
5.利用透支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6.其他非法占有資金,拒不歸還的。
惡意透支的金額是指本金,不包括復利、滯納金、手續費以及發卡銀行收取的其他費用。數額較大:超過654.38+0萬元但不足654.38+0萬元;數額巨大:654.38+萬元以上不滿654.38+0萬元;數額極其巨大:654.38+0萬余元。
惡意透支要追究刑事責任。但在公安機關立案後人民法院判決公告前已償還全部透支利息的,可以從輕處罰,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惡意透支數額較大,且在公安機關立案前已償還全部透支利息,情節明顯輕微的,依法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
擴展數據:
根據《刑法》第196條規定,信用卡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違反信用卡管理規定,利用信用卡騙取大量財物的行為。
信用卡的使用壹般是指使用偽造或無效的信用卡或冒用他人信用卡或惡意透支。
信用卡詐騙罪是詐騙罪的壹種,該罪與詐騙罪的關系是特別法與壹般法。在本罪中,信用卡是犯罪工具,而不是犯罪對象。
行為人以信用卡為犯罪工具從事詐騙活動的,應當按照特別法優於壹般法的原則,以本罪定罪處罰。因此,信用卡詐騙罪,簡而言之就是利用信用卡所體現的信用進行詐騙的犯罪活動。
信用卡詐騙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1.本罪的客體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財物的所有權。
2.本罪的客觀方面是行為人利用虛構的事實或者隱瞞真相,利用信用卡騙取公私財物的行為。
3.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自然人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4.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主觀上,行為人還必須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間接故意和過失犯罪不能構成本罪。
這裏需要指出的是,在信用卡詐騙的各種行為中,由於行為人的行為方式不同,其犯罪意圖也不同。
比如,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失效的信用卡實施詐騙犯罪的,行為人主觀上必須知道是偽造的或者失效的信用卡,否則不能構成本罪。
在信用卡透支的情況下,善意透支和惡意透支的區分也要從行為人的故意內容來分析。如果行為人故意占用他人財物,則屬於惡意透支,反之亦然。
具體表現如下:
偽造的信用卡
所謂偽造信用卡,是指模仿信用卡的紋理、圖案、區塊、圖案、磁條密碼等制作的信用卡。所謂使用,是指以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為目的,使用偽造的信用卡騙取他人財物的行為。包括用偽造的信用卡購買商品,提取現金,用偽造的信用卡接受各種服務。
使用無效的信用卡
失效信用卡是指過期信用卡、失效信用卡、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宣告失效的信用卡、持卡人在信用卡有效期內停止使用並交回發卡銀行的信用卡、因掛失而失效的信用卡。
此外,使用無效信用卡還包括使用塗改過的卡。所謂塗改卡,是指卡號被塗改過的無效信用卡。這些信用卡本身因為掛失或註銷而被列入止付名單,但卡上的壹個號碼被壓平,然後按下另壹個新號碼,以逃避黑名單搜索。所以,塗改卡也是壹種偽卡。
欺詐性使用他人
冒用是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名義使用持卡人信用卡騙取財物的行為。根據我國對信用卡的規定,信用卡僅限於合法持卡人使用,不得轉借或轉讓,這也是各國普遍遵循的原則。
但如果信用卡和身份證放在壹起,同時丟失,就有可能給拾金不昧者或小偷創造冒用的機會。在獲得他人的信用卡後,這些扒手或小偷可能會利用持卡人發現丟失之前,
或者利用止付管理的時間差,冒充卡主並模仿卡主簽名,去信用卡商戶或銀行購物取錢或享受服務。以上是幾種常見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況。
惡意透支
透支是指在賬戶無資金或資金不足的情況下,經銀行批準,允許客戶提取超出其賬戶資金數額的款項的行為。透支本質上是銀行借錢給客戶。
所謂惡意透支,根據刑法第196條第二款規定,是指信用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透支超過規定限額或者在規定期限內,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拒不歸還的行為。
善意透支與惡意透支的本質區別在於行為人的主觀差異。兩者都在客觀上造成了透支,但善意透支的行為人主觀上具有先使用後償還,然後返還透支款及利息的故意,而惡意透支的行為人透支是為了將透支款據為己有,根本不想償還或無力償還,在行為上逃避債務。
根據刑法規定,行為人除了具備上述四種行為之壹外,還必須具備數額較大的要件。如果數額不大,即使實施了上述行為,也屬於違法行為,不構成犯罪。
至於什麽是“數額較大”,目前沒有明確的司法解釋。但根據1996《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個人詐騙數額較大是指5000元以上。信用卡詐騙的數額較大的起點可以參照此規定,以5000元為宜。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信用卡詐騙